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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心得体会(系列十篇)

发布时间:2017-09-10

期货交易心得体会(系列十篇)。

〈1〉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第六十五条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但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均应当以货币资金结清。

第六十六条 客户交存有价证券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期货公司会员持客户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提供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但以客户的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客户可以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业务由交易所结算机构负责办理,每日受理截止时间为交易收市时。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受理时间。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有价证券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标准仓单。纸质标准仓单不得充抵保证金。会员或客户应当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形式后,方可充抵保证金;

(二)交易所确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十八条 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

(一)申请: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会员以客户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还应当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但以客户的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客户可以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二)验证交存:

1. 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在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将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 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价证券的价市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按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有价证券市值打折以后可以充抵保证金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为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充抵当日收市前,标准仓单的市值先按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核算。

(二)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基准价由交易所核定。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有价证券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第七十条 有价证券市值打折以后可以充抵保证金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有价证券的折扣比率由交易所核定,其中标准仓单的折后金额不得高于其市值的80%。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照本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有价证券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第七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会员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和会员的资信情况调整各会员的配比乘数。

交易所根据会员有价证券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会员如在交易收市之前办妥有价证券交存手续,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在交易收市后办妥的,交易所在下一工作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会员办妥有价证券交存手续后,交易所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七十一二条 有价证券每次作为充抵保证金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其最长期限为6个月。届满后仍需作为充抵保证金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七十二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有关会员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会员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第七十三四条 会员在充抵期限内提取有价证券的,应当弥补相应的保证金,方可办理提取手续,取回交存的有价证券。

各交易日会员提取有价证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日14:30。

第七十四五条 会员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交纳有价证券保管费。有价证券保管费由交易所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收取。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有价证券保管费按月收取。

第七十五六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可以将该有价证券兑现或提货后变现,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会员应当承担有价证券兑现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

〈2〉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二)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五)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九)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 1 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八条 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 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九十条 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年 6 月 2 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3〉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它的形成经历了从现货交易到远期交易,最后到期货交易的复杂演变过程,它是人们在贸易过程中不断追求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的结果。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期货市场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货市场、远期市场共同构成既各有分工而又密切联系的多层次的有机体。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远期交易的关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

买卖的直接对象不同。现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商品本身,有样品、有实物、看货定价。期货交易买卖的直接对象是期货合约,是买进或卖出多少手或多少张期货合约。、

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马上或一定时期内获得或出让商品的所有权,是满足买卖双方需求的直接手段。期货交易的目的一般不是到期获得实物,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通过期货交易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从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得风险利润。

交易方式不同。 现货交易一般是一对一谈判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兑现,就要诉诸于法律。期货交易是以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一对一谈判交易(或称私下对冲)被视为违法。

交易场所不同。现货交易一般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对象的限制,交易灵活方便,随机性强,可以在任何场所与对手交易。期货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依照法规进行公开、集中交易,不能进行场外交易。

商品范围不同。 现货交易的品种是一切进入流通的商品,而期货交易品种是有限的。主要是农产品、石油、金属商品以及一些初级原材料和金融产品。

结算方式不同。现货交易是货到款清,无论时间多长,都是一次或数次结清。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必须每日结算盈亏,结算价格是按照成交价加权平均来计算的。

(二)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

交易对象不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远期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实物商品。

功能作用不同。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发现价格,远期交易中的合同缺乏流动性,所以不具备发现价格的功能。

履约方式不同。期货交易有实物交割和对冲平仓两种履约方式,远期交易最终的履约方式是实物交收。

信用风险不同。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信用风险很小,远期交易从交易达成到最终实物交割有很长一段时间,此间市场会发生各种变化,任何不利于履约的行为都可能出现,信用风险很大。

保证金制度不同。期货交易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远期交易是否收取或收多少保证金由交易双方私下商定。

〈4〉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第一章 回顾

距离暑期模拟期货交易结束已经一个多月,可是那短短十多天间的捶胸顿足、欢欣不已等大喜大悲之感似乎还历历在目。记得在第一天刚刚开盘之际,大部分同学对股票,特别是期货的买卖完全不知所以。我之前在模拟炒股比赛中打了点酱油,对买卖股票还有些经验。在几近满仓买了几只股票且形势一片大好之后,我信心满满地转向了期货市场。当时我对期货买卖一窍不通,只根据买股票的规律,在简单看完K线图之后直接挑了几只期货且重仓下单。我还疑惑,明明账户只有100万,为何买的期货总额却远远超过100万的限度。可笑的是我在几天之后被强制平仓了才知道,原来期货市场有两个很重要,且明显区别于股票市场的制度,即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在意识到短短十多天不可能操作长线之后,我毅然走上了短线投机的艰辛路程(其实是自己一直保留亏损头寸,痴等价格回升而不愿止损,但后来持有期货跌到被强制平仓,才不得不转为短线操作)。最终清算时我的业绩堪称难以入目,100万的账户,最终只剩下40万不到。不得不说,这段十来天的模拟期货交易之于我,是失败的。

但惨痛的教训往往能给人带来深刻的反省,基于暑假模拟期货交易的经历,我简单总结以下几点感想。

第二章 性格反思

不知在哪里曾看过一句话,期货交易的不是商品,而是人性。著名投资家青泽也在他的《十年一梦》中写道:投资其实是一个心灵升华的过程,是一场自己与自己的较量,是人类不断超越自我、克服人类性格缺点的过程。很多情况下,人性往往对投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重要性甚至超过知识和经验的合力。 我承认,暑期模拟期货交易之所以失败,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的欠缺是不无关系的。但是我认为结果惨败至此,更多的是归咎于我的性格。十多天的交易实习谈不上投机,更大意义上是一个“赌徒”。由于不熟悉期货交易的规则,第一手期货交易,我下了100手的单子。可是该期货合约即将到期,导致后来该期货的交易量基本为零,想抛却无人问津,但其价格却一直在缓慢下跌。看着别人的账户顶多亏几千块,而我在交易第一天就亏了5万多,心里未免泄气。

于是乎一开始就走入了被动状态,后来难免就怀着“赌一赌”的心态想翻盘。但是一旦有了赌徒的心理,期货交易往往就注定了失败。我关心的是把亏损本钱捞回来,而不关心如何制定策略。在交易当中本容易失去理智,贸然下单。而这种只许赢不许亏的心理就让我更难以衡量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了。当然我的冒进也有部分是缘于这毕竟是模拟交易,导致交易中只想赢也不怕输,一有机会便重仓甚至满仓介入,每天收盘之前的半个小时,我都必须面临着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回想看看,我的亏损大致有两种情况:由于入市的时机选择不对,在巨大的浮动亏损的压力下却不知恐惧依然不肯斩仓;由于贪婪,在对行情判断正确、入市时机也较好的情况下不断加码,重仓出击,而在市场正常的回调中不幸败北。

现在我明白,为何规定期货交易者必须为60岁以下者。期货的杠杆性决定了其高风险性,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住巨大的波动和风险。心有余悸之余,我庆幸这只是模拟市场,且是初入金融市场,若是真实交易,相信没几个人能承受住这巨大的压力。我深刻地感受到,为何大多数赌徒总是会输得精光,他们和我一样,为了翻本而着魔,直到把所有的本钱都消耗殆尽。我们要切忌,千万别为了追回一头羊而失去一群羊。

一个被固执和欲望掌控的人,就像一只离弦之箭,认准了一个方向就不停地向前跑,衰弱和陨落就成为他的宿命。而节制会让我们的心发生变化,它会让我们重启理性之门,克制住固执和欲望的魔力,走向新的征程。

第三章 有关交易理念和市场

由于我们暑期模拟交易更适宜短线操作,故这里的交易理念更适合于投机者。很多投机者都有抄底的不良习惯,这好似一种人性贪婪的表现,即总是想抓住全部的行情,在行情的底部建立战略性大仓位。大部分人总是在赚钱的头寸上长久的停留,以至于超过了合理的期望值。这点实在是不好把握,有时下手过早错过了大赚的机会,有时怪自己太过贪婪。

比如当时处于大幅震荡波动的沪天胶,的确适合做短期投机。在一个上午的反复多头空头之后,我净赚10多万。为我可怜的账户稍稍添加些许气息。我的做法是,如果已经形成上涨趋势,马上下单买多,一旦成功马上做相反方向但价格稍高的单子,等待其他的买家;或者是已经形成下跌趋势,赶紧卖空,单子成交之后赶紧下另一笔方向相反但价格稍低的单子,等待卖家下手。这样就很好的避免了自己抄底的行为。

当然,上述做法并不适合所有交易,只适合大幅度震荡的商品期货。我想传达的意思是,如果我们戒急戒躁,放弃贪婪的抄底之心,不自作聪明地总想着抓住所有的行情,而是勇敢的放弃鱼头和鱼尾,等到趋势完全明朗之后再进行交易的话,那就不会在行情来临之前被严重套牢,并且在行情上涨时等到的是解套而不是巨大的利润,从而丧失了难得的获利机会。

另外我认为,见好就收是好的期货交易者必须具备的品质。上文中我提到,通过一个上午的反复买卖一只期货,我净赚了10万多。在经过这么诱人的利润面前,我似乎沉浸在重复操作的疯狂之中。在当天下午,我依然乐此不疲进行上午的交易复制。但是市场的`传达相当敏感,这只期货大幅度震荡吸引了众多投机者,在我认为价格快涨到顶,马上就得下跌后,很毅然地地做了卖空。但是那只沪天胶的趋势线却一路拔高,劲头十足。为了弥补亏空,我只得进一步补仓,使亏损减少。但是直到那天收盘,那只沪天胶的价格都没有跌下来。于是上午我一直目不转睛盯着屏幕辛辛苦苦赚的十多万,只够我下午赔掉的三分之一。

其实那天有我这般遭遇的不在少数,由于是初学者,我不懂得为何这只期货可以只涨不跌,如果是从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来分析,应该是这只商品期货的需求远远高于其供给,即想买的人远远多于想卖的投机者。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可以调节人们的供给与需求,而市场对于期货价格的影响,我所了解到的仅仅是理论上的一些皮毛。我想,只有通过多年的亲身实践,才能对期货有所见地。在此我就不重复书本上和百度上的一些言论了。

第四章 有关信息和实践

其实我们在买卖期货的过程中,会不断听到各种或谣传或小道消息。如何让自己在海量的信息当中不迷失不从众,是我们初学者甚至是久经期货市场的前辈都必须学习的一门学问。

还记得刚接触模拟交易那几天,每天打开我们的交易界面之后,就打开和讯股票和和讯期货。由于在财讯交易界面只能看到一只股票或者期货的趋势线,所以往往我会在和讯网站用多标签的形式打开我买的所有股票和期货,以便于观测所持有股票和期货的走势,从而快速买进和抛出。这对于我的股票交易帮助很大,但是期货与股票的交易有很大不同,可能由于自己对于股票的交易很自信,也一直处于赢利状态,导致我常常不理智地将操作股票的方法复制在期货上。这点我在上文中也有提到。

期货自然也不是一直亏损,在和讯期货看各种行情分析对于总的账户还是有所帮助,但是如何理性看待各种行情分析的确很困难。记得有次在和讯期货的资讯上看到玉米在近几天走势趋强,我便撺掇身边几个同学一起给信息中提到的两只玉米期货做了多头。哪知道持有三天之后只见跌不见涨,只得平仓止跌。这也是我亏得比较厉害的一次,且连累同学。从这件事中我才知道,千万要慎重对待各种网络讯息,并且千万不要随意推荐别人买卖期货。的确,连证券公司都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只能作为经纪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可见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和期货市场的难以预测。

第五章 结语

尽管在开篇我就说,这次模拟期货交易之于我,是失败的。但写完这篇感想之后,我突然对自己惨败的业绩释然了。毕竟在这十多天,虽然业绩一直不如意,但我从未放弃过,尽管是以一个“赌博者”的姿态。但我认为这是初接触期货交易很容易走入的一个极端,即为了一只羊,失去一群羊。有关于投机中的一些小技巧,我也尝到了小小的甜头,虽然沉溺之后代价是更大的亏损。对于海量的信息,如何取舍,如何分析,如何应用,这个之于我,是一个值得花费更多时间探索的问题。尽管期货业绩不好,但我庆幸,在这短短的十多天中,我没有停止过思考和尝试。所以,我很自信,这次模拟期货交易对于将后真刀实枪的实干将会有深远的影响。

〈5〉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期货交易工作计划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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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工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期货交易工作计划精选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农产品板块——豆粕

1.1投资依据:南美丰产压力一直压制豆类价格,豆粕于高点(3098)最低跌至价位2683,经过漫长的区间震荡行情,南美丰产压力基本消化,市场只是静待最终定音,介时利空落地有助于行情走出震荡区间;国内猪粮比价接近政策警戒线水平,后市有望出现政策利好支撑;随着时间的推移,北半球(中国和美国)大豆进入种植阶段,介时市场对种植面积、天气炒作题材会逐步呈现;09大豆因受国储政策支撑,到时交割成本高于4000元/吨,后市也有望补涨推动豆粕期价。

1.2投资方向:做多

1.3总投入保证金不超过总资金的15%即15万元1.4建仓策略

1.4.1围绕震荡区间2740——2880采取分批建仓策略

1.4.2试探性建仓点位2820,建仓10手

1.4.3主建仓点位2800,建仓30手1.4.3预防突发事件,机动建仓10手

1.4.4总持仓成本控制2800左右1.5目标价位:3000止损价位:27401.6预计盈利:8—12万预计亏损:3万以内预计盈亏比:4:1

2、软商品——白糖

2.1投资依据:尽管糖的基本面略微偏多,但是糖价的大幅上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透支了基本面利好,国储抛糖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缺口。现在现货市场价格虚高,交投清淡,再加上4月份左右09/10榨季就将结束,随着09/10榨季的产量逐步落幕,对产量的炒作也逐步淡化。而第二季度是白糖传统的需求淡季,随着新糖陆续上市,白糖供给将有大幅上升。同时随着流动性的收紧和加息预期的升温,现货商囤积的现货的资金成本上升,为了实现资金回笼必然在市场上倾价抛糖,从而对现货价格产生很大的压力。

2.2投资方向:做空

2.3总投入保证金总资金的10%即10万元左右

2.4建仓策略

2.4.1试探性建仓点位5200,建仓5手

2.4.2主建仓点位5300,建仓10手

2.4.3预防突发事件,机动建仓5手

2.4.4总持仓成本控制5280左右

2.5目标价位:4900止损价位:5400

2.6预计盈利:6—9万预计亏损:3万以内预计盈亏比:3.5:1

3、黑金属——螺纹钢

3.1投资依据:国家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投资依然会对钢材产生强大的需求。随着钢材消费旺季逐步到来,钢材库存也逐步下降,强大的需求对钢价形成了强有力的支撑。更重要的是由于铁矿石长协谈判很可能毫无进展,铁矿石价格预计将大幅上涨使钢企的利润受到严重挤压,钢企上调出厂价以转嫁危机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势必在很大程度上推升钢材价格。宏观面上控制通货膨胀水平,将使钢企的资金成本上升,同时迫使现货商抛售钢材库存,而对钢材价格会产生打压使,使其上升空间相对收窄。

3.2投资方向:做多

3.3总投入保证金总资金的.10%即10万元左右

3.4建仓策略

3.4.1试探性建仓点位4730,建仓5手

3.4.2主建仓点位5700,建仓10手

3.4.3预防突发事件,机动建仓5手

3.4.4总持仓成本控制4700左右

3.5目标价位:4950止损价位:4650

3.6预计盈利:4—6万预计亏损:1万左右预计盈亏比:5:1

4、备选品种——沪铜

4.1投资依据:铜价在一月份短暂急跌后又快速拉升,现阶段一直在6万一线横盘震荡。由于5、6月份是铜的需求旺季,预计需求的上升将进一步缓解库存的压力,并对铜价形成有效支撑,所以我们预计2019年第二季度沪铜走势会呈现出在6万一线区间震荡偏强的格局。但由于加息预期升温和欧美经济依旧扑朔迷离,铜价依然有下行的可能,原因有四:

第一、现阶段铜价的泡沫过大,XXX年铜的上涨主要是由于流动性过剩和中国过量进口(包括国储铜大量进口)导致的,现阶段催生铜价上涨的两大因素均已风光不再。第二、全球铜产量和产能持续过剩,铜库存处于历史高位,现货市场需求不旺.

第三、XXXX年中国面临的通胀压力很大,随着央行收紧流动性,铜的泡沫会被逐步挤出。

第四、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存在庞大的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全球经济尚处于触底反弹阶段,复苏前景依旧扑朔迷离。

4.2投资方向:试探性做空

4.3总投入保证金总资金的10%即10万元左右

4.4建仓策略

4.4.1试探性建仓点位63000,建仓1手

4.4.2主建仓点位60000,建仓2手

4.4.3总持仓成本61000

4.5目标价位:52000止损价位:64000

4.6预计盈利:10—16万预计亏损:4万左右预计盈亏比:3:1

三.操作说明和账户资金管理

实际操作中,根据计划完成各目标品种的初始仓位布局,随后根据具体品种行情发展情况做仓位调整,综合持仓比例不超过总权益的50%。同时,后期计划内容视行情具体演变,会相应做出跟进或部分调整。另外,持仓过程中账户动态权益风险额度控制在20%以内,18%为风险预警,达到20%投资者有权提出全部清仓并停止交易。

〈6〉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03.01
生效日期: 201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未经期货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期货业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期货业协会是期货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

第四十四条 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期货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行业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

(四)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六)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七)组织会员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以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八)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年度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进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规模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监管指标作出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五十八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提供该软件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应当予以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十)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二)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本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

(五)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

(六)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七)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九)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十一)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十四)进行混码交易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十六)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二)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三)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的;

(七)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八)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提供虚假申请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交割仓库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单位、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供应商拒不配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软件资料,或者提供的软件资料有虚假、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宣布该个人、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五)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含代表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八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7〉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3000W

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董事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并 分立 停业 解散或者破产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金。

5%股份以上变动(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

设立 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

〈8〉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在股指期货上,不需要誓死如归的人。而是需要谨慎处理困境;伺机而动;以专业交易策略取胜。综合归纳为:

1、获利尽量能保持持续性,成功百分率较高就行。

2、与趋势相符的仓位,在止赢的基础上,做到赢利最大化;与趋势不符的仓位,能最快的时间、最小的代价出局。

具体交易心得如下:

根据四个状态我们要分三个渐进目标:

1)大亏时,尽可能亏损最小。

2)小亏时,求微利。

3)微利时,求大赢。

当我们从微利到亏损、从亏损到大亏时,必须采取保守策略。减少手笔;减慢节奏;做到亏损最小化。当我们从微利到大赢时,应该采取进攻性策略。看对了必须加大手笔,争取赢利最大化。

当头寸已经出现问题,个人心中有迟疑,应该立即按照止损计划退出。

一个有问题的交易,不会产生对交易者有利的结果。不要浪费时间和损失金钱。如果信号显示,已持有头寸的赢利概率和赢利空间降低,即可以按照投资计划来做,也可以按照尽量减少亏损的原则操作。不要太呆板。不是所有的交易都会迅速带来利润。

如果一个关键交易位置引导你入场之后,却发现并没有想象中那样强烈,应毫不迟疑结束这项交易。并耐心等待下一个更强烈、更有利位置的交易机会。

如果一个交易,正在按照预期的进行,投资者应该继续持有该头寸,以获取最大化的赢利。

虽然预感和预测就是要确定一笔交易是否值得操作,但预测仅仅是个指导。买卖信号依旧建立在你的图表分析原则上。如果图表分析原则显示的买卖信号与你的预测相反,你可以不做,但不要与你的交易原则作对。预感与预测应最大程度建立在图表分析基础上。

短线交易并不是时刻做交易。每天有大量的图表显示可以交易,但我们一定要选择盈亏比率较大、胜算较高、成功机会最大的交易时机,一击既中。要有耐心,伺机而动。

股指期货短线交易心理有几个错误:

(1)贪:短线交易是靠一笔一笔积累财富的。靠一笔交易赚取巨额利润,是短线交易者操作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偶尔出现的机会,可遇不可求。因此短线交易要求有两点:

a)尽量不要亏损,尤其绝不能有大亏损。

b)赢利要有止赢。

(2)形态不平衡,与市场对着干。

从短线而言,趋势是我们最好的方向。不要因为大势猛涨自己没有多仓,就想短线作空;也不要因为大势猛跌自己没有空仓,就短线做多。要顺势而为。

做短线只是根据图表分析要求,快捷赢利。因此没有必要摊薄亏损,一错再错。而且摊薄的后果大都以失败巨亏而告终。

根据个人历史经验得出:股指期货大的亏损,决不会来自于小亏损。而是几笔大的严重亏损,尤其是亏损加码。

我们不可能每笔交易都有赢利,总有一些交易失误。当决策失误时并不要紧,应该赶紧平仓,控制亏损,不要在亏损上较劲。我们会有更好的机会去把握赢利。

记住:失败是交易的组成部分,看的见得的亏损都是小亏损!

从理性上讲,完全顺应市场交易是重要的,不要怀疑自己。按照技术形态交易,不能感情用事。不要想改变市场,要顺势而为。赚钱是自己的,没必要跟市场对着干。

刚开始时,作为一个低级交易者,不要有发大财的想法。只是顺势而为,在尽力保护自己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尝试去赚点钱。尽量不要赔大钱。同时提高自己交易水平和技巧。但是,达到了一定阶段后,作为一个专业短线交易者,必须有一个适合自己的目标:

1:达到自己目标时,会带来成就感,可以减轻压力。

2:止赢作用。一旦达到赢利目标后,能够防止赢利回落。

承认亏损,并能心平气和的接受。

当交易时,一切取决于对市场的分析和自己的交易心态。赢利的关键是赚钱的次数比亏钱的多;赚钱的数量比亏钱的多。如果你在交易中亏损,要保持好心态,这只是一单小错误而已。不要抓住错误不放,当错了的时候,记住错的教训;并且尽可能简单、快速斩仓。拥有良好心态,去抓住下一个更好的赚钱机会。

亏损的交易是天天存在的。它是我们日常交易中的组成部分。从职业交易者而言,一旦出现连续性亏损,必须减少持仓规模;而不是加大持仓规模;这有利于保全资金。一旦取得连串赢利,个人信心和交易赢利能力提高以后,可以逐步将持仓恢复到正常规模。

1、股指期货每天波动很大,横盘一段时间以后,必有一次单边行情,机会比较多。这时,我们要求交易的时候,在图表分析的基础上,必须考虑回报率与赢利空间,个人认为盈亏比例在3比1可以交易。

2、由于股指期货波动剧烈,我们必须考虑能否成功止损。因此,我们买入或卖出以后,止损区域非常关键。尤其是一些大的支持或阻力位,要非常小心。在时间和价位上,要打提前量。

股指期货是金融指数,与其他交易品种相比,具有资金市、波动性大的特征;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国际化专业水平;总体水平和操作技巧非常高。

尤其,我们使用的是专业电子盘,盘上专业炒家的示量、示价充满太多诱惑和陷阱。

因此,盘上的价格和成交量,只能作为我们交易具体价格的选择,不能作为买卖方向的依据。这一点非常重要。买卖的方向必须以K线形态、均线系统、成交量来系统分析。

股指期货特点:

(1)恒指期货每天波动非常大,以目前保证金而言,每天30%到200%,平均50%。

(2)波动非常快。几分钟30%到50%也不为过。

(3)波动频率非常高。一旦脱离横盘区,往往一天交易不会回调;尤其是强市,一波一波又一波,低点越来越高,在低点时间非常短。任何抢回调的交易者都不会有赚大钱的机会。因此要求我们一定要顺势而为。

(4)突破大的盘整区、关键价位、良好均线形态并伴有大成交量,说明趋势确认,应该追涨杀跌。

(5)决不做任何回调。尤其是没有仓位时,应该寻找支撑或突破位置,跟上趋势的.节奏;决不能做反向交易,更不能亏损加码。

通过研究和分析亏损交易结果,发现股指期货亏损有以下原因:

(1)不止损或止损区域太大。在平衡市或震荡市,低买高卖不止损,可以赚点微利;一旦遇到单边市,这种低买高抛策略,不及时改变成追涨杀跌策略,就会出现巨亏.

(2)不坚持止损思路,抱着侥幸心理.恒指一旦突破一些大的支撑或阻力区域,行情不会就此打住。从理论上讲,一天出现一波300到500点,既100%到200%的涨跌幅行情很正常。

(3)逆市操作。亏损之后开始加码,一错再错。从理论上而言,股指期货作为金融期货,输赢都是无限的。

(4)没有止赢。股指期货每天波动很大,短线交易很多,应做到积小而聚多。这是赚钱的基础。质变必须以量变开始,尽力使赢利保持持续性增长。不能一段时间赢利便自信心膨胀,持仓不采取保护性策略。

看对了没有赚到应该赚到的钱。

(1)趋势明朗,但没有放大交易头寸。在大趋势明朗,尤其是在突破关键区域的情况,要放大交易头寸,大胆去做,该博就博。

(2)交易头寸平仓过早。没有做到赢利最大化。

拥有积极心态,能使自己集中精力进行有利可图的交易。甚至当你处于亏损当中时,仍能迅速回到赢利的轨道上来。如果心态不正确,会使交易产生更多亏损。

拥有积极的心态,有助于全神贯注关心赢利目标,而不去理会亏损与否;即使在最严峻的市场环境下仍然坚持交易的量和勇气。

另:不要以为你做过商品期货,水平就比做股票的人高。股指期货有死亡期,3个月--6个月、

如果你一直在交易,并安全度过了死亡期,说明这个市场已经很难杀死你了!

1、只做盘尾,不做开盘主力洗盘或是诱单都会在刚开盘时,因为往往一些已经亏损很多的投资者受不了开盘几分钟,价格的巨幅波动,这叫心理战。主力建仓要不然就偷偷的,要不然就尾市时大举进攻,如果你胆子大一些,尾市增仓跟进,赚不了大钱,放心也一定死不了。

2、日内波动巨大时,建仓价位要看结算价结算价是决定下一交易日涨跌,盈亏的关健价格。散户们不要小看它。如果你只是打算做做短线,那么切记当现价和结算差距很大时,自己的建仓点位。

3、盘整期和趋势期建仓的区别有些投资者喜欢在涨跌板上挂单,希望可以捡到大钱包,在盘整期内这么做可以,但止损一定要设好.如果在趋势期炒作这种方式的短线那就是自杀行为了.因为很有可能连续出现第二个停板,所以战友们,就算想捡大

〈9〉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期货交易计划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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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即将过去,期货市场却是迎来了一场很大的机遇,自从我们公司扩大规模以来,对于未来的发展目标一直不是很明确

随着天胶超牛行情的冷却,胶市的行情活跃局面也在逐渐降温,短线投资资金逐渐流向其他品种,而随着胶价进入前期整理阶段,多空均外于相对谨慎状态,因此沪胶持仓和成交量均相应缩减,虽然天胶已落至前期整理区间,市场对天胶后市分岐越来越大,同时日胶在246上方也受一定支撑,但当前沪胶的下跌趋势的保持完好,因此空头思维信仍旧是可取做法,天胶未来的走向不但要看天胶自身的基本面,还需要配合整体的工业吕市场的动向。

而对于一个从事天胶市场的公司来说,不论商品价格的波动是涨还是跌,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可以更好的为企业规避现货市场风险,锁定成本、利润、甚至创造更多的利润机会。

以开户资金5万的保证金为例:

1.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保值)

某外贸公司XX年XX月份计划两个月后购期货投资进20吨天胶scr5当时的现货均价约为21700元/吨。该公司担心两个月后的价格上涨,于是先买入20吨scr5的期货合约。到了5月份,现货价果然上涨至28500元/吨左右,而期货价也上涨至30000元/吨。该公司买入现货,每吨多付6800元,而期货方面卖出平仓,每吨盈利8500元,两个市场的盈亏相抵,每吨盈利700元,这样就有效地锁定了该公司进货成本,回避了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2.卖也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

6月还是某外贸公司库存橡胶20吨,担心价格下跌。如果在现货市场卖出,一下子也卖不完,况且,价格天天下跌,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作用下,很难找到合适的买家,于是考虑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卖出套期保值,当时6月的现货价格约为28500元/吨,两个月后,现货价格果然又下跌至2400元/吨左右,这时候该公司立即买*仓,高卖低买获得了每吨5200元的`盈利。盈亏相抵实现了最初的保值计划,回避了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

3.买入/卖出套期保值

与1.2不同的是,该次套期方向即预测价格波动方向与实际价格波动方向相反,此时,因为期货交易是保证金制度即以天胶为例11%的商品价格的资金就可以拥有该商品100%的商品交易权,所以,当出现操作方向相反时,帐单损失的资金最多为商品的保证金。

〈10〉期货交易心得体会

老子曰: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又曰: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聘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

为什么觉得饭菜不好吃,到饭点没胃口是因为重口味的东西吃太多了。

为什么好不容易盼到周末却觉得很无聊,不去酒吧KTV电影院就觉得没意思是因为重口味的娱乐享受太多了。

为什么觉得坐地铁太无聊,没有手机和4G信号就痛苦是因为重口味的信息扑面而来,一旦停止呼吸这些信息,仿佛与世隔绝般“空虚寂寞冷”。

这篇文章,本不打算讨论这么深入的东西,本来是想写檄文,声讨自己手机依赖症——何时都想摸出手机刷刷朋友圈、看看公号文章,导致眼睛干涩、并且已经很久没有好好享受“在路上”的时光、很久没有好好观察这个世界了;然后对自己提出一定要改正这个臭毛病的要求。因此,早上乘坐地铁上班的路上特意把手机放在口袋,闭着眼睛养神,一不小心想的远了点——为什么为什么我们会变成这样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

而我们却只能在电影院接受大片的声光刺激。

白菜脆嫩,豆腐清香,萝卜甘甜。

而我们却只能在火锅店里将麻辣沾满蒜和葱果腹。

三五好友可以坐而论道,比拼诗词、畅谈前程。

而我们却只能在KTV里你唱歌时我看朋友圈、我登场时你刷微博。

难道不是我们自己太不懂享受

现代人莫不是得了花钱依赖症了要寻开心,要学点东西,要修行,要会见朋友,都要花钱,仿佛不花钱就对不起自己当下那点心境。牛角尖、钻来钻去,钻得到没有缝隙、把自己憋死在小空间里。

有位长辈曾对我说起李嘉诚,言及其极度的自律,每天工作18个小时(我不确定,或许更长或更短),吃素、锻炼等。作为富豪,我想超人本可以挥金如土,放肆的享受快意人生,但他却对自己的生活如此苛刻,何苦来哉啊不说像电影“华尔街之狼”里面的男人们那样疯狂,至少也能更潇洒一点。

今天我突然醒悟,人家才是真正的享受呢。

挥金如土的背后是什么攀登上人生享乐的极限,脚下是空虚的万丈深渊。就好比每天鲍鱼鱼翅,还会有什么是你觉得美味的呢

参禅、修行、自省、自律,朝闻道,当真夕死可矣!

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

此言真乃这些大智者写照!

何苦何苦!费尽心思、臭汗一身,寻那柳花深处、胭脂粉红。

不知不如!须臾驻步、凝神屏息,观这绿树夕阳、拂面春风。

哎,希望我以26岁年纪悟得此理,不甚太晚。人生苦短,不知何者为享受、不知如何享受,岂不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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