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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精华十五篇)_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发布时间:2023-12-14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精华十五篇)。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___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______________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走访调查。辩护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这起盗窃案是发生在员工和单位之间的盗窃。被告______________原来是该受害单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员工,自______________年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被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并且还担任该司销售部长。受害单位曾经还答应根据被告的销售业绩为其奖励一部轿车,本案被盗车辆也正是被告在工作期间一直自行驾驶使用的车辆。另被告在离职时受害单位既没有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也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本案的发生和其他一般盗窃案件有着截然不同的起因。被告的想法是通过此举要回单位应该给他的补偿,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是非常轻微的。
二.本案是一起巧合的盗窃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主要是因为被盗车辆原来就是他自己使用的车辆,他有该车的钥匙。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晚,当他酒后在自家门口的超市看到公司这辆“______________”车停在外面的时候,由于对车况非常熟悉,所以就一时冲动拿起随身携带的该车钥匙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开走。被告的这种盗窃行为应该属于一种巧合行为。如果被告没有看到本案的被盗车辆,并且没有携带该车的钥匙,那么他也不会敲锁砸门把车开走,这起盗窃案也就不会发生。所以,本案和其他敲锁砸门、入室盗窃等行为相比,其犯罪行为明显情节轻微,没有任何恶劣的手段。
三.被盗车辆的实际价值比评估价值要底。被盗车辆的价值已经过______________区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对此认定,价格中心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已经无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判断该车的综合成新率。作为受害单位,他们对车辆的状况和折旧情况应当具有更大的发言权。根据受害单位的资产折旧计算,该车已经纳入报废计划中,其净值已经被受害单位确定为______________元。因此,辩护人在此特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认证价格和受害单位自己确认的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参考本市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确认被告犯罪情节的危害程度。
四.被告盗窃的车辆已经被追回,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被告______________盗窃的车辆在案发后已经归还其原来单位,并且为车辆重新修理也花费了数千元。虽然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上具有一定一时冲动的过错,行为上也具有顺手牵羊式的盗窃行为,但是本案所涉被盗财物均已归还受害单位,没有给受害人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犯罪的危害后果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到案发后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积极。被告从驾车违章到接受处理,均采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到案后被告在列次的笔录中均对自己的行为作了如实的陈述,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且全力配合警方追回被盗车辆。被告在笔录中也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不已,这充分说明被告的认罪态度积极,不致再有盗窃或其他危害社会。
六.被告本人的家庭责任重大,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被告的家庭有很多特殊困难。被告和其女儿住在______________,妻子在______________工作,两地分居;被告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照顾,明年即将参加高考,另被告还有一双______________岁以上的老人需要照顾。如此多的家庭责任已经让被告深感负担重大,已经超过不惑之年的被告也多次和辩护人表示,这次如果不是一时糊涂,自己怎么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可见,被告为了承担起沉重的家庭责任,构建和谐家庭,也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综上所述,被告人______________由于离职时候没有得到单位的补偿,后偶然在自家门口碰到工作期间自己使用的轿车,一时冲动用仍然在自己身边的车钥匙将车开走,其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结合本案件的发生背景、被盗车辆的实际价值、没有实际损害的后果、以及被告人本身的一贯表现、悔罪态度和其特殊的家庭状况,结合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意见,辩护人强烈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的实际情况下,对被告人程显伟从轻判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辩护人也希望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实事求是,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并符合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辩护人、被告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刑事案件会见笔录
侦查阶段第__次
会见时间,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时__分
会见地点,___看守所第___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四川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
记_录_人,四川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
被会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
1.我们是四川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律师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______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听清楚了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请你过目。在你看了委托书之后,我再补充介绍一下我们两位律师的基本情况。我是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有_______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经历。另一位也是非常优秀的刑事律师,_____________。请问,你是否同意我们两位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见到律师,可能有很多话想要讲,但希望你不要着急,请冷静并保持耐心。今天的会见,我们按照专业的步骤进行。先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诉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之后回答你的咨询、自由交谈。听清楚了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法律手续情况
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一)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在告诉你。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自行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
10.有权知道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1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了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现在我们详细向你阐述和说明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关于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何对待自己口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
第一,请你务必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绝对不能马虎行事,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
第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
第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也有权知道)侦查人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一共做了几次笔录。
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按手印,以便将来作为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
2.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的问题)
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这都不影响你的定罪量刑。
3.关于扣押清单签名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收集涉及本案的物证的时候,请注意几点,
第一,侦查人员搜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上应当有见证人,并要有你签字;
第二,对扣押的物品,你应当对物品数量、状态看清楚后才签字确认;
第三、对扣押物品的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你要认真听,若对鉴定结论不服你有权提出重新鉴定。
4.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
(1)有无被刑讯逼供(例如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进行供述)?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若你认为被刑讯逼供,我们给你以下几点建议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一、记下刑讯逼供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是否录像及录像的情形,强迫你做了什么事情,你供述的哪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将上述情况用笔书写下来并签字捺指印。并尽可能多写几份。
第二、在被刑讯逼供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管教反映,若有伤情请立即将伤情告诉检察官、管教,也可以将此情况写成材料由一起关押的室友签字证明。
第三、每次在我们会见时,将详细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依法代为申诉和控告。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请将详细情况告知我们(如有刑讯逼供情形)。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收到?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程序性规定
现在向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详细说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为嫌疑人提供解释、说明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性规定
1.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
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讲解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及量刑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关于____________罪还有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和细节的具体规定,在了解你的案件情况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向你说明,听清楚了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详细说明自首的构成要件)
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说明立功的规定)
以上听清楚了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1.现在请你把案件的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做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以上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与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陈述理由,并简要讲一下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今天你所说的情况与事实是否相符?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你现在在看守所里面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监室号是多少?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用?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或向律师咨询的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你对家人是否有什么要问候的或交代的?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刑事诉讼可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请你做好思想准备。作为你的辩护律师,我们将竭尽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听清楚了吗?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律师在本次会见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引诱、指使或以其它方式要求你违背事实翻供或者作虚假供述的行为?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是否认真的给你讲解了相关法律问题,并耐心的听取了你的意见?你对今天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满意?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将读给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签名(捺手印),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篇1: 询问笔录<\/h2>
询问笔录
询问时光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询问人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我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有关状况。您的谈话资料将被记录,作为有关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状况。询问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 询问笔录<\/h2>
询问笔录
询问时光:20xx年9月20日18时26分
询问事由:张文故意伤害一案
询问人:李明_
记录人:张宇
被询问人:张文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1月3日
住址: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邮编:234322
身份号码:626738291832208344
联系电话:13749390348
询问人告知:我是_,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有关状况。您的谈话资料将被记录,作为有关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状况。
询问资料:
问:我是公安局民警李明。此刻向你了解案件的轻快,请你如实回答,听楚了吗?答:好
问:年龄?
问:家庭住址
答: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问:人是你打的吗?
答:是
问:你为什么打他?
答:我就是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呢问:你明白这个后果吗?答:明白,大不了就是枪毙!
问:请看笔录签字。
答:好。以上看过的和我说的相符。
篇3: 询问笔录<\/h2>
询问时光11月07日12时10分至20xx年11月07日12时25分
询问人工作单位**派出所记录人工作单位**派出所
被询问人***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男
文化程度高中民族汉出生日期1967年02月07日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129241**********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无联系方式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否是否具备阅、听、说汉语潜力具备翻译人/监护人(签名)-----现住址----------
通知家属状况:20xx年11月07日时分已透过电话通知
其。被传唤人签名确认:询问地点**市公安局**派出所办公室
问:我们是**市公安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出示人民警察证),你因涉
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之规定,依法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明白了吗?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权提
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你有权对有关情
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带给书面材料;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
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或者个人保密,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资料你是否听明白,有何要求?
被询问人:第1页
答:明白了。
答:明白了,没啥要求。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理、劳动教养等其他处罚?
答:没有。
问:你是否有重大疾病或传染病?
答:没有。
问:讲一下你家庭状况?答:
答:没有
问:请你讲一下自我的违法状况。
答:20xx年11月07日11时00分许,我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长江路路自东向西行
驶至南新口时被值勤民警查纠,因我没有有效摩托车车驾驶证,被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理解处理。
问:你驾驶的什么车,讲一下车辆状况。
问:还有其他状况补充吗?答:没有了。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样?
答:第2页问:你有没有取得与你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答:我开的黑色二轮摩托车,,车是我20xx年买的,车是我自我的
篇4: 询问笔录<\/h2>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询问(调查)笔录
时光:20xx年11月16日16时25分至20xx年11月16日17时05分第1次
地点:柳行工商所询问(调查)人:张善华、张峰被询问(调查)人:寇天伟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11198208230511联系电话:13145375000邮政编码: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事处小屯村工作单位:职务:询问(调查)人:我们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询问(调查)了解有关状况,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
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回避?答:我听清楚了,我会如实回答的,不申请回避。问:请你先介绍一下你的基本状况?答:我叫寇天伟;男;今年28岁;现住在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
事处小屯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208230511。问:你此刻从事什么行业?答:我此刻在高新区柳行办事处小屯村村南头路西设立了纯净水
厂,从事纯净水的加工销售经营。问:请你介绍一下你纯净水厂在工商机关的登记状况?答:字号名称:济宁高新区萌山山泉纯净水厂;负责人寇天伟;注册号:370833600036105;经营场所:高新区柳行办事处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第页共页
小屯村;经营范围: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需专项许可经营的项目凭批准文件经营)。问:你的纯净水厂是从什么时光开始经营的?
答:我是于20xx年11月份开始经营的。问:请你介绍一下你纯净水厂的投资状况?答:我是个人投资10万元购买的饮用水净化设备。问:在你的纯净水厂的院内发现的“四季清泉”商标标识是什
么状况,请你介绍一下?
答:我是于20xx年11份建厂以来就开始申请“萌山牌”纯净水商标标识,,一向使用自我印制的“萌山牌”纯净水,至今没有申请下来。于是我又于20xx年8月份在山东郓城花了400元印制了600份“四季清泉”商标标识,目前厂里还剩下20份被你们查扣了。问:你使用“四季清泉”的商标标识包装的纯净水目前共销售了多少纯净水?
答:我共销售了100份“四季清泉”为标识的纯净水。厂里还
有500份已贴在纯净水桶上还未销售。问:你介绍一下至经营销售“萌山牌”纯净水以来和销售“四季清泉”纯净水的经营状况?
答:自我建厂以来使用的“萌山牌”纯净水目前共销售额10000
元,纯利润1500元。20xx年8份开始使用的“四季清泉”牌商标标
识销售的纯净水营业额共有1500元,利润200元。问:你经营以来你的商店有没有建立账目?答:我没有建立账目。
问:你纯净水厂使用的PET为材料的包装桶是从什么地方购进的?
答:我是在临沂市以每桶5元购进100个PET为材料的纯净水桶。问:你以上所说有无补充?答:没有补充。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第页共页
篇5: 询问笔录<\/h2>
询问时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我是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状况。您的谈话资料将被记录,作为有关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状况。
询问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纪录资料(我已详细阅读或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记录的资料均我口述,并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职责。同时,对公证员的告知资料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
年月日
注:1、被询问人应在全部询问笔录纸上捺骑缝指印。2、被询问人应在讯问笔录所有更改处上捺指印。3、公证员如有针对本公证事项告知的具体资料也可记录在询问笔录上。
篇6:询问笔录<\/h2>
询问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询问事由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询问人告知: 我是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采取询问方式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并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询问内容: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纪录内容(我已详细阅读或仔细听了公证员的宣读),记录的内容均我口述,并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公证员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
年 月 日
篇7:询问笔录<\/h2>
时间:xx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xxxxxxxxx,价值2500元钱,我是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xx年1月20日
篇8:询问笔录<\/h2>
时间:2月25日3:30
询问人:滕彪
被询问人:夏俊峰
问:我是你家人张晶委托的辩护人滕彪,向你了解案件的情况,请你如实回答,听清了吗?这是委托书。请确认签字。
答:好。
问:请你讲一下5月16日的情况。
答:我和爱人上午11点左右,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摆摊,刚摆十几分钟,有人喊城管来了,我们推车跑,跑20多米被追上了。把我车拽住了。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我抓住自己说,有一城管往我后脑勺达我,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
问:你为什么不想去?
答:他们像土匪一样,也不是执法。
问:车上发生了什么?
答:坐的是“132”,车上也没说什么。
问:司机陶冶,一个城管(后来知道叫张旭东)和我。
问:你以前认识陶冶?
答:在街道办事处(小南)认识的。
问:之后呢?
答: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城市的”,我说“这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
问:之后?
答:我就去捂痛的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问:什么刀?
答:普通水果刀。折叠的,不打开不到10厘米,打开一咋长(15厘米左右),刀刃都没手指长。这把刀是我平时切肠子用的,每天都带着,天天用。(如当头卖出,则刀应当在车里)。
问:之后呢?
答:我摸到刀,把刀掰开,这时他们还继续打我。申凯拿一个大缸子(直径10多厘米,高20厘米左右)砸我,我躲,砸到我脖子、脑袋上;我本能拿刀朝他们一顿扎,完全本能反抗,谁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做出这种反应。
问:先捅的谁?
答:记不清了。瞬间的事情。也记不清捅了多少刀。
问:他们被捅之后有什么反应?
答:我大脑完全一片空白,就不知道了。他们倒没有倒地下,我就不知道了。
问:之后呢?
答:我就跑了,终于能跑出去了。
问:右手食指怎么断了?
答:我也不知道了。可能是刀刃划的。我跑出去,看到食指快断了,想去医院看手,看到有便衣警察,我就双手高举过头,他们过来给我带背铐,问是不是夏俊峰,我说是,他们就带我去沈河区分局了。
问: 你什么时候知道两个死的?
答:到分局之后。我不是想杀死他们,一点都没有。当时是把我打激了。
问:手指?
答:我拿纱布临时包里一下。录完口供(晚9点左右),他们带我去铁西八院看守,问多少钱?大夫说:接4500,截掉1400;我就想,人都死了,我就不接了,留点钱给家里。
问:还有?
答:沈阳市城管局书记等二人来看守所,他们说,你做得太过份了。人家有父母,到我们局去zhuo去了。我说,我也有父母老婆孩子,我不想弄死他们,打我太狠了,我不能不还手。
问:刀哪去?
答:刀也没合上,揣兜里,可能掉了。公安局带我找一回,没找到。
问:你胳膊受伤怎么回事?
答:到分局后,我让照了相。两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的一块淤青。当时没照。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左耳两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上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
问:桌子椅子倒落情况?
答:我感到背后打我的,有硬东西,不知是什么。桌椅零乱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问:还有什么情况?
答:曹阳的证词有问题。车上没有曹阳。我坐在副驾驶后面,张旭东坐我左边,副驾驶没人。
问:一审开庭情况。
答:我这边没有证人出庭。张伟出庭了。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希望被害人家属能谅解。我们愿意赔偿。
问:请看笔录签字。
答:好。
以上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篇9:询问笔录<\/h2>
公安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地点:××厂会议室 时间1988年12月9日自11时58分开始至13时30分结束
询问人:××市公安局××区分局 刘××证人:袁×,男,现年××岁,×族,成分学生,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市××中学××班学生,住址××市××区××村××号,证人与被告人关系:同学、邻居。
问:我们是公安局的。今天找你来,主要是证实一下有关何××杀人的情况,希望你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答:是的,我一定如实地说。
问:你现在就实事求是地讲何××的犯罪活动。
答:今年11月14日中午,我同何××在我们家楼上扶着栏杆耍时,何提了:“11・27的时候我们到××山去耍,把周×的 *** 借去玩,看到哪个地方去弄(偷)点钱。”我说:“现在‘烫得很’(公安局管得严的意思),不好搞。”11月18日中午他对我说:“我们今天晚上去偷××厂的二宿舍(女工宿舍),你吃了晚饭后在茶园等我。”我说:“二宿舍没有什么偷的`。”他又说:“去闯一回。”当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就在茶园等他,大约7点过一点,我们就在茶园相遇了。于是,他就叫我走,走到厂大门口铁栏处站着,他说:“我到二宿舍去闯一下,你给我放哨。”我说:“行!”之后我也尾随下去。我们在厂里转了一下,就到外宾厕所去解便。在厕所里,他叫我先去看一下有没有人,我看后去告诉他“二宿舍门前有个女工在洗衣服。”他解完便也转到二宿舍背后,看到有人洗衣服,就没有去偷二宿舍,我也没给他放哨。等了一会,我就转到茶园去看赵××等打牌,不知道他到什么地方去了。大约8点多钟的时候,厂里职工唐××来茶馆里说:“厂里杀了人,高×被杀伤了。”当时我就怀疑是何××杀的。后来又听说罪犯是穿的米黄色上装,我就更怀疑是何××杀的了。
问:你有什么根据?
答:因为何××当天晚上是穿的米黄色中山服。
问:你看清何××下装穿的裤子,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答:下装是浅蓝色涤纶长裤,没有注意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问:18日晚上你看见何××身上带有什么凶器?
答:有把水龙刀,我们两个从茶园出来,走到厂门口,他把刀拿出来向上抛起耍时,我看得很清楚。
问:这个刀(出示刀),你看是不是何××在18日晚上耍的那把?
答:是那天晚上我看见的那把刀,一点不错。
问:你把18日晚上的情况继续谈下去。
答:在厂门口,他还拿给我一根擀面棒,叫我用,并说:“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个东西好敲人。”他下去后,我就立即将这根擀面棒丢到大门口铁板下面去了。那天晚上他还拿出手套来给我看了一下,但不知是一只还是一副。他说戴手套的目的是避免留下指纹。
问:18日晚上你与何××还到过哪些地方? 答:除在二宿舍周围转了一圈和在外宾厕所解便,就是在茶园里看打牌,其它地方我都没有去过。
问:18日晚上,何××约你去偷二宿舍,还有哪些人参加没有?
答:只有我们两人。
问:18日晚上你们还商量去偷其它地方没有?
答:没有。
问:在此以前,何××同你还干过哪些违法的事情?
答:今年11月份上半月的一天晚上,何××叫我放哨,他进二宿舍(女工宿舍)偷了一些钱,买来香烟给我抽过。还有一次在厂里看露天电影,他叫我帮他看着方凳,他和代三(代××)去偷了他邻居的钱、粮、闹钟和半导体收音机,给了我10元钱。到底偷了多少东西,我搞不清楚,他们二人才晓得。
问:还有什么违法活动?
答:没有了。
问:今年3月份,你到×县干什么?
答:何××今年2月份在×县做临时工,当时我因逃学,怕父亲打我。就在家里偷了20元钱做路费,跑到×县去找何××,第三天就被我父亲追到×县,将我带回××市来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是事实吗?
答: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19××年××月×日
检察院讯问笔录
时间:X年X月X日
地点:XXX
讯问人:XXX 记录人:XXX
被讯问人:XXX,X(性别),X年X月X日生,XX文化,XX(职业),家住XXX,(有无前科)。
告知:我们是XX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今天提审你希望你实事求是回答,争取从宽处理知道么?
答:知道。
问:你因何罪被抓?
答:XX.
问:你原来在公安机关交待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交待一下你的犯罪经过。
答:以在公安机关交待的为准。
问:你还有没其他违法行为?
答:无,
问:有无检举揭发?
答:无。
问:以上笔录是否同你所说一样?
篇10:询问笔录<\/h2>
问地点:××厂会议室 时间xx年12月9日自11时58分开始至13时30分结束。
询问人:××市公安局××区分局 刘××证人:袁×,男,现年××岁,×族,成分学生,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市××中学××班学生,住址××市××区××村××号,证人与被告人关系:同学、邻居。
问:我们是公安局的。今天找你来,主要是证实一下有关何××杀人的情况,希望你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实地提供证言,不得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答:是的,我一定如实地说。
问:你现在就实事求是地讲何××的犯罪活动。
答:今年11月14日中午,我同何××在我们家楼上扶着栏杆耍时,何提了:“11・27的时候我们到××山去耍,把周×的 xxx 借去玩,看到哪个地方去弄(偷)点钱。”我说:“现在‘烫得很’(公安局管得严的'意思),不好搞。”11月18日中午他对我说:“我们今天晚上去偷××厂的二宿舍(女工宿舍),你吃了晚饭后在茶园等我。”我说:“二宿舍没有什么偷的。”他又说:“去闯一回。”当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就在茶园等他,大约7点过一点,我们就在茶园相遇了。于是,他就叫我走,走到厂大门口铁栏处站着,他说:“我到二宿舍去闯一下,你给我放哨。”我说:“行!”之后我也尾随下去。我们在厂里转了一下,就到外宾厕所去解便。在厕所里,他叫我先去看一下有没有人,我看后去告诉他“二宿舍门前有个女工在洗衣服。”他解完便也转到二宿舍背后,看到有人洗衣服,就没有去偷二宿舍,我也没给他放哨。等了一会,我就转到茶园去看赵××等打牌,不知道他到什么地方去了。大约8点多钟的时候,厂里职工唐××来茶馆里说:“厂里杀了人,高×被杀伤了。”当时我就怀疑是何××杀的。后来又听说罪犯是穿的米黄色上装,我就更怀疑是何××杀的了。
问:你有什么根据?
答:因为何××当天晚上是穿的米黄色中山服。
问:你看清何××下装穿的裤子,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答:下装是浅蓝色涤纶长裤,没有注意脚上穿的什么鞋子。
问:18日晚上你看见何××身上带有什么凶器?
答:有把水龙刀,我们两个从茶园出来,走到厂门口,他把刀拿出来向上抛起耍时,我看得很清楚。
问:这个刀(出示刀),你看是不是何××在18日晚上耍的那把?
答:是那天晚上我看见的那把刀,一点不错。
问:你把18日晚上的情况继续谈下去。
答:在厂门口,他还拿给我一根擀面棒,叫我用,并说:“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个东西好敲人。”他下去后,我就立即将这根擀面棒丢到大门口铁板下面去了。那天晚上他还拿出手套来给我看了一下,但不知是一只还是一副。他说戴手套的目的是避免留下指纹。
问:18日晚上你与何××还到过哪些地方? 答:除在二宿舍周围转了一圈和在外宾厕所解便,就是在茶园里看打牌,其它地方我都没有去过。
问:18日晚上,何××约你去偷二宿舍,还有哪些人参加没有?
答:只有我们两人。
问:18日晚上你们还商量去偷其它地方没有?
答:没有。
问:在此以前,何××同你还干过哪些违法的事情?
答:今年11月份上半月的一天晚上,何××叫我放哨,他进二宿舍(女工宿舍)偷了一些钱,买来香烟给我抽过。还有一次在厂里看露天电影,他叫我帮他看着方凳,他和代三(代××)去偷了他邻居的钱、粮、闹钟和半导体收音机,给了我10元钱。到底偷了多少东西,我搞不清楚,他们二人才晓得。
问:还有什么违法活动?
答:没有了。
问:今年3月份,你到×县干什么?
答:何××今年2月份在×县做临时工,当时我因逃学,怕父亲打我。就在家里偷了20元钱做路费,跑到×县去找何××,第三天就被我父亲追到×县,将我带回××市来了。
问:你以上讲的都是事实吗?
答: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篇11: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h2>
委托人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文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
2、案件的性质、名称。
3、授权委托的具休内容。
4、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5、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篇12: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h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年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篇13: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h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篇14: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h2>
委托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15: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h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年月 日
篇16: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h2>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
篇17: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h2>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篇18: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h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19: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格式<\/h2>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的辩护人。本委托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申请人:____
单位:____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____大厦_座__层
联系方式:____
申请事项:本人在“_______罪”一案中,接受当事人____之子____的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贵院申请“________罪”一案的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此致
____法院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她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会见张某、阅读案卷材料、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张某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对张某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受害人李某对张某侵权的事实成立
对于本案的事实,本辩护人同意张某关于受害人构成对张某侵权的辩护意见,就不多说了。这个事实由受害人李某本人于xx年11月2日的陈述(详见第五卷55页)、浩某的供述(详见第二卷15页)、江某xx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三卷24、25页)、王某在xx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四卷26页),张某的于xx年11月2日的供述(详见第一卷4、5页)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二、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张某在被侵权之后,浩某、江某、王某对受害人李某采取了暴力行为,提出索要两万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但是本案事实也表明,虽然敲诈勒索的数额高达两万元,但由于受害人李某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实现,受害人李某没有交付两万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1、本案中,张某等人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虽然张某家在偏远的农村,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但其亲属仍多方借款,筹集了一万元,代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2、张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不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张某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对社会也没有危害性。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某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也为了给张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
辩护人:XX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__________(单位名称):
兹有我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同事等人前往你处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请予以协助。
此致
本介绍信_____日内有效。
版权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____号律师事务所(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委托人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__案的'第______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止。
五、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
六、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委托人:亲属。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_______________号
电话:_____手机:传真:__________邮编:_____
受委托律师权限:
至__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所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二份(一份随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公诉机关)。
____司法局印制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
第一章受理
一、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一)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二)接受委托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三)委托手续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二、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一)侦查阶段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三)审判阶段
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第二章会见
一、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二、侦查阶段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四、审判阶段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第三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二、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3、辩护律师认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1)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2)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3)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4)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三、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1、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申请。
2、辩护律师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听取辩护意见的要求。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5、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1、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第四章阅卷
一、一般规范
(一)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二)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三)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四)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1)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2)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五)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六)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七)辩护律师阅卷,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2、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3、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4、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5、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6、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7、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8、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9、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八)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九)制作阅卷笔录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摘录法,摘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指控事实、供述、证据、案件性质及认定依据等;
2、列表法,列表法适用的范围较广,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分类列表,
索引表,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制作索引表,将证据材料所在卷宗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取得的时间等内容在索引表中列明,以方便查找证据材料。
(1)分类表,对于涉嫌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不同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列表。
(2)对照表,对于案件事实、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人证言之间不一致的,均可采用对照表。
3、图示法,对于事件或人物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采用图示法,化繁为简,理清思路。图示法有框图、线段图、圆形图、矩形图、纵横交错图等多种形式。
(十)辩护律师阅卷后应有阅卷意见,阅卷意见应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
(十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拒绝辩护律师阅卷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沟通。经过沟通无法解决且已经影响辩护律师正常工作的,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十二)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意见书时,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涉嫌的罪名及适用法律。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及时到检察院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三、一审阶段的阅卷
1、在一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起诉书时,可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进行对比,掌握公诉机关在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方面有无变化。
2、辩护律师虽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了案卷材料,但在此阶段仍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重点查阅检察院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四、二审阶段的阅卷
1、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2、二审阶段的案卷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一审法院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查看是否有一审开庭时未质证的证据而为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五、死刑复核程序的阅卷
1、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阅读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时,重点了解判处死刑的事实、罪名、理由及适用法律。
2、在死刑复核阶段,尚无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法院阅卷,未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的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案卷材料,
(1)通过自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辩护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借阅案卷材料;
(2)争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3)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案卷材料。
第五章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
1、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二)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1、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2、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三)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后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见证人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人等相关参与人员签名。
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4)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二、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以及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辩护律师如发现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当在征求委托人、当事人同意后,提交公安机关或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查建议。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1、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2、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附书面辩护意见。
4、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
5、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若发现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停止调查。
四、审判阶段的调查取证
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
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六章庭审辩护
一、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1、律师事务所函;
2、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1、是否申请回避;
2、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3、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4、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5、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2、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3、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4、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二、庭前会议
(一)在确定庭前会议的时间后,辩护律师应当分别制作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在庭前会议时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
1、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目录清单(见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条);
2、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相关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作证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拟证事实等;
3、如有需要进行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单列目录,并附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排除的理由、线索及相应的证据。
如果审判人员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可以将上述材料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建议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
1、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包括侦查、审查起诉的管辖);
2、需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
3、需要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己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4、提供新证据的;
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的;
6、需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8、案情重大复杂及社会影响重大的。
(三)审判人员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后,辩护律师根据情况可与被告人及审判人员就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进行沟通。
(四)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除对本规范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内容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沟通外,还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1、向审判人员、公诉人介绍自己的基本辩护思路,必要时可以事先提交举证提纲;
2、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进行质证的有关证据、意见;
3、庭审可能持续的时间;
4、是否可能当庭宣判;
5、被告人、辩护人可能就案件程序、证据瑕疵、起诉书表述失误等方面所提出的质疑意见;
6、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五)辩护律师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及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并根据庭前会议相应的修改辩护方案,完善质证和举证提纲。
(六)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如确有必要,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院长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
三、一审辩护
(一)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二)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三)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四)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五)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六)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七)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八)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九)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1、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2、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3、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4、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5、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6、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十)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十一)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十二)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2、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十三)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十四)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十五)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1、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5、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6、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7、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十六)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3、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十七)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3、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6、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7、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8、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9、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10、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11、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十八)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十九)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2、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3、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4、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5、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6、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二十)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2、该物证的真伪;
3、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4、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5、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6、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7、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二十一)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2、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二十二)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二十三)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二十四)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3、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十五)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2、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5、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二十六)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二十七)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二十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二十九)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三十)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三十一)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3、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4、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5、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三十二)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4、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三十三)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3、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5、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6、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7、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8、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
判处死刑;
9、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三十四)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三十五)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三十六)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七)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三十八)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三十九)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为________案的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年**月**日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关于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__________之亲属许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__________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____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
_一是____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
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____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____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_______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_______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__________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__________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__________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__________的供述相一致的。张__________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__________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__________是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__________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__________去单位值班,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模板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__________单位的同事刘__________和王__________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向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
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_____(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同仁等______人前往你处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请予以协助。
此致
敬礼!
本介绍信_____日内有效。
务所(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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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拉萨打砸抢案件
---藏独势力撕下“和平”伪装案情:3月14日,拉萨发生不法分子打砸抢烧事件。据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统计,在这一暴力事件中被致死的无辜群众达到18人,受伤群众382人,其中重伤58人。公安干警、武警官兵伤亡242人,其中轻伤218人,重伤23人,牺牲1人。事件发生后,西藏政法机关依法对42名不法分子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些人员涉及放火、盗窃、扰乱社会秩序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名。
台湾地区陈水扁案侦结
一切由司法来裁决案情:从2006年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因机要费案被起诉受审,历时两年多的曲折反复,直到2008年11月12日,陈水扁涉嫌贪污治罪条例等罪被收押。扁随后宣布绝食,15天后恢复进食。12月12日,扁案首轮侦办结束,扁夫妇等人被诉。该案即将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喀什暴力恐怖袭警案
---法不容赦案情:2008年8月4日上午8时许,喀什市边防支队集体出早操,行至怡金宾馆前时,突遭库尔班江·依明提和阿不都热合曼·阿扎提驾车袭击,并引发车上的爆炸物,造成16人死亡,16人受伤。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霆案改判
---“法治”与“人文”本可兼容案情: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2008年3月,备受关注的“许霆ATM机盗窃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收回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5年。
“周正龙案”尘埃落定
--- 周老虎”终是“纸老虎”案情:“周老虎”终于被认定是“纸老虎”。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下,在“华南虎照”出笼一年多后,2008年11月,陕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前,周正龙拿着以纸老虎为“模特”的照片,差点以假乱真。
三鹿毒奶粉案
---“潜规则”必须“见光死”案情:2008年9月,根据连续对三鹿集团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的深入调查,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刑事拘留。当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黄光裕被拘
---揭开“中国首富”的神秘面纱案情:当黄光裕以430亿元的身价登上胡润富豪榜的榜首不久,这位“中国首富”随即遭警方拘查。11月,北京警方证实了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遭拘查”,证监会随后承认黄涉嫌“三联商社和中关村科技两家上市公司在重组、资产置换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臧天朔涉恶案
---娱乐明星的“双面人生”案情:以一曲《朋友》红遍大江南北的著名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警方依法逮捕。据查,臧天朔案案情复杂、涉及恶势力团伙、涉案人员多。当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杨佳袭警案
---暴力行凶害人害己案情:2008年7月1日,28岁的北京人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刺死六名警察,另刺伤警察三人、保安一名。制造了震惊全国的袭警案。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佳不服,提出上诉。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佳26日上午在上海被依法执行死刑。
“亿元贪官”姜人杰案
---反腐形势仍严峻案情:2008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受贿1亿多元人民币,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主管城建等领域的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四家房地产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其中最高单笔受贿竟达8000余万元。
⬒ 律所刑事案件介绍信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或女),19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__________]_____刑初第__________号诉申请人__________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________________(之前诉讼的原因)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_________________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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