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学网

导航栏

×
你的位置: 群学网 >发言稿 >导航

社保方案

发布时间:2026-03-24

社保方案(精品十篇)。

■ 社保方案 ■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8%

20xx

实际工资

收入

15130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失业保险

0.6%

0.4%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工伤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生育保险

0.5%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附: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xx〕235号)规定执行。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xx〕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1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 社保方案 ■

2014社保新规定

退休年龄新规定 男性:到2025年全部达到65岁退休,1955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0岁,196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55至1960年之间出生的退休年龄为出生年份减去1895。计算公式:2025-(196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895。

女性(工人):到2045年全部达到65岁退休,1965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龄为50岁,198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65至1980年之间出生的退休年龄为出生年份减去1915。计算公式:2045-(198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915。

女性(干部):到2035年全部达到65岁退休,1960年及之前出生的退休年龄为55岁,1970年及之后出生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60至1970年之间出生的退休年龄为出生年份减去1905。计算公式:2035-(1970-出生年份)×2-出生年份=出生年份-1905。

■ 社保方案 ■

本人自20xx年4月份担任XX镇劳动与社会保障所所长,工作上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努力做好社保所所属的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至年底,工作差不多一年,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努力做好社保所日常工作,保证所辖镇区60周以上群众新农保的正常领取。新农保是我国中央政府“三农”政策的又一伟大尝试,切实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遵旨和我们政府执政为民的政策理念,因此落实好这项政策,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了。特别是在基层社保所工作千头万绪,事情多而杂。每个月都要按时申报本月到龄享受人员的信息、到龄人员待遇申报表、死亡人员名单、未到龄死亡明细表、未到龄人员退保信息表。。。。。。具体到16个村,细节繁琐。特别是如果个别村不能按时上报资料,工作压力便更大了。但是无论工作如何复杂,哪怕是自己的加班,方法总比困难多,我都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百姓按时享受自己的养老保险,保证自己基本权益。

每年8月份是年度新农保保费征收工作的开始,保费的正常征收是保证到龄人员保费正常发放的基础。认真宣传中央的惠民政策,鼓励、动员广大的群众积极参加新农村养老保险,便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长期不在村居住的部分村民,需要我们安排专人向他们联系解释;特别是由于以前老农保问题,个别的群众不理解、不信任,这就更需要我们向百姓做好解释工作,保证完成社保局对我们参保率

■ 社保方案 ■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统一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中指出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比的6463元提高了623元。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要参考这个平均工资。从20xx年7月份开始执行。

最近有传闻,如果你上一年度工资涨了,那么你的社保缴费基数也要上调,这意味着到手的工资要变少了。

实际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如果想了解具体情况,需要先了解几个简单的小知识。

1、社保年度:北京市规定每年7月至下年的6月为社保年度,同一社保年度里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2、社保缴费基数:上一社保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包括月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

3、社保缴费分为城镇职工(固定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职业)。

4、如果传闻属实,那也只针对有固定职业的城镇职工。

5、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就越高。

下面我们就举一个生动的案例来解释下传闻的`内容。

看完了城镇职工,我们来看一下20xx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共有3种缴费档位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档位1: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1417.2元、失业保险85.03元。

档位2:以上年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850.4元、失业保险51.02元。

档位3:以上年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566.8元、失业保险34.01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养老保险170.04元、失业保险5.67元。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70%缴纳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47.2元。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9.6元。

对比上一年的数据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低月缴费为948.01元,比上一年需多缴83.31元。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高月缴费1849.43元,比上一年需多缴162.59元。

最后,我们再看看五年来北京市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

■ 社保方案 ■

代理企业办理社保

代理社保的优势:

1)规范操作,规避风险:

选择人事外包,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整合行业的丰富经验,帮助企业实现人事

管理的标准化和流程化,提高效率;有效避免法规风险并减少适应政策变更所耗费的精力。

2)简化手续,降低成本:

社保及劳动事务外包,足不出户就能易如反掌地圆满完成人事工作;减少人员和 设备的投入,避免重复操作,节省大量事务性工作的资金和时间。

3)解放人力,创造价值:

企业人事将从日常行政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更重要的`策略性工作例如培训、绩效评估、招聘等,提高员工满意度,使企业在吸引、培养和运用优秀人才具有核心竞争力。

4)降低费用:

社保及劳动事务的外包减少了企业因繁杂的事务性工作而增加聘用员工所产生的

a、员工工资 b、增加的办公场地费用 c、社保及公积金

d、员工病假.年假.产假等假期工资

e、工伤和可能发生的意外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f、员工的招聘.录用.培训.管理成本

g、员工离职带来的负面影响(资料及手续的交接及可能引发的劳动纠纷)。

5)增加员工满意度:

高效的人事服务为员工节省了更多在办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时时间上及交通、通讯上的费用,身边有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与指导使员工少走弯路,公司选择了这样的服务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信任,缓解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内部矛盾,同时因为减少了员工办理自己事情时所必须请的事假从而提高了公司的工作效率。

■ 社保方案 ■

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流程

(2008-08-15 00:48:15)转载标签: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流程杂谈

zz由于工作变动的关系,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事档案真是让人又烦又累,同时也深深地为政府人员办事的淡漠和低效而叹息!今天写这篇文章主要想把异地转保转档相关的办理流程和注意点列示出来与大家共享,以便后来者少走冤枉路,少费冤枉的时间和金钱。

一、人事档案转移

1、到接收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并加盖公章;

2、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凭《接受函》填写一式两份《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

3、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办公室,凭《接受函》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认在案后缴纳所欠的人事代理费用,以20元/月累计;交清后在两份《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4、人事档案办公室随即将你的档案袋调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

5、到原就职单位,在两份《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该步可能可以免除)

6、凭《接受函》和两份《登记表》到综合事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此时工作人员会问你自带还是邮寄,如果自带,则会将档案袋连同介绍信用封条封好,并在封条处加盖十几个公章,办公室同时保留一份《登记表》,另一份由你带走;

7、到现就职单位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部门意见栏公章;(该步可能可以免除)

8、将密封好的档案袋妥善地移送到接受地人才服务中心,并在《登记表》上加盖调入地主管部门意见栏公章;

9、完成。

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

1、到接收地社保局,养老保险窗口开具《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函》(含开户银行和帐号),医疗保险窗口开具《职工跨地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一式两份;

2、原就职单位填写社保增减表,中止原单位对你的社保金缴纳义务;

3、到调出地社保局综合服务窗口,凭《联系函》、《转移情况表》、《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办理,办理结果为取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一式三联、《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转移表》一份,分别要仔细核对开户银行和帐号;之后将第一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交给财务窗口,其余两联带回接受地,同时医保卡收回作废;

4、半个月后由个人或接受地工作单位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情况》两联、《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转移表》一份到接受地社保局办理具体转移手续;

5、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保、医保月结时间为每月20日,每临近20日窗口办理非常繁忙,通常排队要1小时左右,建议尽量错开高峰日提前办理;

2、是否可以补交上月保险费视接受地政策而异;

3、政府部门办公时间一般为: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4、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来源:()-异地社保、档案转移流程_天

山雪_新浪博客

****************************************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手续和资金。

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办法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2010年7月后有变化)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江苏省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已恢复办理。办理流程、转移规模按国家的跨省转移一样。只要在南京开个缴费凭证,到句容或者其他江苏省内的城市建立账户后就可合并接续。目前只能转养老保险,其他的还不能转。省内转移没有损失,个人账户全额转移,单位缴纳部分的转移资金和本人无关,江苏省内各地养老金计算都按省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

原单位开解除劳动的证明、个人养老手册和身份证去原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社保转出,再到现在工作的地的社保中心办理社保接续。同一个省一般属于同一个社保统筹区,只需转移社保关系,不需要转移社保资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

鞍山市民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全方位权威解读

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转出我省),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在外省落户证明或与外省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外省注册的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外省接收或定居手续),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核对缴费情况。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养老保险手册》到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的部门,按规定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参保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交到转移地参保单位即可。

负责社保登记的部门在收到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邮寄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由负责企业个人账户的部门认定后,将《信息表》送交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金领取地确定

A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B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的,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C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到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D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待遇。

E 对于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

提醒: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由外省转入我省,也可比照上述流程办理。【权威解读】本人只需提出转续书面申请

王福朋副处长介绍,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时,本人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办理。参保人员再也不用两地往返奔波。

暂行办法规定,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转移单位缴费不影响个人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缴费基数12%的单位缴费。而在此之前,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

王福朋解释,跨地区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待遇的核定。因为,参保人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资金转移多少没有直接的关系。

所以,只要参保人员参保以后缴费年限长,缴的钱多,那么你的这些权益都是会被累积计算的,所以对于只转12%的单位缴费而担心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受损完全没有必要。

【特殊情况】

已领养老金退休人员

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且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转移接续政策的实施范围之内,即已经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一些已经退休,随子女在外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为了使他们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可以为其代办邮寄业务,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年龄偏大流动就业者

建临时账户保留原来关系

对于一些年龄偏大(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原则上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确保其继续参保缴费、权益累计和待遇核定,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中断就业返乡农民工

累计缴费年限合并个人账户

过去,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转移单位缴费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致使一些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退保后,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上损害了这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使农民工的权益不因往返城乡而受损。如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不再办理退保。

农民工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达不到领取条件的,可以转回接续参加新农保。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_百度百科

基本介绍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Cities enterprise staf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relations shift connection tentative method ;Th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for urban enterprise workers Interim Measur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ransfer of continuation)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主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社保方案 ■

劳 动 合 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邮编: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最高学历:出生日期:年月日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本人电话:紧急情况联系人:电话: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

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月月日

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

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不包括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但由于个人

原因不能完成的工作)。如日工作时间延长超过三小时,可根据延长时间长短,在次日延迟上班时间或进行调休。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

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

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

劳动保护。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在公司内部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

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2、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乙

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岗位及调整后的薪资待遇,甲方可以提前30日

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人民币)于每月日支付乙方工资(遇

有节假日的,为此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

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

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

规定为乙方缴纳统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若

因乙方未交或未按时交齐办理社保的资料而造成延迟或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后

果由乙方负责,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

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应将本人所持有的建造师、职称证等

行业任职资格证书注册和放置在甲方,甲方根据市场行情给予合理补贴。如劳动

关系解除,双方可另行协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

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

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本合同约定工作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终止、解除本

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

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

月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十三、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二十六条、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若因工作需要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工作时间及地点按项目管理

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权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如果对方拒绝签收时,应有两个以上在场人在书面通知上签名作证,即视

为送达对方(在场人可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员)。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6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日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月日

■ 社保方案 ■

为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2、基本原则。一是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做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3、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补助。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转为国家或省级试点后,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有关政策执行。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即缴即补。

3、对农村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我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需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连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应于首次缴费前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xx。45周岁以下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xx。新农保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目前暂定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139)。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居)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虚报冒领的,除全额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外,还将对有关当事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还未办理领取手续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八、保险关系转移

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关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设施,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办事处)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员中确定2人专门从事新农保工作,并在村(居)委员会成员中确定1人担任新农保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紧密配合、互相衔接,协同推进新农保的政策实施。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工程,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农保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要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一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 社保方案 ■

一、办理社保转移需要离职证明吗?

办理社保转移需要离职证明,新公司转移社保的时候是需要离职证明的,劳动者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以及社保转移手续。离职后,原单位从其公司账户内做减员处理,然后劳动者可以自己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转到新公司账户内,让新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与社保类似。办理社保转移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1)社保卡,并确保有余额

2)离职证明,并确保公司已经把社保处于“停用”状态

3)个人身份证

第二步:到当前所买社保的区社保局的社保服务中心区办理社保转出业务。

第三步:进入社保局后,不需要拿号排队,可直接在社保自助终端机上根据提示办理。

1)在自助终端机上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两个凭证在一张纸上,并且已经盖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章。

2)个人建议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并打印,很多地方都会用到这个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3)问工作人员,填一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第四步:最后,持盖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章的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即可。

二、《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经办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对于社保转移的具体情况,显然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社保类型所认定的转移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社保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 社保方案 ■

一、缴费单位登记范围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注: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社保登记的缴费单位无需再到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

二、所需资料(复印件须用A加盖公章或签名。)

1、《社保缴费登记表(单位适用)》;

2、《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须提供);

单位公章,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 证明:

4、人其他资料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

三、办事流程办事步骤第一步 备齐资料,办理税务登记局 办理地点:地税服务厅

第二步: 办理缴费登记 办理地点:地税服务厅

第三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地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33)

备注:地税服务厅含地税社保厅及各办税服务厅。

四、所需时限:半小时

五、办理须知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首次缴费申报前应到地税服务厅办理每一位缴费个人的基础资料明细登记。

扣缴社保费与扣税为同一账户,缴费单位每月申报前须保证银行存款足额扣缴相关税费。

农行、建行开设扣税(费)账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可到地税服务厅领取或地税局网站下载),然后将其中的一份报送到地税服务厅,否则无法通过扣税(费)账户扣缴有关税费。

6、缴费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登记后,应于10个工作日之后可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想了解更多【社保方案】网的资讯,请访问:社保方案

文章来源://www.qx54.com/fayangao/190352.html

社保方案相关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