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收藏十一篇)
发布时间:2019-06-20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收藏十一篇)。
【1】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计划生育口号大全
湖南某地的“超生就扎!”,好一个干脆决绝的极左口号。
但比起云南楚雄某农村的“一人超生,全村结扎!”就算不了什么了。
山东的国道上有条绝对经典:“一人结扎,全家光荣”,眼前仿佛浮现出一幕:
放鞭炮、骑大马、戴红花,逢人便趾高气昂地宣布:“俺结扎啦!快来俺家喝酒吧!”
四川某乡路边的农舍上用白漆刷着:“该扎不扎,见了就抓。”
某地倒有点重女轻男:“女扎要得病,男扎还能行!”
在浙源至理坑的路上一小村庄:“国家兴旺,匹夫有责;计划生育,丈夫有责”。“这说明那里的主要障碍在男方。
在江西婺原见到的.:“见证怀孕,持证生育!”
山东某农村计划生育口号:“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旁边还有一条:“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
山东菏泽的计划生育:“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安徽某县:“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
江苏农村多处可见:“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湖南某县的生育计划标语:“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四川某山村:“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
广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有条更狠:“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
在四川更有邪门的,叫做:“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 足见那里的计生工作之艰难。
某地估计计划生育阻力较大,有关部门便刷了条标语:“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
湖北阳新地区的计划生育标语也很形象很彪悍:“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
安徽某地:“坚决打击流产女婴!”好一条中国特色的标语
贵州倒是婉转温柔:“朋友,你计划生育了吗?。”
北京某远郊区:“少生孩子多种树,少生孩子多养猪!”
在山西看到的版本是:“山区人民要想富,少生孩子多种树。”
最绝的是东三省版本:“农村想不穷,少生孩子养狗熊。”
湖南某乡政府:“结贫穷的扎,上致富的环。”
【2】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我校校现有学生1203人,教职工60余人,其中育龄女教职工有12人,未婚6人,1胎7人,2胎5人。一年来,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严格按照市局计划生育系列化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了以强化依法管理,完善服务体系为主题的指导思想,细化完善了学校系列化管理规定,使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常抓不懈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组长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形成了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主要抓,计生专干具体抓的管理体系。也形成了责任有人负,档案有人管,任务有人干的良好局面。
为了提高广大教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提高认识,让教职工清醒地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是加强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状况和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工作措施;三是抓好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教育活动,在学校周围布置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专栏。四是把计划生育工作和师德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了政治高度去落实。还通过两会(政治学习会和业务学习会)把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会议精神及时传达给广大教职工,使教职工对计划生育政策、责任目标要求等内容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形成了人人懂得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总体观念,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制度,认真落实,严格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个单位和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工作中,我们彻底摸清底数,严格分类管理,及时变更信息。对于一胎生育、二胎生育的审批手续严格把关。
学校每年组织全体教师参加教育局组织的健康体检,并经常随访女职工,了解情况,健康检查是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载体,既得抓紧,又得抓好。
三、科学规范、细致周到、确保效果
计生工作中,我们总是对于初婚、调入调出的教师,及时登记造册,变更信息,确保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还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职工考核评估之中,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另外,我校努力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凡是计生工作所需物力财力等,均大力支持,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还坚持做到三主原则: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普及常识,提高全体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了我校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目标的落实,我校计划生育率、女职工初婚晚婚率、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均达到100%。
四、加大投入,情感关怀,人文管理。
在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时期,加强各项工作的人文性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我们学校一直朝这方面努力。一是近几年来,我校将过去的教师孕检费用由自费改变为学校承担,尽管只是很小的数目,却体现了学校对教师的人格关心,确保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等有关节日,召开女教师座谈会、文娱晚会等,畅谈计生工作给大家带来的好处。三是我校严格执行教师产假制度,对于晚婚晚育的女教师,坚决执行市局的规定,即使在教师严重缺编的时候,也决不侵占女教师的产假时间,体现了计生工作的人文性管理。四是我校重视对女教职工进行感情投资,女教职工生病了,我校领导总是亲自登门拜访,问寒问暖。女教职工的老人病故了,我校领导亲自到其家中进行慰问,让所有教师都能够感到学校的人文关怀和体贴。
五、强化教育,从小抓起,树立意识。
【3】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责任人:
责任目标:
一、认真贯彻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集中开展“整顿生育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沛委办发201940号)等有关文件和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
二、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不违规生育。依法登记结婚,按照规定依法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办理结婚证、生育证后报学校审核备案。
三、女教师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环孕检查,不脱查、漏查。一次不参加环孕检查,罚款500元,连续两次不参加环孕检查,停薪留职。男教师及时将家属参加环孕检反馈证明单复印件交学校保存,一次不交罚款500元,连续两次不交的,停薪留职。
四、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不在学校的,接到通知后,要按时回校参加环孕检,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来的,四个月之内,要在回来后补查,四个月之外,要在外地县级以上计生服务部门自行进行环孕检,并将证明交学校备查。
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其中一孩生育满42天主动落实放环措施;经批准生育二胎的满30天落实结扎措施。患有节育手术禁忌证需要缓放、缓扎的,要向户籍所在地、学校提供县计生站出具的有效证明。
六、确因特殊原因具备生育二胎条件,要通过相应的程序申请、报批,待生育证拿到后再生育二胎,并将准生证、生育证复印件交学校备案。
七、年以来违法超生的要主动向学校或教育局上报,接受“三到位”处理;凡不主动上报被举报查实的将从严处理。
八、年月日以来违法超生的一律辞退。
学校负责人签字:
教职工签名:
年月日
【4】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 规 民 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 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5】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不懈进取努力创新
再创人口与计生工作新高峰
——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区政府副区长:刘湘林
同志们:
这次召开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是回顾总结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部署。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xx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回顾
xx年,全区上下围绕保持“省先进行列”的总目标,按照“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在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洗牌”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
二是领导重视非常到位。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督促、同考核,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共召开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并就计生队伍建设发出专门的会议纪要;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计生综合治理责任书,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细则》;为解决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大了计生协会工作力度,将协会工作纳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之中。
三是宣传教育显现特色。继续深入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开展了“走千家、入万户”优质服务宣传活动月工作。与市公交广告公司签订了低偿计生宣传广告协议,利用新华西路公交站亭空闲广告位(共15块)常年登载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在农村和社区以计生阵地建设为龙头,加大了人口与计生国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了“婚育新风进校园”活动,五月份在株洲工学院开展“计生国策宣传周”活动。在株洲工学院率先成立“大学生国策宣传健康教育志愿者协会”,开通了校园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举办了大学生青春期生理卫生及性知识讲座和“人口与计生国策”演讲赛,此项工作先后在株洲电视台、湖南经视、中国人口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上作了专题报道,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肯定,开创了荷塘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又一大品牌特色。通过强而有力的宣传,群众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日趋形成。
七是优惠政策逐步落实。加大了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利益导向力度,制定出台了《荷塘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在全省率先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并召开了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和有突出贡献计生专干表彰大会暨举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启动仪式,对农村自愿放弃再生育家庭代表、农村独女户代表、农村二女结扎户及独生子女户代表和有突出贡献的计生专干进行表彰奖励,对10名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女孩进行了扶助,帮助他们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反响很好。
一年来,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不平凡的成绩,主要得益于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计生委的精心指导,得益于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得益于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得益于全体计生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在此,我谨代表区政府向与会同志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全区计生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我区人口计生工作主要指标都在高位运行,但面临省里连续三年大洗牌和目前人口压力大的新形势,仍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计生专干队伍不稳定。由于工作压力大,激励机制还不够,办事处及社区计生专干变动频繁,影响了计生工作的连续性。三个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所也只有1名技术员,茨办和月办均无技术人员,技术服务力量很薄弱,与当前繁重的计生工作任务和依法行政要求很不相适应。
二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不到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流动人口流动快、流动空间大,给计生工作管理带来了困难。我区xx年度省、市抽样调查中查出的9例出生漏报均为流动人口出生,这说明我们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还很不到位。
三是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根据统计报表,全区结扎、上环人数逐年下降,用药具人数逐年上升,以结扎、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不够理想,导致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隐患增多,加大了我们的工作难度。
四是出生错、漏报情况严重。xx年度省、市、区组织的抽样调查中一些单位都存在出生错、漏报现象,各单位补报上年度出生374人,同比增加了5.58个百分点。省、市抽样调查中各单位出生错、漏报共9例,这说明目前基层基础工作仍然薄弱,有待加强。
五是优惠政策落实难。去年虽然对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代表进行了表彰奖励,但总的来说计生利益导向、优惠政策履盖面还很较窄,还未全面启动“60岁600元”奖励扶助工作。经摸底,我区农村目前符合“60岁600元”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有200余人,另外有自愿放弃再生育家庭200余户和农村纯二女结扎户739户需奖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独生子女保健费也没完全落实到位。
三、xx年度人口与计生工作设想
为实现以上目标,xx年全区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阵地建设。农村重点加强乡(镇)服务站(所)建设,规范村级服务室,积极创建省“示范站(所)”,推动乡级服务所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城区要把握社区建设契机,新建社区全部要高档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室、服务室和人口学校“三位一体”工作阵地,加大计划生育工作进社区的力度,以点带面,逐步建立健全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二)加强宣传教育。组织3次以上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确保“一法四规”的贯彻实施。继续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线的宣传活动,在群众中树立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型婚育观念,广途径、多形式进行宣传,使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创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实行计生工作公开,严格执行“七不准”,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按标准征收到位,杜绝降低征收标准提前结案现象,维护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严肃性,对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罚执行情况依法依程序跟踪督查,落实到位,做到100%的立案查处,征收金额达到60%以上。
(四)推进优质服务。落实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提高节育手术质量,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定期在农村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结合查环查孕,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加快社区以计生管理为主向以服务为主过渡步伐。
(五)做好村(居)民自治。创造条件扩大试点面,争取xx年在50%以上的村(居)推行计生工作村(居)民自治。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程序、自治章程,加强村(居)民自治配套制度建设,强化村支两委责任。大力规范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尤其要规范下岗职工的移交接管工作。强化社区各部门配合抓计划生育的意识,做到建档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
(六)狠抓长效措施。要提高农村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大力落实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各乡、镇要切实做好每季度的孕检工作,特别是春节期间和六月、九月几次孕检,孕检率必须达到100%,杜绝违法怀孕和生育。要下大力气抓好以上环、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抓住源头,消除隐患。
(七)深化利益导向。要认真落实《株洲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省“60岁600元”要求,对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女孩家庭的奖励办法;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号召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充分发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和奖励力度,扩大计生优惠政策覆盖面。
同志们,新年伊始,万象更新,让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团结一心,开拓进取,为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攀新高峰而不懈努力!>>>>
【6】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一、背景介绍
计划生育是国家推行的基本国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数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学校作为青少年成长的主要场所,承担了培养未来社会发展主力军的责任。如何在学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正确树立生育观念,对于培养健康、独立、负责任的新一代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使学生深刻认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防止青少年违法乱纪行为,提升青少年的健康意识和责任感。
三、工作内容
1.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如举办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宣传展览、文艺演出等,通过多种形式将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实施情况传递给学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
2.开展小班教育活动
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小班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认识自己的身体特征和生理变化,培养他们对性教育和计划生育的兴趣和意识。
3.设置专题课程
将计划生育教育纳入学生日常学习课程中,设置专题课程,课程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政策、避孕方法、性疾病预防等,增强学生对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4.建立学生家庭观念培养机制
通过家长会、班主任工作等多种形式,加强家长对计划生育教育的支持和理解,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学生的家庭观念培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努力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的组织机制
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流程。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组织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资源整合和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学校各类资源,如图书馆、实验室、广播电视等,开展多样化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学生参与度和接受度。
4.加强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定期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工作效果评估
通过学生态度问卷调查、参与活动人数统计、学校家长会反馈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
【7】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8】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根据20XX年阿城区人口计生工作要点,按市、区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的要求,进一步围绕中心工作,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为更好地全面提高全街各村、各社区计生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推动全街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上台阶。全面提高各级计生干部的业务素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培训对象:街道办计生系统全体干部、村(社区)计生专干。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街道办计生系统全体干部、村(社区)计生专干。培训内容: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主讲:周立哲)
(3)科学发展观与人口计生工作:转变管理理念,提升统筹兼顾能力;转变管理主体,构建街(乡镇)村(居)联动机制;转变管理方式,健全标本兼治之策;装边工作目标,注重基层基础工作;转变管理重点,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体系(主讲:周丽哲)
各村、各社区要做好工作安排,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各期培训班结束后进行现场笔试,并通报考试结果。
【9】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1、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了解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感受传统文化丰富的思想内涵和艺术魅力,从而认识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
2、引领学生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髓进行学习,能够拓宽学生的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实践领域,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基础,逐步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全面提升学生的古典文化素养,初步了解古代大诗人的生平行迹。
3、认识传统文化的丰厚博大,吸收传统文化的智慧,初步感悟、了解传统文化的精神、审美理想、审美情趣等,感受中华民族的文化魅力,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10】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兹有我镇居民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蒲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1】学校计划生育课程教学计划
金林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计生基本国策,加强我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力度,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需要,在这一年里,我乡较好的完成了村民自治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1、这一年来,我乡要求各村民委员会认真组织实施本村的计划生育
工作,并加强学习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完善好各项计生工作,各村、组认真积极的配合乡党委、政府搞好了计划生育“三查”“三结合”等工作。
2、定期召开村民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村组、村民之间签定了协议。
3、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村民委的牵头下,要求村民严格遵 守规程,尤其全村的党员认真遵守,并带好头。
4、我乡大量地做好宣传工作,并写好“永久性”固定标语,办好了 宣传板报、墙报。
5、要求各村民委认真管理好了各村的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员,认真监 督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是否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作好了汇报。
6、我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各村民委的大力支持和村民的 配合下,我乡很好的完成了本的村民自治工作。
金林乡计生办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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