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通用12篇)
发布时间:2023-04-12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通用12篇)。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一>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二>
资质年终工作计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计划,它为企业和个人设定了可实现的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在一年结束时评估自身的表现。制定一个明确的资质年终工作计划可以帮助个人和组织更好地实现其职业目标,同时改善工作绩效。本篇文章将详细讨论资质年终工作计划的制定过程。一、确定目标
资质年终工作计划的制定需要首先确定明确的目标。这些目标应当与职业发展和组织的目标相关。例如,员工可能想要增加他们的技能和知识,以提高他们的职位水平。企业则可能希望提高业务水平和产能,以促进销售增长。为了让目标更具体明确,可以使用SMART原则。即将目标设定成具有特定,可衡量,可实现,与现实背景相关和时间限制的目标。
二、拟定计划
一旦目标确定,下一步是拟定一个可行的计划。这个计划需要明确任务分配和实现目标所需的时间,多久才能完成。也要考虑到现实中不可预知的情况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三、设立KPIs
设立关键绩效指标(KPIs)可以有助于跟踪和评估工作计划的实现情况。使用KPIs可以使人们更容易发现他们是否成功地达到了自己的目标,同时可以根据所做的努力进行评估和修改计划。
四、集体讨论计划
如果制定资质年终工作计划的是一个小组或团队,则集体讨论计划可能是一个好主意。通过集体讨论,可以拓展组织和个人的视野,收集最佳实践并查看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计划。
五、执行计划
制定计划的过程并不是结束。最重要的是执行计划并监控其进展。按照计划分配任务,确保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计划,保持计划的可实现性。通过反馈和改进,确定并不断完善计划。
六、总结
最后,总结资质年终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回顾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成功和失败,收集反馈和改进建议,建议明年的计划制定方向。并将总结的经验教训和建议用于下一届的资质年终工作计划中。
综上所述,制定资质年终工作计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职业发展,组织发展和实际情况。一个明确的计划可以使个人和组织更好地发展和提高,更好地实现目标。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三>
优秀的工作计划范文
一、招聘工作
效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招聘专业度,在岗位说明书的收集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岗位分析工作,研究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经验、技能要求,胜任力素质以及工作任务本身的性质需要什么样的人群,确保每一个岗位都能处于稳定的.、正常的、饱和工作状态。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胜任力素质研究,细化用人标准,推行结构化面试,降低面试官的随意性,确保更好地招聘到岗位所需要的人。
现场招聘会、内部推荐,招聘的深度、广度不够,尚需增加综合部成员,组建招聘成员,做好公司的招聘工作。
二、培训工作
1、协助公司新版GMP培训工作
方法上:以内训为主;
手段上:以岗位操作为主,;
内容上:以技能培训为主,理论培训为辅。
体系上:实行分组培训,全员针对性培训。
三、提升专业能力
1、 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劳动法相关知识,打好法律基础的根基。
2、 立足自身人事行政方面的经验,不断地深化和熟练的运用达到专业
3、 在现有基础上,横向发展,逐步深入几个与中小企业息息相关的几个模块。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四>
新的一学期又开始了,新学期对家长来说蕴含新的希望,对老师来说面临新的挑战。为了保质保量的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幼儿身心各方面的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工作计划,结合本班的实际情况共同讨论并制订了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
一、幼儿情况分析
本班幼儿通过几年的学习、生活、游戏,大多数幼儿已初步具有集体荣誉感,富有同情心、正义感,能初步懂得体谅、关心别人,班级氛围宽松自由。他们适应了幼儿园的生活,爱老师,爱同伴。但还有一少部分幼儿,自理生活能力较差,幼儿胆量小,不敢与同伴大方交往,不敢表现自己,需要在本学期加以引导。
二、分科教学目标:
语言:
乐意与人交谈,讲话有礼貌。
能集中注意力地倾听他人讲话,理解讲话内容。
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喜欢欣赏多种体裁的文学作品,能有感情和讲述并乐意创编,对书籍、阅读和书写感兴趣。会说普通话。
数学:
对周围环境中的数、量、形、时间和空间等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
会用适当的方法表达在数学活动中的探索过程和结果,能主动与同伴交流和讨论。
学习用简单的数学方法解决生活和游戏中一些简单的问题。
学习10以内的加减,认识加号、减号和等号,理解加法、减法的意义,正确书写10以内的数字及加、减式题的运算。能在教师引导下,解答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简单加减运算问题。
健康:
身体健康、能较好地适应环境。
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愉快。
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在体育活动中主动、积极、能遵守规则,表现出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等品德,能与同伴友好、合作游戏。
社会:
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能积极与人交往,学习和同伴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行为规则。
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科学:
能主动运用各种感官探究问题,寻求答案。
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艺术:
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能有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拼音:
了解学习拼音字母的用处。
认识四线格,并能正确的书写单韵母和声母。
学习单韵母和声母并能正确拼读音节。
礼仪教育:
培养幼儿能主动向认识的人打招呼。
让幼儿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让幼儿懂得各种礼仪。
以礼仪儿歌为核心内容,让幼儿通过有节奏的韵文掌握知识。
英语:
锻炼幼儿的听说能力。
了解英语字母的外形,为以后书写做好准备。
学习简单的.口语和对话。
三、本学期各月工作安排
九月份:
1、采用多形式,多元化的方法热情接待家长和幼儿,使幼儿尽快适应学前班的生活、学习。
2、关心、热爱幼儿,培养幼儿与教师之间的感情,从而促使幼儿热爱幼儿园、热爱老师。
3、召开学期初家长会,了解幼儿个体发展情况,促进家、园合作教育,促使幼儿个方面健康成长。
3、培养幼儿“爱清洁,讲卫生”。
4、举行秋季运动会
十月份:
1、让幼儿了解“十月一日”是国庆节,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热爱大自然。
2、关注幼儿的兴趣、爱好、需求,真正为每个幼儿身心和谐、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故事比赛。
十一月份:
1、注重幼儿健康,引导幼儿多饮水。
2、培养幼儿动手能力,引导幼儿自主活动,以促进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3、健身活动——跳绳。
十二月份:
1、天气变冷,组织幼儿参加户外活动,增强体质训练。
2、在户外活动中,确保幼儿活动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幼儿的主体性。引导幼儿积极实现自主发展。
一月份:
1、以“庆元旦”为主题,组织幼儿谈话,加强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
2、元旦庆祝活动。
总之,在这个学期里,我们学前班的每一个成员都将共同努力,同心协力,一起把我们的班级工作搞好,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为孩子的金色未来打下坚定的基础.
学前班:官超
20xx.9.4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六>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总体目标,着力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坚定信心、攻坚克难,推动国资事务中心及所属各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稳步上涨。
2020年,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区财政共671.38万元。其中: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利润分成款402.6万元;惠州市惠阳区金叶综合贸易发展公司利润分成款130万元;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红107.21万元;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红31.57万元。
(二)经营性物业经济运行平稳增长。
2020年国资事务中心统管的物业房产类资产租金收益714.28万元、土地类资产租金收益66.23万元、房屋管理费等6.26万元。先后成功公开招租8宗物业,公招前月租金合计40925元,公招后月租金合计90502元,增幅为121%。全年租金收入共786.77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全额上缴区财政共计662.77万元。
(三)依法依规处置国资事务中心统收统管物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
1.区征地储备中心盘整收回淡水街道桥背村山子顶2451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收入补偿款1068.8万元(不含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由区环卫事务中心收取并上缴国库);
2.区征地储备中心盘整收回惠阳区河背东片区占用区教育局701.7平方米土地、区残疾人联合会1813.3平方米土地及民政局1227.7平方米土地,收入补偿款123.7万元;
3.按报废程序拆除了惠城区中山东路原惠阳县政府院内侨办楼侧96平方米房屋;
4.区征地储备中心盘整收回大亚湾西区新寮村地段1602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收入补偿款320.4万元;
5.淡水街道办盘整收回惠阳区淡水寮湖东路面积187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入补偿款682.7万元;
6.惠城区盘整收回惠阳食品进出口公司位于第四十一学校项目土地,收入补偿款113.8万元;
7.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车辆处置款收入3.5万元;
8.区木材发展总公司房屋处置款收入1219.6万元;
9.大亚湾盘整收回区经济开发总公司西区聚合地段42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入补偿款2740万元;
10.区土地储备中心盘整收回惠阳区沙石土工程总公司淡水街道龙尾及秋长街道寨背地段434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入补偿款514.2万元;
11.区征地储备中心盘整收回惠阳区国隆实业集团公司淡水石桥村地段2591平方米中的167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入补偿款394.4万元;
12.区征地储备中心盘整收回惠阳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淡水石桥下新屋地段1500平方米中82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入补偿款247.3万元。
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共计7428.4万元。
(四)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加快推进我区国企改革,开创发展新局面。
一是根据区委区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区国有资本结构布局,组建“2+N”个集团公司,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增强我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和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我区国有企业,开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局面。目前由国资事务中心起草的《惠阳区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待区委审定后由我中心、区城投公司、区经营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二是圆满完成国有56户“僵尸企业”出清工作任务。于2020年12月18日完成上级下达我区“僵尸企业”出清任务,其中:完成关停企业出清45户(其中:工商注销2户、股权转让2户、司法出清37户,兼并重组4户),特困企业完成扭亏为盈11户。
三是稳步实施劣势企业改制工作。根据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及企业改制意愿,按年初计划对惠州大亚湾振新技术发展总公司、惠阳财贸实业发展总公司等2家国有企业实施改制。2020年12月11日经区国有企业改革联审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该2家企业改制方案,所需费用约324.6万元,共安置职工人数12人。目前正在按方案组织实施。
(五)圆满完成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任务。
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共涉及76家各类型企业,拟移交退休人员2205人(其中央企18家、922人;省企2家、16人;市企8家、200人;区企48家、1067人)其中国共产党员634人,需移交人事档案2205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改革部署,大力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成立惠阳区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专班,制定《惠阳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国资事务中心、各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经过6个多月的共同努力,我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于2020年10月底圆满完成。100%完成76家各类型国有企业2205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党员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三移交。
(六)攻坚克难,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1.建筑垃圾受纳场项目建设
2020年,区城投公司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受纳场(含临时回填点)共7处,收纳建筑余泥渣土约252万立方米,超额完成2020年度建筑垃圾受纳场绩效考核任务,效解决我区有效缓解了我区建筑垃圾填放的压力。开设的受纳场分别为永湖稻园受纳场、东方新城东侧规划路回填点、滨河北路北段及河道边坡支护工程回填点、淡水古城项目回填点、三和棠梓岭村临时回填点、惠大高速公路救援停车场项目回填点、永湖稻园四大甲地段项目回填点。同时,为加强管理我区受纳场运营工作,高效化智能化提升我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水平,区城投公司开发受纳场运营平台并已投入试运行阶段
2.惠阳城区中心智慧停车场项目建设
为有效解决惠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根据2020年区政府工作报告及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惠阳区2020年十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区城投公司选址市第六人民医院主院、崇雅路分院及好宜多商城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智慧停车场,总占地面积约734平方米,建设投资匡算约4445万元,建成后预计共可提供274个停车位,预计2021年3月底前可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有效缓解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域停车位不足的问题,完善周边交通基础配套设施,提高便民服务功能,区城投公司与桥背松山楼队对位于区行政服务中心对面21000平方米土地建设停车场签订合作协议,可提供300个停车位,已正式启用;区城投公司自筹资金329万元位于对淡水桥背村竹子林3847平方米土地建设停车场,可提供127个停车位,已正式启用。
区城投公司推进智慧停车场项目确实有效缓解了我区停车难问题,并获得了区人大常委会民生项目调研组成员的一致好评。区城投公司将组建惠阳区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结合产业资本,通过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智能化升级改造,实现平台化管理,打造“一城一网一平台”智慧停车市场。
3.惠阳城市微改造项目
2020年,为进一步改善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按照“经济、快速、简洁、有效”原则,坚持长短结合、短期突击,对城市进行微改造。区城投公司作为惠阳区城市微改造项目的责任单位之一,承接着深汕高速淡水排坊出口(含排坊公园)、民生供销广场周边区域、惠大高速淡水东出口、秋宝南路(伯恩路)、又一邨花园商铺门前地坪、伯恩厂封闭路段联排商铺等六个项目点的相关建筑物外立面及店招改造工作,涉及17088平方米面积和1.92公里改造内容。该项目从2020年8月中旬启动,仅在一个月内完成了全部外立面及店铺招牌改造工作,让老百姓真真正正感受到了微改造带来的变化和价值,有效提高了群众对惠阳区政府的满意度。
4.惠阳区肉联厂项目建设
区国资事务中心切实转化主题教育调研成果,科学谋划推进区肉联厂迁建项目,采取增资扩股方式有效解决区肉联厂迁建项目资金缺口问题,组织前往番禺、龙岗、博罗等地学习肉联厂生产经营先进经验,并指导、督促项目工程建设及做好运营筹备工作。区肉联厂迁建项目一期占地9450平方米,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主要建设生猪屠宰车间、配送车间、待宰间、污水处理设施等,投资约5384万元,建成投产后,预计年屠宰量达20万头以上。目前,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已竣工,生产线及污水设备已安装好并调试完毕;已领取“三证一编号”证照,2020年12月27日开始调试运营。项目二期占地94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牛羊禽类屠宰车间、深加工车间、冻库、综合大楼及配套设施等,预计投资超1亿元。项目二期土地正准备按标准用地进行土地挂牌,已做好9425平方米土地挂牌方案,并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区土联会审议,预计2021年1月底完成土地挂牌工作。区国资事务中心已同意惠阳食品进出口公司成立子公司投资建设肉联厂项目二期。
新建的肉联厂是我区目前唯一一家定点屠宰场,主要承担我区9个镇街的生猪牛羊禽类屠宰和鲜肉供应的社会责任,确保了我区居民吃肉安全。同时充分发挥了国企资源优势和职能优势,维护政府形象,助力我区经济发展。
(七)抓好落实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
扎实开展对经营性物业和所属各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在消防、建筑施工、交通、危险化学物品存放安全等领域进行排查整治,对有安全隐患场所,督促完成整改,全力确保了员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信访维稳工作落到实处,信访、上访次数较去年有明显下降,在处理劳资纠纷问题上,各企业高度重视劳资纠纷问题,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全年无因为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发生。通过对企业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滚动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稳定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化解矛盾,明确包案领导、责任人,做到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查,对群众上访做到随时接待、随时处置,并限期解决或妥善答复,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全年无出现上省进京越级上访事件,维护了国资系统和谐稳定。
(八)强化理论武装,推动基层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一是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重点围绕XXX关于国有企业党建的重要论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以上率下,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带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持续推动XXX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上级决策部署落地落细落实。
二是着眼坚定信仰深化理论武装。认真贯彻落实年度学习计划,深入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集中学习13次;组织国资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中国制度面对面》等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并发放教育读物;重点学习《XXX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发放书籍521本,举办了《XXX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督促下属党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共开展教育培训359人次;带队前往湖南长沙-韶山红色教育基地开展党性教育培训;组织观看《守边人》、《迟来的告白》等优秀宣传教育影片。
(九)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扎实开展“四项帮扶”,帮助先进模范党员、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国资党委领导班子共走访慰问53人次,发放慰问金2.65万元。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国资党委下拨党费6.8万元到18个党组织,用于购买疫情防控用品和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国资系统党员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自愿捐款共6万余元,用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来自11个党支部的66名党员主动投身抗疫一线,其中4人被抽调到村(社区)从事疫情排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租金减免政策,动员所属国有企业积极应对疫情期间租金减免,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中心及所监管国有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减免的民营承租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约239户,减免租金487.6万元。
(十)推进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交流
为推进我中心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工作,坚持完善国有企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交流轮岗制度,选优配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进一步优化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洁风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资党委领导班子通过深入所属企业调研,充分听取企业领导人员及干部职工意见和建议,经充分酝酿,由组织人事股拟订部分企业领导人员轮岗交流方案,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2020年共考察推荐企业领导干部21名,其中正职9人,副职12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交流任职5人。推动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交流工作已打开局面,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十一)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督促落实基层党建重点任务
国资党委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督促分管股室、企业,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规定,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先党内、后提交”,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同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严守政治纪律,践行‘两个维护’”为主题开展国资系统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五多”村支书的不归路》,与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廉政承诺书》27份,层层压实责任,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扎实开展“创一流支部、建一流城市”主题创建活动,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对标对表、自查自纠、积极整改、争创达标。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党支部进行综合分析,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推荐区城投公司党支部为“一流支部”报送区委组织部,同时鼓励倡导其他党支部向先进看齐。
二、存在问题
一年来,国资党委领导班子凝聚力不断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精诚合作,始终以大局和事业为重,在国资事务中心各股室、所属各企业大力支持与配合,共同努力下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不足之处:
一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经济总量不高,行业布局分散,缺乏竞争力;市场化资本经营运作成效不大,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大部分企业主营业务不突出,市场活力弱,主要经济收入仅靠物业租赁,如疫情期间落实上级关于减免租金的事情,大部分企业都是因为企业本身经济压力问题而无法做到减免租金全面落实到位。
二是国企改制工作有待加强,我区国有企业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的开拓创新意识和重组整合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我区国企改革步伐相对落后于周边地区。
三是党建工作创新力度不够、服务群众意识不强。部分党组织习惯按部就班开展工作,活动形式、教育内容较为单一,对新形势下自身职能转换不够明确,对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的认识不足,片面认为基层党建工作就是表彰奖励、发展党员、组织学习、志愿活动等,未充分认识到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重大意义。
三、2021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XXX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区委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让理论与日常工作做到融会贯通、知行合一,做好国资党委及所属企业党建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区国资办要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定位,进一步明晰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逐步完善细化国企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企业负责人考核体系等,以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以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以科学的监管制度保障国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在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对我们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具有重大意义。下来各股室要着重梳理、修缮涉及本股室业务的制度建设,如企业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改制实施办法、企业绩效考核办法等等,完善制度建设将是近两年的重点工作,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做好贯彻落实。
(三)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通过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使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要求,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当前我区正处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东进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进入提速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倍增计划”等战略部署正在稳步实施。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助力大湾区建设的需要。
下来,我们要进一步开拓创新意识,做好顶层设计和资本布局,要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根据《惠阳区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产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通过兼并、注入资产等方式做强做大2+N个国有集团公司。“2+N”是指先组建两个集团公司(惠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惠阳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其他集团公司。新组建的集团公司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队伍建设、规范薪酬待遇,做强做优做大集团公司。至2021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两个集团公司组建,初步建立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市场化经营机制;至2021年底,基本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服务全区战略发展能力更加突出,企业运营效益更加高效,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企业管理团队,使国有企业成为带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至2022年底区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完成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退出,推动优质企业具备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各项基本条件,跻身湾区一流企业之列。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七>
对于一个组织或企业来说,建立并维护良好的资质是非常重要的。资质处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许可证,确保其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满足行业的要求。为了有效地开展资质处工作,制定一个详细、具体和生动的工作计划至关重要。
在资质处工作计划的编制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目标和重点。资质处的目标通常包括确保组织的资质认证和许可证的正常运作、监督和管理,以及提供相关资质信息和建议。重点则体现在对各种资质认证和许可证的审查和监管上,以及改进现有的程序和流程,以提高资质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在工作计划中需要列出具体的任务和活动。这些任务和活动可以包括资质认证和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流程,监督和管理资质认证和许可证的运作,以及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等。此外,还需要安排定期的资质审核和检查,以确保组织的遵守和合规性。同时,还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和合作,共同推进资质处工作。
在实施工作计划时,需要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步骤。时间表应包括各项任务和活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步骤则指导具体的操作过程和实施方法,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资质认证和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可以包括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格,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提交申请并进行外部审核等。每个步骤都需要具体的负责人和时间要求,以保证工作的高效和准确。
此外,在工作计划中还需要制定定期的评估和改进机制。通过评估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例如,可以定期组织资质审核会议,对资质认证和许可证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以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还可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分享,以促进资质处工作的持续优化和提高。
最后,工作计划应注重团队的建设和发展。资质处的工作需要团队合作和协作,因此需要培养和提升团队成员的能力和素质。可以组织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机会,同时注重团队的沟通和协作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团队整体的工作效能。
综上所述,资质处工作计划的编制需要确定目标和重点,并列出具体的任务和活动。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步骤,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同时,还需要注重团队的建设和发展,以提高资质处工作的整体效果和质量。只有制定一个详细、具体和生动的工作计划,资质处才能顺利开展工作,有效提升组织的资质和竞争力。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八>
一、目的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 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 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 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a)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门和安全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 公司安全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 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九>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十>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 自治区、 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 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 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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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审核工作计划 |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总结 | 资质年审工作计划 | 资质处工作计划 |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 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 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十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物资和服务的质量越来越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各行各业都越来越重视企业的资质,其意义不仅是一张许可证、证书,还代表着一种拥有管理规范、生产环境良好、生产工艺先进、质量稳定的企业形象和声誉,能够从源头上保证客户需求的满足,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打下基础。
因此,资质维护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资质维护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确立资质管理体系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以便制定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管理制度,确立标准的体系和流程,为后续资质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企业应该安排专人负责整理资质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推广企业资质管理理念,有效提高员工资质意识和维护意识。
二、建立完善的资质档案和追踪管理制度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一个完整的资质档案和追踪管理制度,包括资质证书、许可证、员工证照、质量和安全相关文件等,确保资质证明的真实有效性,并对有效期限进行积极跟踪处理。同时,制定出追踪管理制度,明确各个部门对不同类型证照的管理范围、流程和时间点,并进行跟踪核查,确保证照证明的完整性和更新性,以保证企业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三、加强生产过程和安全环境控制,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资质的认可与否,因此,企业应该加强生产过程和安全环境控制,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应从源头上解决生产、加工、储存、物流等环节中的问题,制定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质量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标准,提高产品的质量与可靠性,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质认证与荣誉,为企业增强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提供基础。
四、不断优化管理措施,提高资质管理效率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在进行资质维护工作时还应注重优化管理措施,不断提升管理效率。企业应对资质管理程序、流程和工具进行适当的优化,创新管理方式,技术创新,引进现代化管理理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资质管理工作的高效、精准、自动化,从而大大提高资质管理的效率和精度,保障企业经营的平稳和健康。
综上所述,资质维护工作计划是企业与市场、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加强资质维护工作也是企业应该关注和重视的重要事项。只有制定出详实可行的资质管理方案,建立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保障运营安全、提升发展空间,并走向长远。
资质管理的优秀工作计划 <十二>
只要我们要做事,就得有提前预见的准备,若是在做之前什么都不考虑,那么当开始做的时候,就会频频出现麻烦,这个对我们做事效率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对一些比较睿智的团队,在平时做工作的时候,都会采用工作计划管理的模式,也就是在确定要做一件事的时候,不是立刻动手去干,而是先了解和分析。有了分析的结果当作铺垫,自然对以后的安排也有了判断的根据,不再是盲目任意的去瞎投入。而是能够分清优势和薄弱点,并且能够避开一些隐患,不至于陷入胶着挣扎的困境。
1、回顾工作
在做一件新鲜的项目的时候,大多都要先看看自己原来做过了一些经历,从中找到一点可能对新项目有价值的经验或者是思维观念。再就是从里面发现点问题,哪些是能解决或者可以避免的,哪些是硬性的无法调和的矛盾,既然有问题我们要采用何等手段处置,能接受的最坏结果是什么。
2、进度目标
说起来要做,就得大概知道以后会以什么速度推进,在某个时间点能够完成到什么程度。或者是跟过去来比较我们打算得到一种怎样的改变,改进的力度和深度,也可能是我们要有怎么样的收获,多与少大概是一个怎样的值。另外还有我们的体系和人员会有怎样的长进,能否在锻炼中获得优势。
3、策略方法
没有容易干成的事,只有过硬的方法,每一件事情的建立背后都是有着非常强大的策略基础。仅仅知道怎么干还不够,还要知道如何才能干的漂亮高效,以及应对过程中意外和突发情况的处理和改进。总之不能靠着蛮力和疯狂消耗资源作为项目完成的代价,而是要通过人和机制的完善来避免损耗和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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