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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

发布时间:2026-01-08

经济法课件(汇总13篇)。

◈ 经济法课件

主题:WTO与中国加入WTO

1995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第143个成员国。这一事件改变了中国的经济格局,使其成为世界贸易的重要参与者。加入WTO对中国提出了广泛的要求,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

加入WTO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深入的谈判和改革。在接受WTO的要求之前,中国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如对外贸易的体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完善和关税的下调。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加入WTO后逐渐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并在全球市场上获得了更大的话语权。同时,加入WTO也促进了中国的产业升级和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更加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加入WTO也对其他国家带来了影响。首先,中国在WTO的开放市场中的快速发展导致一些国家感到担心,可能会使它们自身的经济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然而,而WTO的宗旨是促进自由贸易和消除贸易壁垒。通过这种方式,WTO成为了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贸易组织,通过培养更多的自由贸易成员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外,加入WTO也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商业关系产生影响。中国很快就成为了全球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并变成了其他WTO成员国的互惠贸易的一个重要伙伴。通过这种方式,WTO可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并扩大国际贸易的范围,对全球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体而言,WTO和中国之间的互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WTO的成功和成就离不开中国的支持和参与,而中国的发展和经济成功又与WTO及其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政策密切相关。中WTO关系蓬勃发展,相信在未来会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增长带来新的机遇。

◈ 经济法课件

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1年内双方才补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年休假制度只看累计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无关。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解释】医疗期的界定先看实际工作年限,然后再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①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针对同一对象:

不一定: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1)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2)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除20%

(1)每次收≤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额×(1-20%)

20%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纳税所得额×14%

应纳税所得额×20%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所得额×20%

(1)一般情况下: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受赠人转让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收入总额-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20%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12%

1

2

3

(1)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前两项指标合计金额的5%以内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前两项指标合计金额的10%以内扣除

4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不允许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

5

加计20%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日为“拾壹”至“拾玖”

前加“壹”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

(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

(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4)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5)房地产的出租;

(6)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 经济法课件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下列个人财产中,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甲公司5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但一直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现后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解析】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能支取现金的是( )。

【解析】(1)选项A: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2)选项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3)选项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4)选项D: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赵某所持贷记卡透支余额为1万元,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其首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元。

【解析】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例如,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背书转让给戊,戊拟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庚,由于票据背面的3个背书栏均已使用,戊可以使用粘单继续完成背书,但应由戊在粘接处签章。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7.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解析】(1)选项A: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选项B: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3)选项C: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4)选项D: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一省三市”地方政府制定。

8.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9.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拘役法定量刑期的是( )。

【解析】(1)选项A: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教材未明确提及);(2)选项B: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选项C: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4)选项D:有期徒刑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10.周某于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元。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11.郑某于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2.某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2012年3月,为完成一批订单,企业安排全体职工每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关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的下列计算标准中,正确的是()。

A.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00%

B.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C.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D.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解析】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13.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00×3×10=60000(元)。

14.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征收范围的是()。

【解析】根据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5.某餐饮公司2012年6月取得餐饮收入154万元,包间服务费20万元,茶水收入25万元;直接成本支出120万元。已知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营业税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饮食业的计税依据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所以,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145+20+25)×5%=9.95(万元)。

1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包括关联公司),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7.钱某在一次演出中取得收入10000元,已知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适用税率为20%。钱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元。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钱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18.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解析】下列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9.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解析】根据房产税税收法律制度,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0.某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B.12000×(1-30%)×1.2%+80×12%-110.4万元

C.(12000+400)×(1-30%)×1.2%+80×12%=113.76万元

D.(12000+400+600)×(1-30%)×1.2%=109.2万元

【解析】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办的幼儿园免征房产税;企业经营性房产要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按照从租计征的方式,计算房产税,不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计算。

21.甲公司于2012年9月向乙公司购买一处闲置厂房,合同注明的土地适用权价款2000万元,厂房及地上附着物价款500万元,已知当地规定的契约税税率为3%,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约税税额为()万元。

【解析】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甲公司应缴纳的契税=(2000+500)×3%=75(万元)。

22.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予缴纳车船税的是().

【解析】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3.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丙为鉴定人,丁为担保人,关于该合同印花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印花税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2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 经济法课件

国际贸易规则与经济全球化

全球化是当前世界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国际贸易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的形成既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因素,也是对全球化不可避免的挑战。在国际贸易中,贸易规则的创新、国际协调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国际贸易规则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及执行、国际贸易规则创新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国际贸易规则与经济全球化

国际贸易规则作为推动和规范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工具,对于各个国家和经济体的发展和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规则的实质是各国之间的协商和妥协,同时也是对各国贸易自由主义信仰、情感和利益的反应。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各国都应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国际协调和合作为基础,加强对全球贸易的监管和管理,为全球化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及执行

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主要是由国际组织、国家政府、跨国公司及其利益集团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各方共同推动和实现的。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利益、意见和要求,以及全球经济发展的改变和趋势。同时还需要坚持以WTO为核心的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原则和规则,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完善全球贸易体制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为经济全球化的顺利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三、国际贸易规则创新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贸易规则的创新日益成为各方研究和推动的重要内容。创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应该围绕着促进全球经济增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劳动力和环境标准等方面展开。同时,创新的国际贸易规则还应该倡导多元化的营商环境、加强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技术优势等。这些新的贸易规则有助于各国不断完善和优化国际贸易体系,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和变革。

总之,国际贸易规则与经济全球化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两个重要方面。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创新都对全球化的发展和推动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未来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国际贸易规则的创新和完善也将持续加强和推动。各方应该共同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协商和落实,为全球经济和贸易开放发展创造更加稳定、开放、透明和公平的营商环境。

◈ 经济法课件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1年,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2008年3月1日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

【案例】1995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14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 经济法课件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民告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民告官”)。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社会各国之间进行经济交流和经济合作所必须遵守的国际准则和规则,也是国际经济秩序建设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密切,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实践日益受到重视。本文将围绕国际经济法的相关主题展开讨论。

一、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与现状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海牙附加议定书》和《牛顿-布雷恩港协定》。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联合国的引领下,国际贸易法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形成了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现已继承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但是,当前国际贸易体系面临各种挑战,如保护主义抬头、多边贸易体系损失、非关税壁垒的增长等,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是当前国际贸易法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投资法的发展与实践问题

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中的热点问题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涉外投资迅速增长,跨国公司投资和并购活动不断增多,投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随着《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和投资纠纷的增多,如何让投资协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如何平衡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弥补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保护方面的不足,是当前研究投资法的热点和难点。

三、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

知识产权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主要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构成。随着信息技术和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核心问题。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的推动,如何保障基于成果共享的利益,避免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国际经济法的国内实践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密切相关,其发展不仅是国际层面的问题,也是国内实践层面的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制定符合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国内经济政策和立法,如何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互动和交流,是当前国内实践中亟需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秩序建设的基础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石,其研究与实践涉及多个领域和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多边合作,推动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实训小结

时间过得很快,一转眼间为期一周的经济法实训即将结束啦!

通过此次实训,我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这门课可以解决许多生活中的纠纷,增加了我们的知识,培养预防和避免经济纠纷发生的意识和能力。

在经济法学习及实训之前,经济法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这次的实训也让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知识,让我们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样更能强化学习的效果。

首先,设立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决产品质量纷争。实训后才发现自己原来对书本是如此的不熟悉,在经过对书本的一般研究后知道,原来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2)拥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要申报出资(4)必须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我们先在工商局网站上下载了一系列申请表格,然后进行了相关的填写,如: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租房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我们依据解散的情形之一即投资人决定解散来做表格: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审核表······

其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在网上找了好几份合伙协议书和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委托书,最后在其中挑了一份最为满意的,然后就在合同里面填上相关的信息,这样一份合同就完成了。

合伙协议书的内容很复杂,包含很多。比如:合伙宗旨、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合伙期限、出资金额、方式、期限、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违约责任等等。

拟定中外合作企业协议、章程,拟定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拟定使我们了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培养来我们依法订立合同的能力,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履行合同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

发起设立公司,出具验资证明。培养了我们运用经济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了我实际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使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

合同纠纷诉讼,使我熟练掌握诉讼法的主要规定,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了实践能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我们以后出社会肯定要和经济打交道的,学经济法可以维护自身利益,也可以懂很多经济的知识。

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在这次的实训中,我深深感受到我们班同学对待学习的那种浓烈的氛围,遇到有什么不懂的,经过大家的讨论与老师的点播,一切都迎刃而解,实训的顺利的结束,与同学们的一起努力是分割不开的。

◈ 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范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本篇文章将聚焦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几个主题进行讨论,并探讨其实践意义和现实问题。

一、贸易自由化与保护主义之间的较量

贸易自由化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之一,旨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繁荣。然而,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主义势力不断抬头,多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导致经济全球化进程受到挑战。对此,国际社会应该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深化贸易自由化等措施,维护全球贸易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

二、跨境投资与投资保护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跨境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跨境投资面临着政治和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很多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限制外来投资。因此,投资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领域之一,涉及到投资协定、仲裁机制等方面。同时,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投资保护标准、机制不同,使得跨境投资面临着不确定性和风险,需要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提升投资保护机制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三、全球经济治理的构想与实践

全球经济治理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其重心在于如何协调国际经济政策和规则,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和公平发展。当前,全球治理体系面临着挑战和调整,多边主义和单边主义态势并存,需要倡导开放合作、多元共赢的理念,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数字经济的新挑战和新机遇

数字经济是指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支撑的经济形态,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和焦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国际经济治理带来了新挑战和机遇,尤其是在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货币体系方面。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数字经济相关的法规和规则,构建数字经济治理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合作、增进了解和互信,秉持共同发展的理念,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推动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 经济法课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视情况不同而定。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P.S.特殊情况: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此时不能确认收入;

②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的收入实现取决于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商品销售。只有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方可认定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且此项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应在安检完毕后方可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时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如果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教材例题】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既然不能确认收入,那就不要收入了,只要计算成本就可以了,把库存商品变成发出商品,很形象,至于税费,看题目就可以了。

企业对于发出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教材例题】A公司于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正确答案】发出商品时:

同时,因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月A公司得知B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公司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假定A公司于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分录:

[经济法基础总结]

◈ 经济法课件

【主题】国际投资法

【范文】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国际商务领域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其主要力图调整跨国企业和跨国投资者在各国之间的投资活动,以及保护跨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利益。本文主要围绕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发展、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阐述。

一、国际投资法的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以调解、保护和促进跨国投资为主要目的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制度。跨国投资指的是一个国家的个人或者企业在另外一个国家内进行的、为了赚取或者扩大利润而进行的投资活动。而国际投资法主要关注的则是这种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问题。

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在20世纪初期,国际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加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法律制度和规则,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国际投资协定(Treaty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简称“BITs”)。这些协定主要是由各国政府之间签订,旨在保护跨国投资者的权益,包括投资回报和私人财产权利等。

此外,在全球化日益加速的今天,最大的动力则来自于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关于对外投资措施的多边协定》。该协定于1996年通过,旨在促进跨国投资并确保其遵守各国法律规则,保护投资者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并严格限制国家对跨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的法律和政策。

三、国际投资法的特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国际法领域,国际投资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历史性和规则性:国际投资法产生于跨国投资的需要,具有鲜明的历史性特点。另外,国际投资法也是国际法制度的一部分,具有规则性特点。

2. 非自然人和国家化的特质:国际投资法中的主体不仅仅指自然人和国家,还包括其他的实体,如企业、投资机构等。此外,国际投资法的属性也并非只有国家层面,还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

3. 多层次和多元化:国际投资法通常由并称的多个层次体系组成,由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法、国家行政行为、私人立法等构成。此外,由于跨国投资的多元化,国际投资法还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四、国际投资法的未来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国际投资法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

1. 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今后的国际投资法发展中,应加强对跨国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协助其在各个国家间开展合法的投资活动,以保障其利益和权益。

2. 促进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国际投资法应当推广国际投资合作,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增强各国间的经济交流和互利共赢的机会。

3. 加强国际合作与法规制定: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营商环境、贸易投资等相关法规,以夯实国际法律制度基础,促进跨国投资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以上就是本文对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发展、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的阐述。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法也将得到更为广泛、深入的探究和实践。

◈ 经济法课件

摘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文阐述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及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指出案例教学能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溯源至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兰代尔教授的判例教学法教学改革,首次在教学中使用判例集代替了过去的教本。判例教学法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课堂上充分参与讨论,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律渊源的特点。因此,判例教学法逐渐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并被美国法学教育的精华[1]。判例教学法于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中国,借鉴此种教学法科学合理的部分,结合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成文法法律体系,形成了适合我国法学教育环境的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的概述及在经济法教学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以及利用法律分析研究案例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它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行动为导向的“互动式”教学方法。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很强,实践性更强的课程,它的表现形式以抽象的概念、制度、规范等为主,对于实践经验的在校生来说要理解其中的理论知识比较困难。而案例分析法恰恰是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把课堂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以生动的案例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让抽象枯燥的经济法知识变得具体生动、形象有趣。所以,如果可以成功地将案例分析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就能够培养学生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培养能力型、素质型人才的教学目标。

二、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一)案例引入

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选取与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案例最好是贴近学生生活或者最近发生的现实案例,并在课前把案例相关资料发给学生,启发学生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来思考分析案例的观点。为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师还可以通过图文并茂、视听结合的多媒体形式难学生展示相关案例。因为多媒体教学具体形象生动、信息量多、故事情节有趣等特点,将案例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故事情节充分展现出来,很受学生欢迎。案例可以从《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普法节目和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律网等网站中精选出来。

(二)学生讨论

学生根据教师选取的案例通过思考后相互之间分组进行讨论。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充当组织者和引导者的角色,启发学生思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此外,教师还要灵活运用提示、设问、强调、举例子等方式引导学生思考,营造轻松愉快的讨论气氛,吸引学生参与讨论和交流信息,从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总结结果

经过热烈讨论后,每个小组推选一名代表发言,阐述本小组对于案例讨论的观点,教师根据每个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全面的点评。教师点评过程中,一方面,要给出正确的案例分析答案,强调学生应掌握的案例分析方法和步骤;另一方面,在明确指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及案例分析的重点和难点,在分析评讲案例的基础上深入剖析相关法律理论知识,加深和巩固学生对相关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此外,教师还可以针对学生讨论的焦点问题,组织引导学生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四)撰写分析报告

经过思考讨论、总结分析后,教师可以布置学生课后完成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通过撰写分析报告,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拓展其思维空间;另一方面,教师在分析过程中发现案例中有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为自己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提供思路和启发,而此类课题研究应用性很强,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反过来可以更好地促进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提高教学效果,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精选教学案例

为了提高教学效果,选择的教学案例应该是紧扣教学内容、针对性强、真实典型的、新颖,案例选择不仅仅限于教材、网站、电视的间接材料,最好能通过深入司法系统实践锻炼而总结归纳出直接的案例,使所选案例更具有说服力,理论联系实际,学生对理论知识更易于理解、掌握和运用。案例分析问题要向学生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所有案例分析有法可依。总而言之,案例筛选应遵循以下原则:1.案例要具有现实意义;2.案例的难度应该适中;3.案例具有教学价值。

(二)合理安排案例

教学时间案例教学的特点之一是占用时间比较多,而经济法课程内容复杂、课时量较少,学生很难掌握案例中的核心知识点,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合理科学地安排案例教学的每个环节,注意控制时间,教师进行案例分析时应围绕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以便学生有更宽裕的时间进行思考和讨论交流,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1.案例演示法教学可以利用丰富的多媒体课件生动形象地演示案例,刺激学生的视觉,将案例与课程的基本理论巧妙地融合在一起,达到信息双向沟通的效果。目前,高校广泛采用这种方法,其表现形式或者以讲授理论为主,案例教学只是例证作用;或者以案例为主进行课程理论的讲解分析。

2.案例讨论法

案例讨论法应该是在教师的主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而进行的讨论分析的教学方法。教师在组织案例讨论时可以采用引导、指导分析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来扩展学生思路和启发学生的思考;也可以采用提问、设问、反问、提示等形式引导学生讨论分析,鼓励学生大胆根据自己的观点归纳总结。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教学应主导讨论的方向和节奏:学生讨论过于激烈兴奋时,教师要及时调整;学生讨论过于沉闷,思维停滞不前的情况下,教师则要通过引导、启发来拓展学生思维,引领学生展开讨论,调整课堂气氛;学生讨论内容偏离主题,教师应及时纠正并帮其理顺。实践证明,通过课堂的案例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思考,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了学生表达技巧和实际操作能力,能达到较好的教书育人的效果。

3.案例模拟法

案例模拟法是指由学生通过饰演案例中的角色充分体会法律在现实生生活中的运用,加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采取此种方法要求教师课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选好案例剧本、道具、布置简单的模拟场景等,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其体会法律在生活的魅力和意义,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案例教学法

与讲授法要有机结合传统的理论教学法是一种单向的教学模式,它充分体现了教师对教学的整体组织和掌控,能较好地解释分析法学概念、原理和法律条文,它最大的优势是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而案例教学法则是一种启发、引导性的教学方法,它从生活实际入手,能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操能力,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只有更好地把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有机结合,把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巧妙地渗透到案例教学当中的同时,又把典型的现实案例融入到法律理论知识中,真正做到以例激趣、以例明理、以理析例、以理证例,两者有机结合,达到更好的课堂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基于上述分析,特设计以下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教学中,可在课堂上引用导入案例,即启发性案例,通过案例情陈述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学生可带着问题边听取教师讲授法律知识,边结合案例思考问题,法律知识点学习完毕后再回过头来分析案例。比如,在讲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内容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前可导入如下案例:果农张飞与水果批发市场的个体商户王刚签订了一份蕃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7月底以前交货,张飞因家中有事不能如期交货,决定8月3日办完事后交货,不料8月2日天降冰雹,蕃茄被毁,故不能交货。这种情况下张飞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呢(提出问题)?案情陈述完后向学生讲解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当学生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后,导入案例中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教师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分析,学生便可以轻松掌握课堂教学内容了。

四、结论

实践证明,案例教学一种比较适合当今教学培养目标的教学方法,普遍受到学生的欢迎,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也体现了诸多的优势,但对教师在案例选择、课堂组织和掌控、多媒体的运用等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教师必须不断深入调研、参与实践才能筛选更多有代表性的案例素材讲解,弥补课堂教学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才能为学生提供更多样化的教学手段,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156.

[2]舒胜.高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实践与探索[J].高职论丛,2011(9).

[3]杨春娇.工商管理类经济法课程安全教学法的探悉[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9).

◈ 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说课比赛课件

各位老师好!

洪荒久远的原始社会开始,经济就已经产生了,千千万万年来,经济时时刻刻的在人类栖息地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100多年前,伴随着世纪狂人尼采那句著名的呼喊,:“上帝死了,我就是上帝。”在思想界掀起的狂风暴雨,经济法才横空出世,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整个经济世界带来了重估一切价值的惊涛骇浪。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制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今天,就由我——人文科学系市场营销专业教师肖芳和大家一起探讨《经济法》这门课程。下面我将从课程整体设计和教学实施两大方面8小点来进行阐述。

一、课程定位

古语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经济法是高职高专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也是工具性课程。与之同修的课程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因为,法律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人不自觉,再严的法律也无用,康德曾感叹道,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只有两样东西,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学生只有坚守道德底线,掌握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才能在应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经济管理、经济贸易活动领域相关问题大展身手,才能在学习后续课程《管理学》、《商务谈判》、《营销学》等课程时拿捏准确,不失偏颇。所以,《经济法》在市场营销课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将学生培养成为新的实用型专业人才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课程设计

为此,我们确立了与之相配的课程设计,那就是秉持“能力本位,就业导向”的高职教育理念和思路。孔夫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要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学习。在教学相长中将“教学做”融为一体,不但要教会学生怎么走路,还要交他怎么走才是合适的。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练”为主线,“岗位要求”为主要目标来开展教学工作,达到不管洋文凭土文凭,能抓住市场就是好文凭的就业形势。

三、内容选取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院相关学生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能力项目来确定教学项目,以职业能力的形成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为了结合实践,为突出本课程特点,将本课程内容进行了整合。分为两部分,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

第一部分理论教学,为了将来与学生的就业岗位对接,根据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运用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我们对课程内容进行了改革,突出学生将来到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打破了学科体系,将《经济法》整合为七个单元即经济法绪论、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维权法,重点讲授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实践教学,根据高职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以及我院商科院校的特点,我院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重点强调实践性教学,突出七个单元基本理论知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我院的实践教学始终把育人放在第一位,并根据学生当前的就业形势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实训大纲要求,将学生实践教学内容分为7个实训项目。每个实训项目包括四部分内容:实训目的、实训内容、能力训练、学习情景。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采取签订合同、录像观摩、案例分析、法律咨询、观摩开庭、模拟法庭等六种不同的实践教学形式。

四、内容组织

确定了内容后,将各个模块所需的课时按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分配。大家可看到PPT上的详情。这样学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学习和训练,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并应用经济法学理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让学生在企业工作过程中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公司、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帮助学生合法地进行自主创业。

本课程中以认识经济法和相关概念出发,让学生掌握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度;然后要求学生边学边做,教师边教边总结评价,掌握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

五、教学组织

通过教学活动,完成以下教学目标

1.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3.培养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将这种情感内化成高职学生遵纪守法、自觉自律的强大动力

以“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单元为例来阐述教学过程。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打破了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学科教学课程模式,将其转变为以工作任务及典型案例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在教学实践中,按照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采用项目化教学的方式,通过实际案例导入课程展示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来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引发学习兴趣,训练法律思维能力。

1.案例导入(利用多媒体展示案例)(2分钟)

刘某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缺陷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请同学们自由讨论。

选取与教学项目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设置一系列问题情境以引起学生的

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任务呈现(8分钟)

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

请同学们自由讨论。

以前面案例中揭示或隐含的问题向学生发问,进而提出学习性工作任务,以明确学习目标。

3.规则讲解(5分钟)

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有三个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具备,方为充分条件。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是生产者缺陷责任的免责规定。

讲解要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条文与规则。规则讲解起支撑作用,强调 “必须够用”,以支撑工作任务的完成。

4.师生互动(10分钟)

讲授的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疑点、方法、要领、标准等设置提问,可视内容穿插一些小案例进行启发引导与讨论,形式应富于变化,通过角色扮演、分组辩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5.项目训练(15分钟)

布置配套练习,限时完成(训练项目与任务呼应)

6.课堂小结(3分钟)

总结一节课的重点、难点,便于学生复习。

7.布置作业(2分钟)

针对一节课的重点、难点设置综合案例,要求学生独立分析。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说学情

1.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2.设置问题情境、启发式教学

3.观看影像,开展课堂辩论教学

4.走出校门,加强实务操作能力训练

5.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结合经济法课程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本校学生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我们注重了课堂学习与企业实践相结合,知识技能传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学生模拟训练与面试考核相结合。

七、教学资源

1.教材

2.教学参考资料

3.配套实训实习资料

4.实践性教学环境与条件

5.网络教学环境及资源

八、教学考核

1.实际模拟演练和考核,根据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2.调查了解设立公司的程序,进行过程考核。

3.课堂辩论,分配角色由学生相互辩论,根据小组讨论、个体态度及表现结果评定成绩。

4.笔试,评价学生应用给定的案例及资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利用笔试、面试、小组讨论、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等多种考核方法,全方位、多层面、立体性地考核学生运用相关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经济法考核评价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评价的方式分平时考核、实践考核和综合考核,课堂考核占10%,作业占10%,实训占20%,期末考试占60%,评价的标准也不局限于同学之间的比较,可采用学生个体的纵向比较,即关注学生的进步程度,充分体现教学的人文化理念,评价的主体也可采用自评和互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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