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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租房心得体会(收藏十八篇)

发布时间:2019-10-29

城中村租房心得体会(收藏十八篇)。

⬔ 城中村租房心得体会 ⬔

一、“城中村”:推进城市化发展中出现的现象

我省已经确定了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必由之路,而“城中村”则是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当中出现的现象。

所谓“城中村”,是指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化快速推进而把周边地区部分村落及其农用地一起纳入城市用地的范围,使大部分农用地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而在征地过程中返还给乡村的用地和以前的村民住宅用地、自留山等则维持征地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在维持征地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土地上以居住功能为主、且深受城市影响的农村社区就被称为“城中村”。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发展,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原先城区周边的村庄,现在区域位置上已成为城区的组成部分,成为一道城市建设发展中的特殊景观——“城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在行政上已是城市的范畴,属于街道管理,但“城中村”仍然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管理体制。“城中村”农民的土地大部分已经被国家所征用,不再从事农业耕作,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第二、三产业及土地收益,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二、“城中村”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是发展中出现的现象,也给城市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空间,但是,“城中村”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

由于“城中村”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造成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低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建筑风格与城市规划不够衔接,且往往含有院落和小块菜地、猪圈等,房屋容积率低,土地利用十分粗放。同时,“城中村”的土地区位条件相对优越,土地的产权又属于村集体所有,这样,优越的区位条件和相对于城市低廉的土地价格,使“城中村”中不规范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特别活跃,导致由于规划和基础设施改善而使土地升值的部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2、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

“城中村”周围已经被城市社区所包围,而“城中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区,它既像城市又像农村,既不是城市又不是农村。从管理体制上考察,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与农村社区的管理体制有较大的区别,它们在“城中村”形成矛盾和冲突,有时又会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城中村”的性质使城市管理部门管不到,街道、村、镇管理又不力。这样,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受利益的驱动,乱搭乱建成风,违法违章用地十分普遍,住宅用地严重超标。

3、人口构成多元,社会治安堪忧

“城中村”的人口构成十分复杂,并不是以前所认为的城乡二元结构。据调查,“城中村”的`人口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是当地的原有“村民”(部分村民的户籍实际上已经成为市民),其次是租用“城中村”村民住宅的城区市民,第三是来自外地、职业构成十分复杂的外来人口。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租金低廉,“城中村”容易吸引外来人口,出租房中聚居了大量缺乏有效管理且职业构成和宗教信仰十分复杂的人员,因此可能成为滋生“黄赌毒”的温床和违法事件发生的策源地,这种状况的存在制约着城市的健康发展。

⬔ 城中村租房心得体会 ⬔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2 乙方须合理使用甲方租赁物及设施、设备,防止人为损坏。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广州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租赁用途: ;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此房屋仅作为家庭居住使用,不可作为商业(营业、办公等)、仓库、员工宿舍等用途。

如乙方因生产需要须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扩建或影响主体结构的,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若须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5 在租赁期间,若乙方使用厂房天面及改变外墙、消防设施或使用公共区域等行为,须书面形式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清理拆除。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做好安全、防火、综合管理等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消防及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使用租赁物业妥善保管自身财务,消除租赁物业的消防及安全隐患。如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及消防事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 本合同租赁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物时,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叁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第__ _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4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后3日内前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支付双倍租金,乙方超过10日仍未办理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

乙方不再续租时,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后3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如租赁物发生损坏和修改,概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__ _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期: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

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7)物业管理费( 年 月 日前) 由甲方承担,(7)物业管理费( 年 月 日之后)由乙方承担,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扩建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接书面通知后及时迁离,同时结清所有费用并办理租赁物移交手续。

相关费用支付方式:(□现金 □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2倍的款项作为赔偿。提前终止合同后,甲方仍需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承诺不从事违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等活动,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在房屋租赁期内。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及向乙方支付当月租金2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给乙方。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 乙方逾期7天未缴交租赁费用或水电费,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促使乙方缴款,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四)乙方在该房产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该租赁物被国家或政府部门征收,拆迁、改造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在提供国家或政府部门相关文件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

(五)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如有需要,必须经甲方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4.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租赁合同及有关审批手续,办理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本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所产生的税金。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产使用权,本合同自动解除。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可直接送达,也可采用邮递方式送达,邮递之日即视为送达。地址以本条约中约定的为准,若一方的地址发生变更,应于发生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时,甲方可将通知直接张贴于乙方租用的租赁物门上,视为送达。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

(三)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或解除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必须依时迁出,将其个人家具杂物全部搬走,并将房屋打扫干净。如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箱物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租赁期间,任何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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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18个村庄改建立项工作已全部完成,开发商全部确定。

(1)兴隆寨村改建项目。涉及1684户,目前征收工作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情况:兴隆寨村占地135.08亩,安置面积49万平方米,规划建设14栋高层,共分三个地块进行安置房建设。

(2)南村改建项目。涉及1018户,目前征收工作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情况:南村安置房占地91亩,安置面积40.5万平方米,规划建设10栋高层,现已全部开工建设。

(3)浅井头改建项目。涉及1092户,目前已完成征收741户。安置房建设情况:浅井头村共需安置房45万平方米。规划浅井南路以西安置地块占地72亩,规划建8栋安置房。

(4)遇驾沟、小所村改建项目。立项、控规已完成,征收工作已开展,目前正在根据公示情况进行规划调整,同时对两村安置量审核,安置区场地完成三通一平,已完成地质勘探文物勘探工作,近期安置房即将开工建设。

(5)七里河村铜锣湾广场改建项目。立项已批复,土地挂牌进入程序,胶鞋厂地块已拆迁完毕,文物勘探已完成,安置房即将开工建设。

(6)王府庄改建项目。涉及198户,目前王府庄村已签订协议124户。

(7)符家屯村改建项目。该村占地面积441亩,1300户,4000人,现有建筑面积约86万平方米。2xxx年12月6日,区政府与升龙公司签订开发改造意向协议。今年7月该区域的控规,经市规委会讨论通过。目前,该村与开发企业已完成洽谈,安置区域已确定,同时安置量审核正在进行。

(8)同乐寨村改建项目。该村占地面积349亩,726户,2200人,现有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今年7月该区域的控规经市规委会讨论通过,目前,工作重点为加快安置量审核、制定详细开发改造安置方案。

(9)唐村改建项目。该村占地面积451.77亩,1215户,4865人,需安置面积52万平方米。2xxx年11月编制完成的控规评审稿中,本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及规划道路占用该村175.74亩土地,可用于开发和安置用地276.03亩。按照控规中的容积率,可建设总建筑面积(含安置和开发)仅为101.65万平方米,安置开发比不足1:1。根据控规所设置的容积率必须有350亩土地才能满足唐村改建需要。

(10)西马沟、三岔口、大所三村改建项目(洛阳西部生态城)。对西马沟村的所有企业、民宅、无证户逐一进行排查并核实情况,开发成本估算工作已完成,已与规划设计院对接,正在对该项目内的基础设施成本费用进行估算。

(11)谷东、谷西、尤东、尤西、王湾五村改建项目(洛阳西部科技城)。五村总占地面积7263.2亩,5638户,16575人,现有建筑面积约236万平方米。2xxx年4月16日,区政府与金运佳集团签订开发建设洛阳西部科技城项目合作协议。目前,五村地面附属物丈量已基本完成,人口、户籍、宅基地已完成锁定,土地测绘成果已出,正在与开发企业、规划设计院编制优化开发安置方案。谷东、谷西两村审核安置量的资料已准备完毕,待上报市旧改办进行审核。

二、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科学规划,高标准推进城市建设。一是实现控规编制全覆盖。区政府结合城中村、旧城改造,科学编制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城市建设在规划的指导下科学、有序、健康进行。二是坚持高标准规划建设。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龙形经济产业带规划,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规划引导,在龙头经济板块,规划建设一栋369米的超高层地标性建筑;在龙身经济板块,重点打造涧西工业历史文化街区;在龙尾经济板块,重点打造的洛阳大学科技城。三是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相统一。结合商业区域设置,在城市建设中科学规划商业和商务设施,通过城市更新实现城区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城区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和谐征迁,多层面保障群众利益。一是注重政策宣传引导。科学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外出参观、环境对比等形式,使群众明白征迁改造带来的好处,积极支持、参与城市更新改造。二是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和专业队伍的作用。抽调近200名机关干部组成征迁工作队员,会同各村两委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调动征迁干部的积极性,区委在去年提拔任用18名表现突出的征迁一线队员基础上,今年又拟拿出20个科级岗位,用于提拔在征迁改建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工作队员。同时对各办事处、项目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等业务培训,为完成两整三新四清查工作奠定了基础。三是依法阳光操作。按照征迁工作零违规、零强拆、零事故的原则和依法、阳光、和谐、安全的八字方针,严把征收过程的各个环节,将征迁安置公开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征迁工作的公开、公平、阳光、和谐,维护了全区征迁工作的稳定。

(三)强化招商引资,确保群众妥善安置。一是招大引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大招商、招大商、选大商上下真功夫,打破固有模式,采取规划、土地手续同时进行的推进模式,服务招商引资,提高改建工作的效率。目前,全区18个城中村、城郊村、城边村全部完成招商引资工作,并全部完成改建立项工作。二是优先安排安置房建设。将安置房建设作为城中村改建的重中之重,优先安置地块的征迁工作,优先上报安置区域规划,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大力支持。积极筹措资金,先后与农业开发银行、洛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落实融资计划,优先安置地块的征迁。

三、存在的问题

(一)城郊(边)村改建安开比的确认问题。一是城郊村按照村民人口数确定安置量,如按1:2.3安开比推算开发房数量,将使经济测算无法平衡,因此需确定城郊村的安开比认定办法。二是城郊(边)村货币补偿资金量大,主要是:农用地征收过程中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土地报批等费用高;拆迁企业量大,补偿资金大;安置面积外,一、二层住宅需货币补偿的面积大;基础设施投入较多。三是城郊村开发的商品房房价要低于市区成熟地段商品房房价。

(二)安置地块土地摘牌问题。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区城中村改建正全面推进,在村民安置房摘地及申请办理建设手续中存在较多问题。根据城中村改建的目的,村民安置房办理为全产权房,因此安置地块需要挂牌或协议出让。按我市现有政策,若由村委会摘得土地,而村委会又没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不能为村民办理产权手续;若由引入的开发企业摘得土地,政府须按政策将企业代缴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企业用于安置房建设,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将被认定为收入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同时以开发企业名义办理产权证需缴纳相关税费。如我区符家屯村改建需安置面积48.5万平方米,办证等相关税费约为1.2亿元。城中村改建村民安置实际为拆旧建新,不应交纳相关税费,亟待解决。

四、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要加快房屋征迁进展。对于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兴隆寨、浅井头、南村等村,加快剩余户的征迁,确保整体改造全面实施。同时,依托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和村两委的力量,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使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加快推进小所、遇驾沟、西马沟、符家屯、同乐寨等城中村改造征迁,并把以上项目的安置房建设区域作为征迁重点,确保这些村的改造正式启动。

二要全力推进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今年新实施的旧城城中村棚户区改建项目,在时间节点上完成目标任务,确保小所、遇驾沟、西马沟、符家屯、同乐寨项目安置房开工建设。通过安置房的开工建设,打消群众疑虑,促进征迁工作。

三要多方联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梳理改建项目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向市里反映,加强与市规划、土地、旧改、财政等部门沟通,逐步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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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 制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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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规格及用途:规格为 一房一厅套间,仅租与乙方作为住宅用途使用,不得作为生产加工场地或存储危化品用途;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租用期限:无固定期限。

1.如甲方要求乙方搬离,本协议自动终止,并将已收取的该月房租退还给乙方;

2.如乙方主动要求退房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当月所收租金不予退还;

3.付款方式:乙方按月支付租金,另多交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租金、押金以现金结算;乙方租住未满半年以上退房的,押金不予退还(甲方要求乙方搬离的除外);

4.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水、电费由甲方每月收取房租时登记水、电表度数结算,与房租一并收取。

5. 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并没收押金。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15天的;

6.乙方入住应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注意用电用火安全,禁止使用电热棒, 煤气热水器应通风使用,出入谨记锁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用电、用火或煤气等事故责任及因被盗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交付使用时的给排水设备,电、门窗设施有损坏的(如水头、水管、电插座、灯泡、漏电开关、门锁、排渠等),应马上向甲方提出,由甲方维修或备案;交付使用后,上述设备如发生损坏,由乙方全额承担维修费用;

三、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对方。乙方应尽快清理场地,交回钥匙,并由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后,方退回押金(不计利息)。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方可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20  年  月  日  日  期:20年  月  日

城中村租房协议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XXX路XX#XX单元XXX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面积、设施情况

1、出租房屋面积共XXX平方米(建筑面积)。

2、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壹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家住房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XXX元(大写: XXXXX)。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XXXX元整,同时缴纳押金XXX元,押金在租赁期满乙方归还钥匙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使用费及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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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住址: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正原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坐落在矣六街道办事处渔村社区一组号,房屋面积平方米,卖给己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00000元。此价款含房地合一价。

三、付款办法: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后,即日起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今后若遇国家占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及回迁安置房政策。

五、乙方使用该房屋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今后社区及小组对该房屋的一切事项均由乙方全权办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本合同双方遵守执行,不得反悔违约,否则惩违约方房屋买卖价款的双倍违约金600000元,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条款双方认可无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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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租备号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路_______街

(巷、里) 号____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注:期限超过20_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

季、年)的第____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次月租金给甲

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 人民币) 元保证金(可

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

全、消防安全、治安的、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

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

当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

屋,应提前____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

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了确保双方利益,房租支付的方式采取押一付三的方式,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按季度结。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温馨提示:

1.事人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2.备案状态查询网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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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发〔2003〕43号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审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指导区领导小组及城中村的改造工作。

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为:

(一)村民,村民委员会;

(二)由村委会组建并授权的具有合法资格的建设发展公司;

(三)有实力、有资质的开发建设企业。

八、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确定程序。

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及有关要求,指导村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经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的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领导小组、城中村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性综合研究,拟定方案,由区领导小组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计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具体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集计划、规划、市政、供电、消防、抗震、园林、环保等部门和专家对拟进行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复,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十一、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提倡、鼓励易地置换。易地置换的,应整村迁移,由城中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另行征用划拨土地,土地指标原则上按每人65平方米计(包括居住用地、生产用地及经济发展用地)。

城中村就地改造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除村民住宅用地之外其余土地可以进行招商引资、有偿开发,开发所得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和发展。进行整村迁移的城中村,腾迁出来的集体土地,应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用于经济发展。

(二)属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所有城建费用一律免收。

(三)除安置村民居住用地外仍有较大面积剩余土地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给村上留作发展经济。对用于发展村经济的建设工程,配套费减半收取。其他城建收费项目除了质量监督、劳保统筹外,一律免收。

其他多余的土地,按照我市土地储备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拆迁房屋等腾迁出来的土地和其他非农业性生产用地,允许进入市场交换或进行适度开发。

(五)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实行“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方针,由城中村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经村民大会同意后报所在区领导小组审定。拆迁安置工作由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实施。

(六)新村建设。城中村改造的建设活动一律由该村所属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其公司资质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七)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设活动,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城中村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有权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对乱搭乱建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拆除。

(八)市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各级管理部门停止对该村的土地征用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确需建设的工程,应在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指导下进行。

(九)对城中村过去或在建建设项目的处理。对于在改造以前已经建成或在建的房地产或其他建设工程,在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合格无隐患的情况下,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法补办建设手续。并可以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第十条和本办法有关配套政策分别办理。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并且无法改正和补救的或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无法补救的,必须拆除。

十二、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方案予以纠正。

十三、城中村范围内的一切住户,都应积极支持对城中村的改造。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机牟取个人私利。凡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2003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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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正原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卖给己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此价款含房地合一价。

三、付款办法: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后,即日起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今后若遇国家占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及回迁安置房政策。

五、乙方使用该房屋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今后社区及小组对该房屋的一切事项均由乙方全权办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本合同双方遵守执行,不得反悔违约,否则惩违约方房屋买卖价款的双倍违约金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圆),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条款双方认可无争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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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

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低水平住宅组成的配套不到位、功能不齐全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有条件实施改造的村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的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居住舒适、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现代城市社区。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以村民委员会为开发改造主体,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自下而上运作的原则;坚持整合土地、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共同提高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依村定策、尊重民意、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乡(办事处)、村(社区)自行组织改造,或者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自行实施城中村改造,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运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需要,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可突破现有村庄限制,用地范围应尽量规整,支持相邻的乡(办事处)、村(社区)联合、成片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迁。

第九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改造地块的现状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社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利用原有村民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成片住宅用地相连的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空闲地、废弃地等优先用于安置房建设,确保村民回迁。

第十一条 在安置征迁村民过程中,确需实施周转安置或重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周转用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处置手续,项目区域内用地(含周转用地)征收补偿后按规定办理净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按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具体要求,将腾出的剩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市政府统一征收。

第四章 征迁安置

第十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征迁补偿工作。征迁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房屋征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安置房面积、出让土地面积,并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征迁人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制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1.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为准,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迁房屋,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组织确认后给予合理补偿。

2.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具体情况,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3.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被征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4.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

⬔ 城中村租房心得体会 ⬔

推进“城中村”改造,是落实省、市有关推进城市化进程决策、拓宽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区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市整体形象、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居住坏境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市今年工作报告中承诺的十大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之一。为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今年上半年,睢阳区围绕如何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议题,多次组织召专项会议,研究讨论此项工作,分析我区当前“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认真查摆,寻找差距,明确重点,力争实现突破。并根据我区“城中村”改造现状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加快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缓解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目标,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为动力,在切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行政、法律手段,从管理体制、物质形态、经济组织等方面,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多种形式,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一)目标任务。我区与市政府签订了城中村开发改造目标任务有:1、城市规划内城中村改造10个,涉及房屋征收面积115万平方米,要求安置补偿100%,开工建设率60%以上;2、城市规划区外产业集聚区村庄改造11个,涉及房屋征收面积55.9万平方米,所占应开发改造的比例不低于50%,要求安置补偿率100%,开工建设率60%。

(二)改造重点。20我区依据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去实际,确定沿神火大道两侧的10个城中村为改造重点,兼顾华商大道、北海路、南京路等城区主要干道两侧的城中村开发改造。

神火大道两侧的10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是:

10、赵付庄村(河南省泰宏房地产有限公司),

目前除东西乔楼村以外都已向市城改办备案,正在准备申报相关材料,等待市城改办批复。

根据市城改办要求:三年规划内和三年规划外签订意向的项目都可以向市城改办予以备案。目前,新城、宋城、古宋、东方、文化、古城六个办事处所有签订意向的项目都已向市城改办备案,已申报项目13个,其中已批复项目3个。

(一)目前已批复的3个项目是:

1、宋城办事处田林村,占地142.5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9.6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0亿元。由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现已征收完毕,等待开工建设。

2、新城办事处范庄村,占地120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8.6万平方米,总投资约7.56亿元。由商丘邦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现正在走征收程序,已测量完毕,正在公示。

3、新城办事处周庄村,占地62.67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7.2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亿元。由河南神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现正在走征收程序,作前期测量。

(二)已申报市城改办的10个项目是:

1、宋城办事处小郭庄村,占地155.7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1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亿元,由河南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

2、宋城办事处五营村,占地79.4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8.69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5亿元,由河南国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3、宋城办事处张吉庄村,村盘占地183.864亩,涉及征收面积8.7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9亿元,由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4、宋城办事处许楼村,占地897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59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7亿元,由北京华盛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5、新城办事处李汉庄村,占地157.81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1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4亿元,由商丘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6、新城办事处孟庄村,占地99.8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8.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4亿元,由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7、新城办事处刘庄村,占地224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15.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8.5亿元,由商丘市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8、新城办事处刘庙村,占地163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10.7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5亿元,由商丘荣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9、新城办事处王楼村,占地59.07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2.6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亿元,由商丘市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10、新城办事处宋楼·蔡庄村,占地360亩,项目涉及征收面积约32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0亿元,由商丘市华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市城市化建设的关键之年,“城中村”改造关系到我区乃至全市的安居工程建设,关系到成千上万老百姓住房条件的改善,虽然问题很多,困难很大,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按照“一点多线全辐射”的工作思路,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强力推进宋城办事处田林村改造,寻找突破口,田林村房屋现已征收完毕,房屋拆迁面积9.6万平方米,位于神火大道路东杨楼村委会,东临银河路、南临蓬莱路、西临神火大道、北临天祥花园,占地面积142.5亩,共257户,总人口731人,预计总投资约10亿元,由商丘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规划、土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下一步,我们还将协调土地、规划、住建、财政、调发展和改革,加快审批程序,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以神火大道两侧城中村改造为重点,强力推进田林村、堤湾村、张吉庄村、三里桥村、五营村、小郭庄村、宋路口村、东西乔楼村、李庄村、赵付庄村等10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加快申报、审批、征收进度,以上10个项目除东西乔楼村以外都已在市城改办备案,正在准备申报相关材料,等待市城改办批复。

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在工作中积累经验,在神火大道两侧做足文章,以点带线,逐步延伸到华商大道、南京路、归德路、北海路等城区主要干道,最后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我区全面铺开。

近年来,我区“城中村”改造虽然已做了大量工作,一些局部改造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实施,部分村已经拟定整村改造规划。但总体而言,我区“城中村”改造相比周边县、市,进展依然较为缓慢,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主要原因是:

今年1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县、区级以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完全区别于过去的房屋拆迁。过去的拆迁,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商业开发,拆迁户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新的条例颁布后,房屋征收的主体是政府,并且不依任何盈利为目的,既能充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在过去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不和谐因素,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立了新的法律依据。而结合我区实际,虽然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已经成立(睢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睢阳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但实际上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依然延续着过去的运作模式,由所辖办事处直接参与房屋的丈量、测绘等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既不能规范地完成各项征收程序,更不能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使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陷于被动。

土地问题事关规划、征收和安置补偿等问题,涉及村民的根本利益,是各地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公认的“瓶颈”问题。目前,我区“城中村”涉及土地的问题依然较多。比如宅基地证问题较多、集体土地房产如何流转、村集资建设的农民新居如何明晰产权,缺乏统一的操作办法,导致确权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由之路,但又没有现成的模式和完备的法规可循。大多村认为 “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支持仍不够到位。如“容积率过低”是开发企业多次强烈反映的问题,这也关系到“城中村”改造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同样的地段,如果是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则会获得较高的容积率,市政项目次之,“城中村”改造项目则最低。

我区城中村“撤村建居”工作已实施数年,但其实是“招牌换了、户口变了、实质未变”,“城中村”在土地权属、经济组织和行政管理体制上仍较大程度地保留了农村的旧模式。“城中村”村民被“边缘化”, “建房待拆”是大多数城中村的主要特征。占据我区四分之三的“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居住人口密集,安置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一是充分发挥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置专职和专业人员,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以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研究。二是要进一步理顺关系,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书,缴纳保证金。三是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也要相应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定期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送各种材料,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提高改造工作指挥体系运转的效率。

一是尽快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的政策意见并汇编成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在具体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切实做到各部门协调配合,制定简洁清晰的办事流程指引,切实开辟一条“城中村”改造的绿色通道,使各改造主体能高效、顺畅地完成各项审批手续。三是按照市政府城中村改造三年规划要求,区政府有权收回项目签订框架协议半年内未动工的改造开发企业的用地资格。

居民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直接关系者。他们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着眼于长远的社会效益,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切实尊重村民的合理诉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配套出台有关征收安置补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保障措施,以利于消除村民的思想顾虑,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同时,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从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参与“城中村”改造。

政府要把“城中村”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范畴,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全区的“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长远规划,以形成各村编制改造规划时赖以参考的规划框架。在做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地域功能定位,做好各村的改造规划。

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指导各城中村做好规划、报批、报建、筹资等工作。要逐步解决“农转居”改制遗留问题,为“城中村”改造扫除障碍。

在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查处机制,始终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确保城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处理、早控制,对重大违法建设及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为城中村改造营造优良的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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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最后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3日 已经被浏览 165 次 “城中村”,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这些村落位于城区边缘,虽然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

城中村改造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相应补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近年来,全国一些省市陆续出台的有关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可以找到涉及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内容。归纳起来,基本采用以下三种补偿安置办法的其一或组合:

1、“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

2、“征地法”,即先将土地变性质征用,再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3、“协商法”,即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相互商量决定补偿。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盈科土地律师团队提供的服务包括:

1、提供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2、提供城中村违法建筑拆除情况下的法律咨询及服务;

3、为“村改居”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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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

杨永梅段红平

摘要:城中村改造是21 世纪中国市长们经营城市的最重要的工作。但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地方财政、开发商、村民三方激烈的利益博弈,所以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各地创造了五花八门的经验,征地补偿标准差异也相当悬殊。尽管村民对待城中村改造态度不一,但政府强势推进的态势十分明显。

关键词城中村补偿标准征地

作者简介:杨永梅,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段红平,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88-02 从狭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

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

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

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

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城中村改造实质是调节政府、业主与改造单位三方的利益,其中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处于主导地位。但政府主导并不在于大

包大揽,而在于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运作,培育市场和 发现微观利益主体,促使市场主体自行组织资金力量来推动城中

村土地流转和经济的发展。而法院主要是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

件,明晰产权,理顺关系,化解各方矛盾,为城中村改造扫清障碍。昆明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城中村”普遍存在建 筑抗震安全未设防和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

套、治安混乱等问题,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已成为 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从法律角度讲,“城中村”的改造也

是十分必要的。

一、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的法律依据

昆明城中村改造的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集体土

地上附着物的拆迁;(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

上房屋拆迁;(3)《城乡规划法》——违章、违法建筑的拆除;(4)《物权法》——对于私有房产的保护。

城中村房屋拆迁中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国

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实施条例》: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很少采用司法强迁,而农民没有救济手段,上访现象突出。昆明市城中村改造的法律依据除了上述内容,还包括昆明市

已出台的相关政策: 一是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

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是昆明市城中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

见;三是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四是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五是昆明市城中 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六是昆明市城中村改造 土地公开交易办法;七是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重建改造实施办 法;八是具体村社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

二、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的流程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的基本流程如下:(1)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提前介入,基层组织、企业共同参与,区(县)政府编制拟 改造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2)在取得国土部门、规划部门 审核意见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交基层组织依法 表决并出具承诺文件;(3)区(县)政府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上报市规委审批;(4)区(县)政府将经审批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 划》上报领导小组备案;(5)区(县)政府将拟改造片区用地报征收 回后报入市土地储备中心;(6)以《城中村专项规划》为条件进行 土地处置和公开交易;(7)中标企业按《城中村专项规划》完善项 目立项及相关行政许可;(8)进入正常项目运作程序实施建设。

三、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拆迁不属于交易,拆与不拆没有商量。拆迁的目的不是获得 房屋,而是获得土地。拆迁的实质是土地征用, 是另一个主体利 用政府权力征用,而不是政府征用。拆迁的结果是土地由一个民 事主体变更为另一个主体,这个主体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另一 个民事主体。拆迁属于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剥夺,法律上叫作征 收、征用。

昆明市城中村拆迁改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一)拆迁人的法律地位

拆迁人的法律地位有问题,赋予一个民事主体拆迁另一个民 事主体的房屋,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之间的法律行 为就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但是拆迁民事主体却能够借助行政 强制力完成拆迁。

(二)拆迁补偿的主体有误

承担拆迁补偿的主体有误,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顺

序,拆迁人不是自被拆迁人处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是从国家 土地管理部门出让获得,则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收回已经 出让给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为相应补偿及退还出让金,因 此,补偿人应当为国家而不是开发商或者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其他 人。

(三)拆迁补偿问题

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商与被拆迁者利益 ◆社会观察

2011 · 02(中)

之间,会首选开发商,考虑和保护被拆迁者利益自然就少。昆明 市根据《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 定,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主城区

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为:市中心一环以内6500 元/平方米;一环至二环之间5500 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4500 元/平方米;北边片区4500 元/平方米;东边片区3500 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4500 元/平方米;西边片区4000 元/平方米。按这个补 偿标准,老百姓拿着这点钱在原来居住的房子周边再去买房子,根本就买不起。

作为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

护。《民法通则》第71 条也可理解为:财产所有权应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见,对非住宅使用人拆迁补偿问题 解决得好坏,直接影响房屋拆迁的进程。而且,非住宅使用人一 般为法人单位,拆迁对他们造成的损失肯定大于住宅拆迁的损 失。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又滞后于实践,所以,《拆迁条例》要求兼 顾拆迁房屋使用人的补偿,做到有法可依,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角色错位

城市拆迁中提出的‘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口 号,本身就有问题。政府的职能或者角色应该是服务和指导,而 不应该是主导,城中村改造涉及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 有权,村民才应该是主体,应该由他们来主导才对。

政府既是强制拆迁的批准机关,又是拆迁纠纷的仲裁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与基本的法制理念是有冲突的。老百 姓习惯听政府的话,相信政府。但在自己的利益受损时,政府支 持的却是开发商,加上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法律的 救济途径不完善。面对法律的不公、开发商的强势,又没有政府 撑腰,被拆迁户感到十分无助。有些地方政府、拆迁公司和开发 商还合署办公,老百姓进拆迁指挥部根本分不清哪些是政府的 人,哪些是开发商的人,哪些是拆迁公司的人。

政府的角色定位错位,凸显了开发商的强势和被拆迁人与开 发商之间利益的不平等,导致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利益冲突事件屡 屡发生。

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法

律、政府职能、公众利益等多个方面。在城中村房屋拆迁中,由于 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的 原因,致使拆迁过程中的侵权、违约现象屡禁不止,使相关当事人 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城市经济活动,政府直接参 与拆迁补偿谈判是控制改造成本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掌握政 策优势的政府应作为操作主体,以系统、完整的城中村改造规划 为对话平台和判断标准,将城市的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在前期直 接介入与村民的谈判,对推动和促进城中村改造的进展是十分重 要的。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 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项:(1)主体合法原则,即一切国家行政 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律规范,一切行政相对人应严格遵守并

执行行政法律规范;(2)职权合法原则,即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 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程序法定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又 称为行政适当性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 且同时要合理、适当。

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有相关法律为依据,昆明市城中

村改造项目有其运作的基本流程,虽然满足了程序合法原则,但在 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中也存在问题: 比如拆迁人的法律地位;拆 迁补偿的主体有误;拆迁补偿问题;政府角色错位不满足行政行 为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因此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中不符合行政 法中的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不仅要合法, 而且同时要合理、适当。因昆明市城中村拆迁改造 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些不符合法律,比如说拆迁人的法律地 位有问题;拆迁补偿的主体有误;拆迁补偿问题;政府角色错位, 同时在拆迁赔偿中赔偿标准也不合理。因此昆明城中村拆迁改 造也不符合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原则。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包括:(1)城中村改

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确认问题;(2)政府与城 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的性质与地 位;(3)拆迁改造主体资格的确定及拆迁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实 体问题;(4)村内股份制合作企业自行组织改造及与其他机构合 作中的法律问题;(5)村外其他机构参加城中村改造竞拍过程中 的法律问题;(6)对违章建筑特殊处理的法律问题;(7)签订拆迁 补偿协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8)拆迁补偿协议履行纠纷的处理;

(9)对产权不明的房产如何进行拆迁的法律问题;(10)拆迁过程 中的证据保全问题;(11)对拆迁补偿标准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和 法律依据;(12)对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补偿问题。城中村拆迁改造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事。通过改造,改变了

城市的面貌,提高了城市品位;能拉动地方经济建设,带动相关产 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通过上缴税金,增 加了政府的财政收益。同时,城中村拆迁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 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的开发改造模式还 需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探讨和实践。总之,“城中村”的改造,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和工作,国家尚 没有对城中村的改造进行立法,也暂时没有立法的计划。正在制 定的《征收征用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对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的 征用问题,但是城中村的改造,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实际上是寻找 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接口的过程。随着改造的实施和完成,村变 为社区,农民变为居民市民,分裂的管理体系、保障体系合而为 一,不仅将为城市的发展创造新空间,也将使曾经的农村居民享 受到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积极 作用。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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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国各地稳步推进,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工作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借此难得的机遇和我县县城建设框架展开、城中村急待改造的大好时机,民主街党支部、居委会报请县委县府和镇委镇府同意,决定正式实施众益花园建设暨旧村改造工作,为提高此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强县富民步伐;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跨越发展、奋力赶超”的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响应县委、县府“解放思想、创新实干、加快发展、谋求突破”号召,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理念,通过众益花园的建设,实现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目标,有效解决城区扩建可用地紧张、民主街失地农民安置和劳动力转移问题等难题。

二、条件具备

经过前期大量的准备工作和多方考察论证,并经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园区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复使用,建设方案经专家及领导多方审核基本定型,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已是万事俱备。同时,县城东部新区建设如火如荼,芦湖公园竣工使用,作为县城唯一的景观大道——芦湖路,通车运行,众益花园的建设也是扮靓县城的重点举措之一,此项工作的正式实施迫在眉睫。

三、工作步骤及方式

1、改造方式及资金来源。(1)自建为主,多元筹集资金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我村在田兴建工公司的大力协助下,注册成立了“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居委会下属企业,负责园区建设和旧村改造工作(企业法人代表由我村担任,所有业务由民主街全权负责处理,田兴建工只负责管理和技术上的协助,不负责事项决策,不承担项目责任和利益分配。但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建筑工程优先由田兴建工承担施工。);(2)以“田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经营主体,申请金融部门贷款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拟发动村民自愿、自主融资1000万元,壮大资金来源;沿街商业用楼选择性地向村民和社会预租,作为先期资金,开发销售同步推进,第一年投入1500万元,以后每年投入1000万元左右。

2、分期分批工作方式。自2002年下半年以来,我村先后对村辖民居占地及承包地和非生产用地进行了全面丈量和规划,2003年4月迁移腾空公墓用地30余亩,聘请专家规划设计方案,拟建集商贸、居住、休闲、公益办公为一体完整的职能小区(众益花园小区),作为旧村改造工作的一期安置工程,该工程完成后首先能完成全村80%的居民的安置工作和解决全村60%从业生存问题。2004年10月委托淄博市勘察设计院对村辖民居进行了全面测量,建立了全县第一个村庄电子档案,通过调查摸底我村旧村民居区域共占地450余亩,居民户519户,动迁人口1305人(其中村民387户,768人;黄河搬迁户8户,39人;外地经商购房户124户,498人)。针对调查情况和我村姑娘出嫁不走、婚育人口大幅增长、地处县城中心面临失地、劳动力亟待转移等实际情况及全村生活生存着想,村两委经多次会议讨论核算,在完成一期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尚需280亩土地方能完成全村的拆迁安置工作(1305人×110平方米×1.3置换安置系数×0.0015换算系数=280亩),因此,计划在园区公益设施、商品用房、住宅楼建设的同时,对旧村区域进行详细规划,有步骤、有目的、分批次地拆搬迁旧村民居住房,按计划分批次的对旧房进行拆迁(详情见后“旧村改造工作实施进度安排”),合理做好被拆迁户的回迁和安置工作,并及时组织对旧村居民房占地的开发利用。

3、置换分配原则:分配和置换工作分两步进行。⑴、园区建设着眼于全村工作进行,其工作宗旨是:在确保全村每家每户在园区有一套经济型回迁安置住房的基础上,利用剩余优势土地,寻求有经济实力的合作伙伴,联合组建经济实体,形成长效经济来源,作为养区惠民的根本。⑵旧村改造工作要针对现有民居情况,遵照县城总体规划,分批次地对旧村房屋进行拆迁改造。首先对原始村民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进行评估,双方达成置换协议,对旧房予以拆除并收回土地使用证;对于年满20周岁尚无婚配的男性村民,既无房产又无宅基的,可直接申请楼房分配,房价按村民优惠价以现金找齐;对于其丈夫户口不在本村的姑娘户原则上按照村民标准拆迁置换,但是置换房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安置房中分配;对于持有民主街土地使用证的外来住户,一律按市场价格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依价置换;对于无土地使用证的本村居民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责成其补办土地使用手续;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或外地买房无土地使用证的,令其缴纳相关管理费后,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置换安置;对于60岁以上的持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户,原则上是在旧村改造工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进行置换安排,老人对新房产拥有所有权,有权对其出让、租赁、赠与、继承。对于不愿居住楼房且无意置换的老人,可将其宅基地交付居委会,入住村办老年公寓,由村集体赡养;对于未经报批,擅自在集体土地上构筑的房屋等建筑物,原则上不在置换范围,具体事宜另案处理。

4、利益权属和利润分配:园区开发和旧村改造置换所获利润,归本居委会所属全体村民所有。主要用途分为三部分;其

一、主要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加速滚动发展上,不断积累和聚集资金促进整村各项事业发展。其

二、用于建设各项福利服务设施(如:老年公寓、托儿所);为居民健全各项劳保措施(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安置和部署部分人员从事物业、环保、服务、保健、警卫、管理等工作。其

三、用于居民的利润分配。

5、旧村改造房屋置换和园区楼房分配方式: ⑴本次旧村改造拆迁不以货币进行交换,评估报告所评价格,做为回迁安置的参考依据。⑵回迁置换依据是原有建筑指标。⑶园区楼房分配采取人口指标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人口指标是指,在册的现有人口数,所占建筑总面积的人均平方米数作为参考基数配备指标)。依据园区住宅建筑面积和在册人口数,配备楼房分配基数指标,形成双指标(即:人口指标和楼房分配指标)。⑷村委针对全体村民和建筑形式制定统一的分配政策和销售价格,村民可依据政策和价格自主选择楼层、户型,遵循可配备指标收取房款。人口指标与分配指标相等的可按村民政策指标价购买楼房,指标不足或多余部分按市场价格找齐。⑸价位参考:指标价:(不含集体补助部分)单元结构:1000元/平米。市场价:单元结构:2100元/平米。(详细做法见细则)

6、园区建设及旧村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按照县“城中村”开发改造试点村工作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经多方研究讨论,现确定如下工作安排:

1、力争在2007年9月份园区建设工程破土动工,边施工边完善各项手续;

2、力争在2007年12月完成园区住宅楼的50%主体施工,同时做好二期拆迁工作的协议、评估工作;

3、力争在2008年10月前园区住宅楼工程主体竣工,沿街商住房建设开始;确保二期拆迁、安置工作完成30%,约计腾空民居占地40亩;

4、力争在2009年10月前,居民回迁、安置工作完成50%;沿街商住楼工程主体竣工;完善园区道路、绿化配套工作;确保二期拆迁完成,约计腾空民居占地100余亩,开发改造工作同时跟进,确保安置、开发工作完成50%;三期(中心路东侧)测量、评估工作完成;

5、力争在2010年12月前,居民回迁安置完成;确保二期开发改造工作安置、开发80%;三期拆迁工作完成50%,预计腾空土地110亩;

6、力争在2011年12月前,二期开发建设工作完成;三期拆迁工作完成,腾空民居占地320亩;

7、力争在2012年完成我村的“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

8、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其相应的阶段性工作细则及实施办法,如:“旧村改造旧房丈量核实办法”;“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居民购房户口资格甄别、确定办法”等。

四、本方案及未涉及情况,参照本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五、本方案经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六、为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我村党支部、居委会本着对党、对政府负责,对全体居民负责的原则,保证:在“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指示,适时做好各项群众工作,按期完成拆迁、置换、回迁、安置等各项计划工作,克己奉公,精心操作,向党、向政府、向人民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高青县城区办事处民主街党支部、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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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舟山市定海?房屋中介部中介,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以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租借甲方座落于约计房屋。

二、租房合同期为年,即年月?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他费用由?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为?,如拖欠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但一切后果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提供乙方等设施,费用由方承担。

六、?乙方在租房合同期内应注意爱惜房屋及内部其他设施,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七、乙方支付甲方押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合同期结束后,如甲方对五、六两点没有异议,应该立即退回乙方押金。

八、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间,有非常行为发生,和乙方在借用期间使用不当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及中介方无关。

九、乙方无权将此房屋转租给其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双方如有特殊情况不租借房屋,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与中介方无关。

十一、第二次付款应该提前10天付清。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水表起用度数为,电表起用度数为,煤气起用度数为?。

附录

中介公证方:舟山市海?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中介所

地址:定海?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电话:

经办:?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

注:(一、甲方出租人?二、乙方承租人?三、中介方)

本房屋租赁合同是上海市示范合同文本,由上海市房地局和上海市工商局共同拟定,上海以外地方使用只需做相应修改.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_____》、《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1-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____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使用,

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预租具体租赁期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约定。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

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________(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房型规格;居住面积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

B:家具: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_____机关进行_____。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元。该房屋总租金为元。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相关合同范本?租房合同范本?上海租房合同?广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的普通房屋租赁合同?简单租房合同?如何写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个人出租房合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_____委员会申请调解或_____,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经办人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编码:?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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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系电话: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个人租房协议书:

一、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及设备,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内的各种电器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电器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将承租的房屋在打扫清洁卫生后交还甲方,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之下。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甲、乙双方任何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金双方同意为捌佰元整。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上述金额的违约金。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要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6、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 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8、 本个人租房协议书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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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城中村”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城中村”一般是指在城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北仑中心城区核心区一般指新碶城区,范围应为:北至骆霞公路(含横浦全村)、南至泰山路(含千丈全村)、东至珠江路、西至富春江路。这个范围内现有22个行政村(实际24个村庄,约7。8万常住人口,约2。6万户),其中“城中村”有15个,户籍人口26650人,13952户,外来人口81200人。“城中村”在形成过程中虽然带来各种问题和矛盾,但无疑也在发挥独特的作用:一是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廉价的居住房,从而为本地企业提供了充足劳动力,这也是北仑快速发展的源泉之一;二是为村民和村集体带来了稳定收入。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带来“城中村”异常繁荣,有的村甚至已发育成内地小县城规模,如高塘村、沿海村,从而造成租赁市场火爆,村民和村集体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地租、房租。三是保留了传统的民俗。“城中村”的存在,客观上为北仑习俗提供了传承下去的土壤,北仑民俗是浙东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在北仑开发开放进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但同时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而且是问题多于作用。

1、违章建筑多。

由于“城中村”租房炙手可热,受利益驱使,乱搭建、乱加盖等违章建筑十分普遍,多年来这些违章建筑一直存在,并没有得到有效查处,给“城中村”下步改造带来巨大压力。

2、环境状况差。

由于“城中村”居住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环境不堪重负。“城中村”公厕不堪入目,基本上没有水冲洗,大多没有照明,甚至没有门窗。“城中村”垃圾箱、站数量不够、质量也不高。“城中村”乱张贴现象相当普遍。“城中村”道路狭窄,通行困难。“城中村”菜场卫生不佳,大多难以入脚。

3、管理难度大。

“城中村”中外来务工大多超过本地村民,成分复杂。“城中村”警力不力,治安状况差,案件频发。计生、环卫、市场管理等也都由村委会承担,人手、经费都成问题,一个村一年的卫生费都要几十万元,村里负担相当重。

4、交通功能弱。

历史上自发形成的“城中村”缺乏规划,使得村内交通混乱,应急车辆无法通行,已对村民的生活安全构成了威胁。与此同时,“城中村”的存在也影响了城市道路的建设,产生了较多的 “断头路”(如辽河路、淮河路、太河路等),极大地影响了城市交通功能。“城中村”的改造将有力缓解城区的交通条件。

二、我区“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一)“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区委六届八次全会提出全域城市化,这是加快我区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区第七次代表大会又进一步提出打造品质之城、魅力之城、幸福之城,使城市化率达到75%以上,其中中心城区要突出“现代高端”。“城中村”就是城区中的农村,而全域城市化是要把农村城市化,所以全域城市化的第一步,也是当务之急就是要进行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否则全域城市化就无法谈起。

(二)“城中村”改造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

严重影响北仑的对外形象。疏港高速沿线向家村、大路村、备碶村形象极其不佳,严重影响北仑入口形象;横浦村附近是海上进入北仑的窗口,规划已限制20余年,土地闲置严重,且规划中滨海休闲公园、邮轮码头、杂货码头均在此地,如不加以改造也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

宁波实现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而获得全国六个三连冠城市只有6个,但“城中村”的存在给文明城市创建带来诸多麻烦,通过改造,可以完善中心城区核心区的窗口形象,充分展示北仑区域的特色和品位,为文明城市创建创造良好条件。中心公园、行政中心周边已是北仑的核心区块,是展示北仑形象的重要窗口,而位于该地段的隆顺村、贝

(三)“城中村”改造是建设宜居城区的需要。

中心城区的“城中村”毗邻宽广整洁的马路与现代化的街区,村内却杂乱地分布着缺乏规划甚至是乱搭乱建的平房和楼房,街巷狭窄、地势低洼,过量的外来低收入人口聚居,居住者犯罪率高,存在较大的安全和治安隐患,基础设施很不配套,人居环境相对较差,“城中村”的存在已经越来越影响到城区的卫生、治安等人居环境,与建设宜居城区不相适应,必须加以改造。

三、我区“城中村”改造所面临的优势及困难

(一)我区“城中村”改造的优势

1、改造有成功先例。北仑中心城区典型的“城中村”整村改造有凤洋村、五星村、镇安村、下史村、千丈村等5个村,部分改造的有星阳村、横浦村、高潮村、向村家。正进行改造的有隆顺村。这其中困难丛丛,但也有许多经验,如千丈村改造就比较成功。值得一提的是北仑目前进行的农房“两改”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值得借鉴。

2、农村股份制完善。北仑区始于20xx年的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已基本完成,全区20多万农民成了集体资产的股东,应当说北仑农村股份制改革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农村股份制全面建立,使村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村民不会因“城中村”改造失去股份,这个优势在全国全省来说还是比较明显的,许多地方因股份制未建立或不完善,村民担心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而不愿意进行“城中村”改造。

3、全区综合实力强大。

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实际利用外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排名居省市前列,总体发展水平跻身全省前列,现正迈向全国第一方阵。“城中村”改造需要不菲的人力、物力、财力,没有实力则谈不上“城中村”改造,北仑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城中村”改造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我区“城中村”改造的面临的困难

1、村民期望的问题。

大多数村民希望进行“城中村”改造,但对改造的期望值都很高。共同的期望有:拆一赔一(合法非法都要算在内),原地安置,市价赔偿(区内高档小区市价),原建后拆。而目前上述要求都很难达到。

2、政策时效的问题。

前后政策差异大,同一时期也有政策宽松不一现象。政策不调整不可能,调整幅度过大,又造成先前改造对象的心里不平衡,从而引发矛盾,这是二难的选择。同一时期也有政策宽松不一则直接造成不公平现象,使正在进行的改造很难进行。

3、安置落实的问题。

我区目前安置有现金补偿或调产安置二类,绝大多数村民选择的是调产安置。问题是安置房都是先拆后建,过渡期长的达到5—6年之久,而每个村民每月过渡补偿费目前是300多元,每户不超过700元的过渡费无法租到象样的房子,何况村民还失去了原有的房租,收入减少。安置房地点大多与原有居住地有一定距离,村民也不满意。区内原有的安置房档次都不高,问题还很多,如高凤新村、滨海锦园,村民反映强烈。由于用地紧张,以后的安置房的都是高层电梯房,如隆顺村安置房,而村民最好选择楼梯房。

4、资金缺口的问题。

据初步测算,按照现行拆迁安置政策,若对15个“城中村”全部改造,收支相抵,大约需亏损60亿元,这给区级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即使是部分村采取整治办法,每户需要2万元,镇安、五星、备碶、沿海、永丰5个村按10318户计算,约需整治经费2。1亿元。

5、社会舆论的问题。

目前整个社会舆论对“城中村”改造十分不利,提到“城中村”和征地拆迁,都一味指责当地政府,如果发生事件,干部则要承担严重后果,基层街道乡镇已经很难开展工作,一些群众则漫天要价,各地最牛“钉子户”层出不穷,许多群众已经到了完全不讲理的地步。

6、老年房等的问题。

老年房是北仑一大特色,以往的“城中村”改造都少不了老年安置房,而目前的隆顺村则取消了老年安置房,代之为房票、货币补贴、人头方式,但老年村民并不领情,多次到区、街道上访过。另农村祖堂(祖屋)也是一大问题,“城中村”散落着大量祖堂(祖屋),如隆顺村就有大大小小祖堂(祖屋)28座。以前的“城中村”改造都新建了祖堂(祖屋),就是现在正进行的隆顺村改造也兴建了规模不小的祖堂,可是将来的“城中村”改造却很难找到一块地方去兴建这样祖堂了。

其它问题:“城中村”拆迁后,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失去廉价居住房,难以维持生计,企业反映招工更难。如新碶环卫站现有员工500多名,按要求下步要达到1000名左右,但因没法安排宿舍,很难招到新员工。“城中村”改造后,村民失去了原来租金来源,收入减少,虽然拆迁能得到赔偿,但许多村民没有理财观念,一夜暴富后结局各异,村里也同样涉及到后继发展的问题。

四、“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建议

(一)保障百姓权益。

“城中村”改造其实是利润再分配,目前北仑“城中村”改造不可能做到资金平衡,必要的投入是肯定的,但如果过多投入对其它的百姓又不公平,所以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对于“城中村”村民关心的安置先行、安置房质量、货币安置价格、老年村民补贴等热点问题要全盘考虑,制定政策要反复酝酿,让绝大多数村民能够接受,然后才实施。“城中村”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让“城中村”的村民体会到政府温暖。

(二)着手统一运作。

“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采用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其中,征地、拆迁、配套建设按现有职能分工执行。村庄整治改造工作由新碶街道牵头,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配合,“城中村”整治改造中的与新农村建设有关体制创新等工作由新村办牵头实施。“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城市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按原有支出渠道列支。“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统收统支。“城中村”改造资金需要作一个中长期预算,分期实施。

(三)进行分类改造。

第一类:整体拆迁重建型,包括千丈、星阳、隆顺、凤洋(新凉亭)、横浦(骆亚线北)5个村,这类城中村总体人居环境较差,地势相对较低,交通瓶颈明显,严重影响城区总体形象,整体拆迁后可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城市核心区块的整体形象。

第二类:周边整治完善型,包括大路、向家、贝碶、小山和高潮5个村,这类城中村总体人居环境尚可,局部存在交通节点,但有些区块主要道路周边建筑形态较差,影响市容市貌。开发之后,有利于消除交通瓶颈,改善市容市貌,整体提升区块形象。建议此类区块可通过村集体股份合作社统一开发店铺的形式实施改造,既改善市容整合形象,又起到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实现农民创收的作用。

第三类:保留完善整合型,包括镇安、五星、备碶、沿海、永丰5个村,以及凤洋安置新村。这一类镇安、五星、凤洋大部、沿海局部安置新村,都是在20xx年以后新建的农民住宅,建筑质量较高,内部设施完善,适当整合即可。新大路两侧内大路、贝碶村大多数建筑系90年代以后拆迁安置房,也以内部设施整修,完善基础设施、方便居民出行、解决立面形象,按照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模式予以整治为主。备碶地块近期不符合开发条件,永丰、沿海大部四面已被工厂包围,建筑密度很高,近期也不具备开发条件,逐步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另外,对老街区块设想同步考虑城市设计,尽可能按老街坊风格实施改造,努力实现老街区的改造更新与延续历史文脉的有机结合,尽可能把它建设成为具有宁波“城隍庙(老外滩)”或上海“新天地”风格的商业步行街区。

(四)做好持续发展。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级部分二产、三产用房也面临拆迁,集体经济有所影响;少数已转制的民营企业厂房也面临拆迁,搬迁压力较大。为此,应充分考虑给予村级二产、三产用地和民营企业工业用地补偿,以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五)处理关联问题。

大规模拆迁以后,“城中村”外来人口居住问题也需配套解决,由无序出租农民住宅为主,转向集中建造外来人口居住地来有序解决外来人口居住问题。

“城中村”改造说起难,做起来更难,可谓是目前各级党委政府的天下第一难事,根本没有什么灵丹妙方,但如果不去推进,那些“城中村”就永远存在。实际证明,“城中村”改造越早越好,越晚就越被动,改造成本越高,改造难度和风险越大。越早改,政府所支付的成本越低;越早改,城市综合管理秩序也就越早统一。目前北仑“城中村”问题突出,但也有优势,相信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投入、科学运作下,通过艰苦努力,“城中村”改造必然有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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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 甘肃 省 清水 县 上邽 花园小区 4号 楼3 单元 601室、建筑面积 90.17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的房产一套,包括双方协商留下的12.45平方米地下室及部分家具。

1. 双方议定上述所有房产出售价格为 335000.00 元(小写), 叁拾叁万伍仟元整(大写)。

2.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先预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10000.00 元,并约定在甲方两证办齐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其余325000.00元房款,甲方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房门钥匙及地下室钥匙全部交予乙方,房产即归乙方所有。

经双方协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但不承担任何过户费用。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交房当日结清之前所用一切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之前所付的购房定金10000.00元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退还乙方10000.00元定金的基础上,另付给乙方违约金10000.00元整。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存留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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