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5-12-17增值税心得体会(精选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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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业,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xx,法人代表xxx,会计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经营范围,xxxxxxxx,兼营xxxxxxxx,经营方式,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从业人数,xxxx人。
我单位________年xx-____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xxxxxxxx元,销售成本xxxxxxxx元,销项税额xxxxxxxx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xxxxxxxx元,应缴增值税xxxxxxxx元,已交增值税xxxxxxxx元,期末留抵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多缴增值税xxxxxx元,期末存货xxxxxx元,税负率xx.xx%.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应税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能按期报税及申报纳税,能及时组织税款入库,无欠税现象。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无发票违章行为。发票存放点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火、防盗等规定,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有专职会计人员X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进行会计核算;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
根据以上情况,特向贵局申请退还我单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多缴增值税税款xxxxxx元。请批准为盼。
单位名称(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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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给XXXXXX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详情如下:
购货单位: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货物数量:
发票金额:
发票税额:
发票总额:
发票在邮寄途中丢失,此发票未认证未抵扣。
特此证明!
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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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销货方):xxxxx公司于年.月.日为购货方XXXX公司开具一增值税发票,发票号为12345678,由于在此发票寄送过程中,此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被遗失,特些证明.
此发票购货方XXXXXX
纳税人识别号为3214568742987
所购货物明细如下
特此证明
xxxx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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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误征退税。申请企业需提供误征税款退税所属期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提交《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
核准程序:
1.纳税人将《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征收、检查分局核准。
2.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即时核对电脑中纳税人已缴税款记录,审核无误的,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
3.属误征税款退税的,于受理当日将文书资料送征收分局征收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审核。
4.征收、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完毕,签署是否同意退(抵)税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5.分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资料退回主管科室。主管科室在5个工作日将审批表内容和审核意见录入电脑,将一联《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税收宣传咨询窗口送达纳税人,一联留存本科,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送计财科(检查分局主管科室应将其余联次和全部资料交分局办公室转送征收分局计财科)。
6.计财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同意退税的开出《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7.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窗口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增值税退税申请报告,大致如下:
增值税申请退税报告
****国税局:
我公司是*************(基本情况)。根据***规定,我公司为免税企业。
x月份,我公司销售收入xx元(企业经营状况。)由于xx原因,被扣缴增值税xx元。
根据**规定,现向贵局申请该月份增值税税金退税。
特此报告,请核准![88教案网 Jab88.CoM]
**********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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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市场经济形态中,数字经济已经是典型特征,人们的交易范围已从传统的三维空间转向多维空间,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推动下,虚拟空间中经济活动和交易量令人吃惊,越来越多的生产力要素要借助数字经济模式来开拓虚拟空间中的市场版图。对于税务机构来说,为实现税源管理和税收的有效征收,税务机构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税制征收体系,但是它是建立在传统的实体经济之上的,在具体的征税实践中,为了降低征纳税成本,税务机构也采取了将征税活动放在网上,借助于网络的便捷性,从时间和空间上方便征纳双方的税收活动。但是数字经济到来,使得纳税对象和税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两者相较之过去更加分散化,传统企业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但是随着在虚拟空间从事经济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大量个体或者单独的人都可从事经济活动从而获取价值收益,因此有新的税源产生,但是过于分散化,且大量线上交易模糊了具体的交易地点,税收征管面临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税收漏洞越来越多等税收问题。正是由于数字化经济模式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所以税收机构现行复杂的企业或者个人的预先注册缴税税收制度会被端对端的数字税收系统取代,纳税人,特别是个人和中小型企业的税务申报变得更容易,对于税收机构来说,企业,尤其是个人的税收隐匿活动在数字技术的运用下会大幅减少。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借助数字技术可以扩大其链条抵扣范围,从而实现增值税在新经济业态下更广泛的覆盖。
虚拟经济是在借助数字技术下产生的新的经济空间,它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作为世界上主要的税种,也是众多国家的主体税种,怎样面对数字经济新常态,适应新的具有变革性经济业态,从而保证在数字经济时代继续发挥其主体税种的作用,当前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完善虚拟经济下的增值税制度,通过数字化改造扩大其在虚拟经济下的覆盖面。当前的增值税制度尽管建立在传统实体经济之上,但是增值税征管已经包含整个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并且征管的初步网络化、信息化已经实现。这是在各国政府推行电子化政务的背景下开展的,现代税收管理系统由三部分构成:核心税务处理系统、电子税务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系统。其中增值税的电子税务管理为纳税人提供基于网络的电子化税务服务,包括注册、备案、付款缴税、合规、自我审核、纳税人服务等等。对于中国来说,金税三期工程就是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综合性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围绕“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总体目标而建立。其中“一个平台”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与相关部门如工商、海关联网;“四个系统”指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系统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应用系统软件。对于金税工程,中国的增值税的电子化征收非常完备,除了金税系统,部分地方也实现了微信小规模增值税申报缴税。尽管建立了完备的金税系统,但是在面临虚拟经济下应涉及增值税交易的经济活动时还是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税务机构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熟悉力度不够,并且金税系统主要还是面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市场参与主体下,因此众多应缴增值税的交易活动在虚拟经济空间被大量隐匿。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的税收原理是适应虚拟经济空间的,但是在具体的征税技术上要作出改进。
主要问题是确定在虚拟经济空间下应征增值税活动供应地点、执法地点、交易地点和管理等方面。针对虚拟经济空间中交易点的确认和税收管辖权问题,目前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许可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纳税人与所在地税务机构的联系问题,同时税务机构还必须尽快实施将身份证纳入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确保将个人应税活动纳入到统一的增值税管理当中。而完成这些内容,税务机构应该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这也是中央政府协调统一各部门电子政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由此来看,尽管中国增值税在制度建设上已经实现了对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覆盖,但是由于增值税征管技术尚未数字化,因此虚拟经济下的现行增值税征收存在税收漏洞,在虚拟经济规模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对增值税制度进行数字技术改造,是完善全链条抵扣,建立真正覆盖市场经济并体现税收中性的增值税征管体系的技术基础。
市场经济的数字化进程仍在继续,随着5G技术、万物互联技术的实现,数字经济时代将会加速到来,为此支持增值税体系的现有技术基础必将被新的技术所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着手开始研究区块链技术在税收体系中的应用。所谓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它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其特点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让每个人均可参与数据库记录。其中交易是指一次操作并导致账本状态的一次改变;区块是指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交易和状态结果,它是对当前账本状态的一次共识;链是指由一个个区块按照发生顺序串联而成,它是整个状态变化的日志记录。普华永道在一份关于区块链技术报告中指出其在税收方面发挥的作用,即利用区块链可以实现对增值税支付的时间与地点的追踪,以及防止制造虚假交易信息隐匿应缴税款,基于该技术税务机构可以获取更加全面、真实的税收数据。这与以往的增值税体制相比,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效抓住了痛点,即解决了税务机构增值税税源管理难以全面覆盖的困局以及纳税人主观偷逃、隐匿税款的行为。为此参照比特的区块链模式,针对增值税现有运行场景来分析区块链技术下增值税运转流程。该系统是在一个相对封闭下的.区块链系统中,由税务机构、银行、纳税人以及监督机构组成。代币作为代替真实货币在系统中作为交易媒介。其中税务机构作为系统管理员全面负责该区块链增值税系统的运行,负责代币的挖掘和证明,监控代币交易,利用公钥为纳税人提供数字证明。银行作为代理向纳税人出售代币并进行收付款,代币由税务机构创建,并交给银行,纳税人在银行设立代币账户,实现真实货币与代币的交换。
银行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的交易仅限于代币与纳税人真实货币的交易,且必须通过税务机构的认证。因此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中有查看和创建交易的权限。纳税人根据自己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被区块链地址取代,每个人可以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地址,当具有信用的交易方访问时,该纳税人可以通过私钥与其完成交易,交易的媒介代币通过银行进行兑换并转移到纳税人区块链地址上,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中,纳税人拥有查看和创建交易的权限。监督机构为第三方机构,它仅根据调阅查看权限实施审计监督,如图。具体的区块链下的增值税运转流程如下:首先纳税人在银行的真实货币账户与代币账户实时交易下,通过实体或者虚拟经济下真实的交易过程发出资金流进流出的指令,继而代币转移到纳税人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的地址实现与对手的代币交易,记录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手形成下一个链接,同时代币转移到交易对手的区块链地址,整个一次完整的交易会形成报告并根据代币与纳税人银行账户的链接发送到银行地址,银行将报告递交税务机构。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包含增值税发票数字信息,而增值税的缴付通过增值税发票的数字形式以嵌入代币交易的形式完成流转并实现缴付,税收最终通过银行账户兑换成真实货币实现。具体的增值税发票的数字形式可以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的商品标准化编码并利用JSON数据交换格式来实现,同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的数字形式也可以用嵌入形式来表达。通过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下的增值税流转系统,现有增值税面临的增收方面的痛点将会有效解决。
第一,实现从企业法人到个人,从实体经济到虚拟经济的全覆盖。无论纳税人是法人还是个人,交易是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通过银行作为资金交换的中介,将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转换到区块链系统下后,每一笔交易都将以数字形式被详细记录并且每一个区块被相互链接。基于共识原则,交易不可篡改,这样应税行为产生并记录在数据链信息当中。
第二,有效解决税收漏洞,杜绝纳税人的主观隐匿税收行为。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下,纳税人的隐匿交易以偷逃税款的目的行为,只能通过银行系统构建虚假的交易,但是交易在区块链地址中会自动被判别是否真实存在,然而一旦被审计查出,银行会承担违法违规责任,因此银行也会形成对纳税人的监督,即使纳税人修改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中的交易记录,但是由于分布式账户技术,去中心化的特征使该记录的修改影响到所有链条上的记录信息,因此其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第三,解决税收的管辖权问题。针对纳税人识别号、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有效利用,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中,每一次信息记录,通过大数据的搜索、爬虫等技术,可以轻松通过匹配来确定纳税人属地,从而确定其所属管辖的具体税务机构。第四,税务机构以极低的成本深度参与纳税人经济。通过区块链增值税系统,税务机构可以实时、便捷的了解某一纳税人在某一空间(真实空间或者虚拟空间)某一时点的交易信息,但是税务机构所花费的成本会很低,原因是区块链技术是第一次利用技术手段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问题,基于共识机制的区块链技术作为人们之间信用的中介,其大幅降低了构建信用机制的成本,因此税务机构查看纳税人的信息是真实的,与传统增值税征收手段下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所动用对成本相比,利用区块链技术,其成本优势显而易见。
当下各国都在研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币。数字币取代纸币被认为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币已经产生并迅速被投资者追捧,比特就是典型例证。但是要让数字币真正实现流通运行,只有基于政府的主权数字币符合要求。因此世界主要国家央行都在抓紧研究主权数字币问题。中国央行数字币研究团队设计的主权数字币是由央行担保、签名发行并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它采用安全芯片为载体来保护密钥和算法运算过程的安全。在发行方面,中央银行负责数字币的发行与验证监测,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申请到数字币后,直接面向社会,负责提供数字币流通服务与应用生态体系构建服务。对区块链增值税系统来说,数字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它具备区块链技术下的所有优势,因此用主权数字币取代代币,可以实现封闭的区块链增值税系统变为政府主导下的开放式的区块链增值税系统,同时金融系统的区块链技术采用,使得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与区块链金融系统并轨,这从根本上实现了区块链增值税体系的构建。也使得交易程序更加简洁化,真实货币与数字币的兑换将取消,数字币将成为直接缴纳增值税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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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增值税问题,长城金融公司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形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设备销售后又将其租回,对售后回租业务应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销售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购入的设备用于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融资租赁的征收与抵扣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若从贸易的角度看,实际上是一种信用销售,本质上就是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在交易方式上属于“全额融资(fullout)”注意,我们所说的“全额融资”是因为我们常把融资租赁当贷款来认识,在租金计算中,如果租金的计算本金是以设备原始采购价格计算的,就叫“全额融资”。按道理应该按普通贸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最终是要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公司在这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因此既要要征收租赁物件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又要征收租赁公司服务的营业税。由于在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行政审批。因此在增值税的征收上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一种税收政策,没有经营资质的按另外一种税收政策。
我国增值税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销项,谁纳税,谁抵扣。营业税通常不能进行抵扣。但因融资租赁流通环节清晰,可抵扣项明确,为了鼓励投融资,税务部门对于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是按照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政策征收。这里的“营业税”是有抵扣的营业税,非常接近消费型增值税。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依然按照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其结果是:
融资租赁公司在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中都有抵扣项,但承租人因为没有采购环节,就没有采购进项税可以抵扣。因为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服务行为。反之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贸易行为,承租人就可以凭采购环节进项税进行抵扣。(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和财税[2004]156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确定了特殊的抵扣办法。因经营资质和地区差异产生的税收差异,造成企业竞争不平等,使得企业关心经营资质比关心业务本身更重要。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谁纳税,谁抵扣,租赁物件采购环节增值税流转到租赁公司时就截止了。但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不管是否纳入租金本金,实质上最终都是要承租人承担的。承租人却不能继续抵扣实在是一种不公平待遇。反过来看,有些企业虽然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但承租人却可享受增值税抵扣待遇,税收政策上实际鼓励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业务。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是把“全额融资”的融资租赁当作销售对待,使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每个环节都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与经营资质和地区没有关系,开办此项业务不需要行政审批。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企业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减去可抵扣的增值说后余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2、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约成本,按履约成本,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
3、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错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4、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政策应和自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致,同自有固定资定一样,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确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应视租赁合同而论,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企业将会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即可认为企业拥有该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该资产的使用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企业是否能够取得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中两者较短者作为折旧期。提取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5、企业按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或有租金,通常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6、租赁期满时,企业对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即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那么,企业向出租入返还资产时,借记:“累计折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企业行使优惠续租权时,此时应视为该项资产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支付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还应结转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借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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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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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往往是在实施结构性减税意图的基础之上进行启动的。就拿生产企业来说,进行“营改增”之前,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设备,其增值税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进行“营改增”之后,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的设备,其增值税与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因此,“营改增”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升级,提升了企业科技含量,促进了产业转型,达到了“营改增”的目的。“营改增”前,研发企业的受托研发属于服务业,交纳营业税,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因此对应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许可抵扣。“营改增”后,对于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企业来说,要和生产企业相同,其设备的增值税与进项税都能够进行抵扣。此举降低了研发企业的受托研发支出,激发研发活力,不仅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还对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意义重大。
对于已经被认定成一般纳税人的研发企业来讲,能够将研发设备的增值税与进项税进行全额的.抵扣。而对于单个受托研发项目,在受托方结算的收入中既有免税收入、又有非免税收入,如何确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故而就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要充分使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里面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之中明确表示:试点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等;试点的纳税人在申请免征的增值税时,必须要去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在实际工作中,技术合同认定和免征增值税认定时,对设备购置支出没有认定免征,这就是说,在受托项目确认收入时,受托研发企业为购置设备向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在受托研发企业确认为收入时要交纳增值税。既然确认好了增值税与销项税,那么就要在取得设备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都应当进行抵扣。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了免征增值税认定的受托研发项目会出现两大类情况:第一类情况,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备的预算与具体构成,受托方对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其他设备能区别开;第二类情况,委托的一方要与受托的一方在进行合同中若是没有约定设备产生的预算与具体的构成,即使有了约定,受托方也没有对研发项目的设备进行单独的核算,那么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的其他设备就不能区别开来。对于第一类情况,项目的设备进项税会实行全额抵扣。对于第二类情况,可以部分抵扣,具体金额确定方式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的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没办法划分就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因此,对于第二类情况,应先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高出的部分,可以抵扣。
三、实践案例
A企业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接受B企业委托,然后就新型的烯烃材料进行开发。双方签订了合同,明确项目总预算1000万元,其中设备6套,含税总价值117万元。A企业就此合同进行了技术合同认定和增值税免税认定,免税收入682万元。A企业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对每个研发项目分别核算,对每个项目采购的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同时采取分项目列示。对于这个受托项目,A企业同样单独核算成本,同时本项目的设备单独列示。A企业在进行设备购置的时候,必须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再对进项税实行了抵扣。在A企业按照合同与B企业结算时,A企业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31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682万元。简单计算,此受托研发项目,A企业发生增值税销项税18万元,抵扣进项税17万元,实际税负1万元。对于此案例中,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设备的预算与具体构成,或者有约定,A企业未对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其他设备不能区别开,为简单起见,假设收入确认与设备购置同时发生,那么A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不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没办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17×682÷(682+318÷1.06)=11.8.因此,A企业当月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17-11.8=5.2,此受托研发项目,A企业发生增值税销项税18万元,抵扣进项税5.2万元,实际税负12.8万元。
上述案例中,在“营改增”前,受托企业应交营业税为318×5%=15.9万元,这是高于“营改增”之后受委托的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如果不能实现结构性减税,那么必然不会促进研发企业的积极性。同时,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于受托研发项目中设备支出较大的,受托单位管理越规范,如合同中设备构成约定越明晰、财务核算越精细、技术合同认定和增值税免税认定越完备,则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从这点看,在结构性减税的同时,无形中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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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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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增值税税率研究
应缴增值税税率=应缴增值税/营业收入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Σ销项税基数×税率=销项税基数×平均税率 进项税=Σ进项税基数×税率=进项税基数×平均税率
销项税、进项税税率即我们知道的相关税率17%、7%、3%等。平均税率指的是加权平均税率。
设应缴增值税为t,销项税平均税率为b,销项税基数为R,进项税平均税率为a,进项税基数为T。
则有t=Rb-Ta,或写为:t/R=b-(T/R)×a。
t/R即为应缴增值税税率,我们称之为营业收入增值税率,我们按习惯可将T/R定义为投入产出比率。
显然,营业收入增值税率与销项税平均税率、投入产出比率、进项税平均税率有关。
销项税率高,投入产出比率小,进项税率低,营业收入增值税率较高。
销项税低,投入产出比率大,进项税率高,营业收入增值税率较低。
由于0%≤a≤17%,0%≤b≤17%,0≤T/R≤1,所以0%≤t/R≤17%,我们用0.618法将营业收入增值税率分为三个区间:
区间1: 0 当营业收入增值税率在区间1时,原因可能如下: 1.投入产出比率大 投入产出比率大的原因可能是产品价格低,原材料消耗大、原材料价格高。 2.销售增值税发票开的较少 与对应的原材料消耗相比,销售增值税发票开的较少,可能是产品没有完工,或者是产品已经完工但没有销售,也可能是故意少开销售发票。 3.原材料发票较多 可能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也可能是购入发票较多。 后两种原因可能是企业为了减少税收而进行的不良行为,税务部门在税收稽查时可能会发现。 当营业收入增值税率在区间3时,原因可能如下: 1.投入产出比率低; 2.销售增值税发票开的过多; 3.原材料发票较少; 4.进项税税率较低。 第1种原因,投入产出比率低,营业收入增值税率高,对降低投入的企业显得不公平:节省投入的越多,交的税越多。投入产出比低,也可能是附加值比较高,也就是增值较高,增值越高,税率越高,表面看来是合理的,也是“增值税”的取向,但对一些高科技企业,物耗较少,但人力资源消耗较高,税率高,恐怕也不太不合理。税法应对一些高税率的部门进行部分免税,对发展高科技企业应有推动作用。 第4种原因,可能是税收政策造成的不合理因素,即企业所购入的原材料税率较小(甚至0税率)导致无法抵扣,使企业税负偏重。 增值税改革详情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人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若其他人之间赠与的房产达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比如,个人将购买满5年的住房对外赠与的,可免征收营业税。 二、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在对枸杞、葵花籽、番茄3个行业的典型企业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整理出数据以反映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产品的适应性。枸杞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3%,实际税负14.2%;葵花籽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3%,实际税负17%;番茄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7%,实际税负2%。在对不同规模企业的测算中,小规模企业实际税负2%,加工企业实际税负17.6%,商业企业实际税负6%。 不同地区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枸杞原材料加工成粉状后销售,适用税率存在争议,发生多次开票退回的情况,政策制定的模糊地带使得实际操作不能确定。 2.2.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税负失衡。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实际税负低于深加工企业。深加工企业销项税率高而进项抵扣税率低,导致深加工企业实际税负高。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可以取得较多的进项抵扣,从而实际税负较低。这种税负的不公平降低了深加工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深加工企业的发展。 2.2.2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商业企业税负失衡。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7.6%,农产品商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6%,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高于农产品商业企业的税负。税负较低的商业企业却没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国目前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外购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意味着农业生产者只能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于农产品价格弹性很小,农产品生产者很难将增值税全部转嫁出去,通常需要自身承担一定的税负,这就导致对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反而加重农民负担的结果。 税法规定了收购农产品自行计算的进项税额、购销货物承担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上一环节享受即征即退等3特例。这3特例计算的进项税额,都属于虚拟计算,这些都背离了完善的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的内在要求,形成了增值税链条的断点,导致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对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使得下一环节无法抵扣。由于免税,农业生产者投入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转嫁出去,而是内化成实际成本,减少了收益。对于下一环节来说,因第一环节免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所以第一环节免税向下一环节转移,增加了下一环节增值税。 在英国,农业产品属于零税率产品,即农场主在销售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资料退税的优惠,加拿大、墨西哥也对农业实行零税率政策。法国在农业税收政策方面弹性很大,农业生产者可以自行选择缴纳方法:如果选择缴纳增值税,就可以抵扣所购买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如果选择免税政策,在把农产品出售给他人后,可按照销售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助,以抵补农业生产者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补偿金额由税务局支付。还有一些国家对农业实行特殊的低税率优惠制度。如德国增值税的税率原则上定为19%,但对农产品适用7%的低税率。 应该制定一套为农业量身打造的税法,以保护我国的传统农业。税率设计应包括高税率和低税率两级。农业行业免税政策仅适用于本国有机农业产品,对于转基因农业从高适用税率。特别是在种子环节,税率应该有特殊的设计。进口转基因种子适用高税率,本国健康种子适用免税政策。本国农业产品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不应该以任何形态出口,在国内销售的农业产品适用优惠政策。对于转基因农业产品应当制定税收政策,限制其在中国土地上的种植,直到消失。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制定限制性的税收政策。政策规定中应制订出有利于人民生命安全的.农产品享受优惠政策,农产品行业以保证生命安全为导向,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鼓励健康食品,打击对人类有害的食品。优惠政策的制定应当体现保护生命的理念,种植业与养殖业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 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制度以免除农产品的税收负担,由于农业投入品很少在农业部门之外作为投入使用,所以对农业投入品实行零税率在制度上可行。实行特殊产品的低税率政策,对不同农业行业制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鼓励和限制作用。在免税环节,对于种植业免征增值税,对于养殖业制定限制性的税额,而不应该全额免税,对于捕捞业应该制定惩罚性的税收政策。税额减征适用于传统农业,给予一定年度的减征。改变简单的税收返还,制定累进式的返还方式,以鼓励农业纳税人及时更正纳税行为。建立对农产品生产者统一比例加价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农业生产者实行补偿机制来解决增值税税负转嫁导致的生产者收入的减少。 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产品企业,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将目前的免税征收方法改为零税法,不仅在初级农产品销售时免税,且允许抵扣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科技服务的进项税额,彻底减轻农民负担。小规模耕种的农民,未达到条件的,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考虑采用农产品销售加价补贴制度,其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税款通过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一个加价比例得到补偿,以形成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机制,从而弥补简单免税制度带来的农业税负问题。 免税政策手续办理滞后于企业的业务发生时间时,因批文的不及时,企业发生销售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产品销售给对方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免税政策要求每年备案,而且备案手续繁杂,所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符合免税的产品,应当不用经过程序申请,直接免税。只要政策不改变,免税政策可以一直享受下去。消除地区间优惠政策执行不一致的问题,有的地区内销和外销分开核算,有的地区合并核算,企业认为,分开核算合理。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没有出口退税,企业将很难生存。根据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零税率的规定是整个出口退税体系的理论依据,其意义在于:出口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由于适用税率为零,相应的销项税额也为零,最终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为负数。相反,如果采用免税概念,由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需要转入成本,此时退税将失去理论基础。所以,准确计算出口货物国内已纳税款是退税制度设计的关键。简化备案制度,退税的过程不必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负担。退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各级单位备案有些复杂。应改进退税手续,与实际需要相符合,保证退税税款及时到达企业账户。对于农产品,可以分为鼓励出口产品和限制出口产品。比如枸杞、葵花籽、番茄应该鼓励出口,以免国内供给过剩而导致原料无法保存。对于这些产品,应该提高退税率,起到鼓励的作用。 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外购农产品的抵扣,在增值税制度上合理解决外购农产品的抵扣并有效防范管理漏洞。严格农产品收购环节,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是业务量很少,基本作为农民农产品的筛选场地,收取服务费。税收政策应当规定农产品收购环节在农业合作社完成,税务机关可以介入管理。⬖ 增值税心得体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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